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与其草案及原条例(1985)比较,关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有重大不同。
(新条例)草案及原条例行明确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为派出机关(草案还增加“作为派出机关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而且对派出机构有大量的篇幅,详细严谨。然而,新条例(正式)仅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一条,再未有提及派出机构,也没有明确派出机构的名称。是否因为存在争议?如开发区之类。
新条例将“街道”与“镇”并列,似乎完全当作一种正式行政区,但宪法中没有“街道”这玩意,不顾宪法了吗?新条例全文并没提及“街道办事处”,那“街道”是个啥?民间或基层这样简称,不严谨也就罢了,GWY做的正式条例文件也如此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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