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地级聊城市的通知
鲁政字〔1997〕236号
聊城地区行署,聊城市人民政府:
1997年8月29日,国务院以国函〔1997〕82号文批复我省,同意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地级聊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地级聊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昌府区东昌西路。
二、设立聊城市东昌府区,以原县级聊城市的行政区域为东昌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古楼东大街。
三、地级聊城市辖原聊城地区的冠县、莘县、阳谷、东阿、茌平、高唐6个县和新设立的东昌府区。原聊城地区所属临清市由省直辖,委托聊城市代管。
望你们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认真做好地级聊城市及东昌府区的组建工作。组建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组建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