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州、省辖市(面积控制在500平方公里左右,人口200万以上)
县、州辖市(面积控制在300平方公里左右,人口50万以上)
乡、县辖市(面积控制在200平方公里左右,人口20万以上)、镇(面积控制在100平方公里左右,人口5万以上)、市辖区
村、坊
省辖市、州辖市设置市辖区作为派出机构,县辖市、镇、市辖区设置坊作为派出机构。
乡、镇、县辖市面积以300平方公里上下浮动,人口越多面积越小,人口越少面积越大。
5000人口以下设乡,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
5000—1万人口设乡,面积500—1000平方公里;
1万—3万人口设乡,面积300—500平方公里;
3万—5万人口设乡,面积100—300平方公里。
面积超过300平方公里,人口超过3万,建议分设为2—3个乡;
面积100—300平方公里,人口超过5万,建议设镇;
镇人口超过10万,建议改设县辖市;
县辖市人口超过50万,建议升格州辖市,在不损坏原县整体格局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划入几个乡镇、县辖市,州辖市设派出机构市辖区。
州辖市人口超过200万,建议升格为省辖市,在不损坏周边县整体格局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划入几个乡镇、县辖市,省辖市设派出机构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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