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纬34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省分为县、市”,其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条款也说明“较大的市”是国务院批准的,不等同于设区市,所以普通设区市辖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这次立法法修正案可能对“较大的市”的概念有所变动。
(2015-03-19 10:28)
转自维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颁行的《宪法》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1975年《宪法》对行政区域划分未作具体规定,1978年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均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依现行1982年《宪法》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条文:“(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较大的市”是指“分为区、县的市(非直辖市)”。
但几部《宪法》都未具体说明“市”的行政区域划分,“较大的市”与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及自治州分为的“市”的所属关系。从分为区、县的市的现状来看,实际上1954年宪法通过时,已经有多个市分为区、县,而在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更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依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国务院行使批准较大的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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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根据宪法第三十条(二),“市”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划。由于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早,也就是说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