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8月5日,在国务院第十七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撤销江华县、设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的决定。决定以江华县的第五、六、七、八、九、十区,第二区的马鹿洞乡、云梯山乡、龙造窝乡;与蓝山县第三区的新寨乡、沙落乡为其
行政区域,驻地由沱江迁往水口。江华县的第一区(大干、界牌、桥头铺)、第二区(沱江)、第三区(大路铺)、第四区(白芒营)并入永明县。
1956年3月10日,因永明县地域在包括了原有范围外,又得到了江华县的一部分,故取两县首字,
改名为江永县。
1958年10月28日,由江永县管辖的原属江华县的第二区(沱江)、第三区(大路铺)、第四区(白芒营)复归江华瑶族自治县。P.S:据此以及80年代
地图上新寨、沙落二地均绘制于蓝山县境内推定,原属蓝山县的新寨乡、沙落乡也于此时(1958)复归蓝山县。
1988年1月19日,
湖南省向国务院作出了《关于
调整江永、江华两县部分
行政区域和恢复永明县名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是请求江永县的大干乡、界牌瑶族乡、桥头铺镇(即1955年划归永明县的第一区)划归江华瑶族自治县,二是江永县复名永明县,不过国务院在1988年12月27日的批复内只同意了3乡镇复归江华,并未对恢复永明县名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