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则》,道路命名时,应以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作为道路的起始点,较长的道路可根据方便社会使用的原则,按照路网形制关系和门牌编码的需要分路段命名,每路段一般不超过10千米。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应尽量选取统一的道路起止点。
通知指出,地面道路通名应遵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一般分为大道(大街)、路(街)、巷(里、坊)三个等级。两道牙之间,
宽80米以上、长8千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大道”作通名;
宽60米以上、长5千米以上且较繁华的道路可采用“大街”作通名;
宽20米以上、长度超过500米的道路可采用“路”“街”作通名;
宽20米以下,长度在500米左右的道路可采用“巷”作通名;
宽20米以下,长度500米左右的大型居住区之间的道路可采用“里”“坊”作通名。
“大道”“大街”作通名的要控制使用。
道路专名用字以现行《印刷通用汉字字型表》为规范,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带有序数的道路名称,一般应按照自东至西、自南至北的规律有序命名。
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在同一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避免使用同音或谐音字为不同道路命名,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无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