撤消广域乡镇的行政区划体系(第二版)
作为整个行政体系最基本的组成——单个的人——是整个体系的构成基石,因此本方案在阐明整个体系构成时,将从个人开始,从基层自下而上的进行说明。
一、最基层(第零层)——人
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人可以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两类,这可以从一个人从事的职业来进行确定。一般来讲,农业人口居住地应当是非城镇建制的行政区,非农人口居住地应当是城镇建制居住地。所以,整个行政区划体系可以分为三部分:城镇建制即市制,非城镇建制即乡制,广域建制。市制和乡制是基础,是对居民点的设置,广域建制是上层,是对市制和乡制进行组织以构成广域行政区。
二、第一层——村、镇、坊、县辖市
在本体系中,仍然使用了镇这样的建制名称,但是他们在本体系中不再是广域建制,而是和村一样的居民点建制。村、镇、社区都是居民自治的行政机构。可统称为基层居民点建制。
村是农业人口的基本建制,大体相当于现在的自然村。村的人口没有上限,这样就避免了一个很大的自然村村庄被人为的分割成若干行政村的现象。同时村的人口应当有下限,可规定120人以下的自然村必须和临近居民点组成联合自治村,以避免过于小的基层村的大量出现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
镇、坊和县辖市是非农人口的基层建制。
坊是连片建成区中一小块地域的居民自治行政机构,基本相当于现在的居委会和社区。
镇是非农人口居民点的建制,其范围应当是适域的。考虑到镇是一个居民点城市化最基础的阶段,其标准不应定的太高。设置标准可为:人口3万以下,非农人口比例不低于2/3,GDP中二三产业比重不低于80%。
县辖市适用于较大一些的非农人口居民点,也是一级居民自治的行政机构,其设置标准为:人口3—20万,一般控制在16—17万,GDP中二三产业比重不低于90%,非农人口比重不低于85%(苏联解体前规定的基层的市的设置标准也是非农人口85%以上)。连片建成区可以设置为不同的县辖市。
所有基层建制的审批权在省一级政府。
三、第二层——县、区、府辖市
这一层行政区的规模和现行的大体相当。府辖市分为两类。县和府辖不分区的市的人口最少不低于25万,最多不高于120万;区的人口最少不低于25万,最多不高于60万。不符合标准的县、市、区均需进行调整。
县是基础的建制,符合人口标准就可以设置。其的下属行政区为村、镇、县辖市。一般一个县的面积应当保证县境内的任何居民点应当能够在一个工作日(8小时)内能够到县城打一个来回,也就是当地自有的普通交通工具的4个小时车程。在西北沙漠戈壁地区、青藏高原地区和部分山区,县属居民点可能超出4个小时的车程,在这样的地方应当设立区域性的联合行政服务机构,可以叫做村镇办事处。这一条将产生这样的效果:对于县长来说,要出政绩就要修好路,修好路了就必须裁撤村镇办事处,也就是要裁减人员,不裁减人员则证明修路不力,就没有政绩。
村镇办事处不是一个县的必有机构,即使必须设立也肯定不会覆盖整个县域,因为县政府驻地附近肯定不用设置。各个需要处理村镇事务的处局,每个处局派出1到2人,组成一个村镇办事处的机构,总人数一般控制在15人以下,最多不超过20人。其中没有专职的办事处处长,也就是没有不办具体事务的闲人,办事处长由某一个办事人员兼任,没有总的行政决定权限,只对他自己代表的那个县里的处局有一定程度的处理权限。能够就地处理的就可以在办事处驻地解决了,超出办事处权限,但不是必须由村镇人员和县里处局领导面对面才能解决的事务,都由办事处的人员进行汇总后代为跑腿解决。
府辖不分区的市由县全部或部分改制而成,基本相当于现在的县级市,可以是切块设市,也可以是整县改市。其设置标准为:全境人口符合标准,中心连片建成区非农人口不低于全境人口的60%,全境非农人口不低于全境人口的85%,全境GDP中二三产业比重不低于90%。府辖不分区的市的下属行政区为坊。
府辖分区的市由区组成,大体相当于现在的分区的地级市的市区部分,其下属行政区只有区。绝对禁止单区市的出现,不足以设置两个区的一律不设区,而划归府辖不分区的市。区的设置标准见下文。改制时出现的府辖分区的市一般由城市的市区中心建成区改成,建成区不相连的郊区和飞区以及现在市辖区的大部分农业地区都要剥离出去。府辖分区的市行政权限略高于府辖不分区的市。
区为城市地区的建制,可以由县或府辖不分区的市改为区。其设置标准为:全境人口符合标准,符合府辖不分区的市的人口比例和GDP比例要求;中心建成区边缘和将要并入的城市中心建成区边缘之间的交通线距离不超过5km,中间如果有县辖市或坊一级的建成区,可以将其作为接力点,重新开始计算距离;不能是飞区,辖区地域必须是连续的。区的下属行政区为坊。
四、第三层——府、自治府、省辖市
府和自治府大体相当于现在的地级行政区,下属行政区为县、自治县、府辖市。一个府至少要包括三个下属行政区,省范围内的大都市,仅在其传统市区部分设置府辖市(分区的府辖市,大体相当于日本的县辖的分区的市)或省辖市,而在周边的新发展建成区设置府辖不分区的市,再外围的待发展地区设置府辖县。一般城市地区,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府辖C类市,只要其城市化发展足够的话。府的驻地可以是府辖市,也可以是县。
在地广人稀的地区,居民点建立建制,若干不相连的居民点建制可以在行政上组合为一个县,而无建制地区不再象现在一样划分到县乡村级的那么细,而是把无建制地区合并为一个特别地区管理局,这个管理局的权限和行政区地位等同于一个县,也象县一样由府管辖,不过由于是无人区,不可能有什么选举,则实行由府进行任命的机制。不论其管理区是否连片,一个府只设置一个管理局,其驻地不一定在府政府驻地,而是选择府辖地区内最方便管理的地方。总之,也就是无建制地区只划分到府一级,不再向下具体细分了。
府级市大体相当于现在不辖县的分区的地级市,其下属行政区为区。一个府级市至少要包括两个区。其设置标准为:一个府级行政区,如果其所辖的县级行政区全都是区,则此行政区为府级市;其所辖的县级行政区只要有一个不是区而是县或县级市,则此行政区为府。
如果只有一个县或府辖不分区的市而被更高一级的省直接管辖,则称为省直辖县或省直辖不分区的市。
第二、第三层的变动审批权归属中央民政部和国务院。
五、第四层——省、都、特别行政区
省相当于现在的省和自治区,他们下属行政区为府和省辖市以及省直辖的县市。一个省的规模和现行大体相同。省的首府可以是府级市,也可以是府。
都相当于现在的直辖市,其下属行政区为县、不分区的市、区,也可以都是区。其设置标准为:是中央认为有必要设置都的大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人口超过100万,所辖下级行政区数量超过两个;其管辖区域中,(山区面积/2)+平原面积=S,S不大于1.5万km2。都的数量应当保持在很少的水平上。就中国现在而言,仅保留北京、天津、上海就可以了,将来可以再增加香港。其他的一个也不增设。
特别行政区由国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行政区设置参照人口面积规模类似的某一级行政区执行。
第四层的变动审批权属于全国人大。
七、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本方案的远景目标是实现不以民族而划分行政区的单一制行政区划体系。在过渡时期内,可以按照如下方案实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自治县、自治府、自治省。要明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其自治民族的人口比例必须达到的标准,凡是不足比例的一律撤消。对于人超过百万的民族,这个比例可以定为40%,人口不足百万的民族,可以定为30%。同时应当改革财政补贴的制度,应当补贴的是贫困地区,而不是民族地区,如果某民族地区比较富裕,那就不应当补贴了,以此避免一些地方为了骗取上级的财政补贴,从而进行虚报民族人口、骗取设立自治地方的行为。
八、关于不同地方的设置标准的调整
以上叙述中所列各种数值标准都是针对中国中东部地区的,但是中国地域广大,各地自然条件和人口密度差异也很大,完全参照同一标准显然有失合理,因此应当将各地分成几类,参照不同的标准执行。
1。关于地区划分:我的方案是将全国分成以下四类。
A类:包括中国人口分布线腾冲-瑷珲线以东的各地方。具体包括:中南大区全部,华东大区全部,陕西(不含榆林、延安),甘肃的平凉、庆阳、天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全境,内蒙古的赤峰、通辽(不含霍林郭勒)、兴安盟(不含阿尔山),辽宁、吉林全境,和黑龙江(不含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西南大区的重庆、贵州全境,和四川(不含雅安、阿坝州、甘孜州、木里县)、云南(不含迪庆州、怒江州、玉龙县和丽江市区)。
B类:包括轻度高海拔地区,东北气候严寒区,草原和黄土高原西部这样的轻度干旱区。具体包括:黑龙江的黑河、大兴安岭地区,内蒙古的霍林郭勒、阿尔山、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盟、乌海全境以及鄂尔多斯市的市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宁夏全境,陕西的榆林、延安,甘肃的武威、兰州白银、定西、临夏州、陇南,云南的玉龙县、丽江市区。
C类:包括西北中度干旱地区和西北、西南的中度高海拔地区。具体包括: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甘肃的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新疆的北疆各地(包括乌苏市、沙湾县,不包括哈密地区的伊吾县、巴里坤县以及塔城地区余部、阿勒泰地区)以及和田地区(不含策勒县、民丰县)、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不含柯坪县)、阿拉尔、图木舒克、克孜勒苏州
(不含阿合奇县、乌恰县),青海的西宁、海东地区,四川的雅安,云南的迪庆州(不含德钦县)、怒江州(不含贡山县)。
D类:包括西北的重度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原的重度高海拔地区。具体包括:内蒙古的阿拉善盟,新疆哈密地区的伊吾县、巴里坤县和塔城地区(不含乌苏市、沙湾县)、阿勒泰地区、以及策勒县、民丰县、柯坪县、阿合奇县、乌恰县,青海的各自治州,四川的阿坝州、甘孜州、木里县,云南的德钦县、贡山县,西藏全境。
以上四类参照不同的数字指标进行行政区设置。数字指标调整时,人口和GDP的比例指标不变,仅调整人口规模的指标。以县辖市、县、区的指标为例,A类分别是3—15万、25—120万、25—60万,B类分别是2—10万、18—90万、25—60万,C类分别是1—5万、8—60万、20—60万,D类分别是0.5—1万、3—25万、15—60万。这样既严格控制了标准,又照顾到了各地巨大的自然差异,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九、总结
正常情况下,行政区体系是这样的:
省(自治省)┬府(自治府)┬──────县(自治县)─市、镇、村
│ ├──────府辖不分区的市─坊
│└府辖分区的市─区──────坊
└省辖市──────────区──────坊
都┬县(自治县)─市、镇、村
├A、B类市───坊
└区──────坊
允许存在一定量的直辖体制有:
省┬县─市、镇、村
└府辖不分区的市─坊
总之,本体系实行的是省—府—县—村镇市的四级体制和省—县—村镇市三级体制并存的区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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