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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府界提点司为开封府界官署,在京畿路设立前,起职能不能简单界定为转运/安抚/提刑,与本图所指不同,故不列
陕西的都转运司是漕司,六路是帅司,并无统属关系,都转运司及其他如发运司之类 都列为漕司
一、关于开封府界问题
宋初,府界的财务直隶三司。京师置“税仓 " ,“受京畿之租” 。
皇祐五年(1053)十二月,置京畿路转运司。
至和二年(1055),罢京畿路转运司。
熙宁四年(1071),府界财务移交府界提点司。史称“府界财赋,自前并系三司所掌,至熙宁四年内,方归府界提点司支移 " 。
元丰六年(1083)十二月,以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范峋“莅事未久,已能营职,考绩甚优 " ,批示嘉奖,授范恂直龙图阁, “
以劝四方将漕使人 " 。说明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与“四方将漕使人”同等地位。
元丰七年(1084)十二月,范上言道:“此前一年,本司岁计乞朝廷特赐及借支钱四十万缗,才以充用今诸县夏秋所收颇有足额,比旧增六十余万,乞以所余二十万缗佐他司之用。 "表明府界提点司与在外转运司一样,有独立的“岁计 " 。
元祐元年(1086)三月,特诏设开封府界提点刑狱官一员, “依诸路提点刑狱职事 " 。进一步体现了当时府界实际作为一路分区划的性质(时罢诸路提举常平司,以常平钱物归提刑司)
是年,将“府界钱谷”并归户部。
徽宗崇宁四年(1105),复设京畿路。
二、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问题
熙宁八年(1075),时宋廷以熙河等地财用不足,特设“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 " ,经画财用。
元丰元年(1078)十二月,经制财用司以“推行事务,各已有绪,乞自明年管一路岁计用度 " 。
元丰三年(1080)四月五日,诏陕西路转运司:“熙河一路钱帛刍粮并交与经制司管认。缘经制财用司职事举废官吏,亦令经制司施行。 经制司实际上已具备别路转运司的性质。
元丰四年(1081),灵、兴之役后,得兰会等地,经制财用司改名为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
元祐元年(1086)三月,“诏罢熙河些会路经制财用司,其本路财利职事并人陕西转运司 " 。
三、陕西都转运司问题
崇宁二年(1103),时熙河路设有都转运使;又大观元年(1107)正月十九日的记载,见有“熙河兰湟路都转运使 " 一衔。
宣和元年(1119)九月二十四日,宋廷“诏陕西漕司以都转运一员于永兴军置司,总治六路,转运使三员分治,每两路一员主之 " 。其制度细节,废置始末,不可考详。
参考资料:包伟民 宋代地方财政制度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