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由于各地建制不同,全国同时存在专员区、
行政督察区、分区行政公署名称。
1950年1月,中央
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950年1月6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月7日公布):
第十三条 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各设专员一人,并得设副专员一至二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之派出机关。
同时发出《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950年1月6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月7日公布):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县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及主管区专员的监督指导。
是年3月,政务院发出《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1950年3月10日):
专区制:各大
行政区、各省可根据各区的具体条件,决定设置或取消。省以下设有行署和专署两层机构者,必须取消其中之一层机构,一律改称专署,以符合全国统一的行政体制。现在之苏南、苏北、皖南、皖北及四川之川东、川西、川南、川北,仍可继称行署,其编制可相当于省的一级。此外凡辖县不超过30个以上的省,可考虑取消专署一级,省直接
管理县。专署在老区,平均以十个县或十个县以上设置一个专区为原则;在新区、半老区,可沿用国民党时期的标准设置之,平均管辖亦不应小于十个县,小于十个县者,应逐渐向十个县或十个县以上整编之。
8月,政务院发出《关于统一规定“行署”等名称的函》:专署定名:某某省人民政府某某专员公署。
1951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
人口不多或地区较小的省份,其专署一级,除有特殊理由者外,一律取消。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省份,可考虑将专署改为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督察机关,而不是作为行政上的一级,并可考虑减少专署的单位。其他
地区专署一级的编制除少数
民族聚集地区和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以维持现行编制员额或稍予减少外,其余不分新区老区均须进行紧缩。
1953年3月12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改变大行政区辖市及专署辖市的决定》:
专署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权,专署辖市的设置,原系权宜措施,且多数专署辖市又系县城改设,设市后使县失去
经济中心,影响城乡物资交流,应予撤销改划。
各省现有之专署辖市一律撤销。撤销后由所属省人民政府视各市实际情况,依照下列规定提出改划意见,层报本院审核施行: · 1.凡属数县以上范围的物资集散中心或工矿、国防要地或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建设有密切关系者,得参照人口情况,改为省辖市,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该市所在地区之行署或专署领导监督。
2.不属以上范围及原为县城,设专署辖市后,使县失却经济中心者,得恢复原建制,保留必要编制,由县直接领导。内蒙古自治区之盟辖市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区辖之延吉市等,仍维持原状,不予变更。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省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代表省人民委员会领导若干县、自治县、市。
1958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下发《关于适当扩大某些专署权限问题的意见》,做出六点规定:专署有权建立本级财政;调剂所属县市财政预算的执行;直接管理原由省人民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事业和中等学校;兴办专区管理的企业和建立中等技术学校及工农业科学研究机均:编制汇总并调节专区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物资分配计划;根据总指标调整专区范围内的人员编制。
同时,《意见》指出: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省、自治区直辖的若干中等
城市委托专区领导。
196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的建议》:地委是省委的代表机关,专署是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一般以不直接管理事业、企业单位,不设立群众团体为原则。
196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央文革小组联合发出《关于成立地专级、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正式革命委员会的审批权限的规定》,提出在地专级建立革命委员会。
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成立地专级、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审批权限的修改规定》:将原规定中地专级革命委员会的成立须报中央批准改为由大军区(在尚未建立省革委会的地区)或省革命委员会批准。
1970年,专区改为地区。批文?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七五宪法,地区革命委员会为一级政权机关。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革命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七八宪法,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后数次修正案,均无“地区”、“行政公署”、“派出机关”描述。
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摘要)中发[1982]51号 1982年12月7日
第三,改革地区体制。在经济发达地区,将省辖中等城市周围的地委、行署与市委、市政府合并,由市管县,管企业。可以考虑,省一般不直接管理工业企业,而由市去管,发挥城市经济中心的作用。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具体领导;有利于在全市范围内对市、县、社队工业进行统一规划,组织调整和协作,技术改造,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建设,以落后挤先进,互相抵消和浪费力量;有利于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发展农村的经济文化建设,密切城乡联系,加强工农联盟,促进工农商结合,避免人为的分割;有利于精简行政机构,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已有的经验证明,这样做既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不会削弱县和大城市效区的工作。这一次改革,首先在江苏省试点,其他各省、自治区认为必要时,都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有条件的地区试点。
对于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还要保留地委和行署,但要按照党章、宪法的规定,作为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不能形成独立的一级,机构编制要大大精简和紧缩。少数地域辽阔,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复杂的省、自治区,地区级党政机构如何改革,请有关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并提出意见,报中央、国务院审定。
198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3)6号 1983年2月15日 摘要:
在进行地、市机构改革时,指导思想必须明确,以经济发达的城市为中心,以广大农村为基础,逐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使城市和农村紧密地结合起来,促进城乡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主要办法是:实行地、市合并,由市领导县。还可采用扩大大中城市郊区,让它多带几个县把新兴工矿区或城镇改为市,管辖一部分农村;县、市(镇)合并,以及其他适当办法。
1986年,《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修法说明指出:
(七)关于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问题。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派出机关。建国后地区一级一直设专员公署,“文化大革命”后改为行政公署。现在有的地区行政公署的机构越来越大,而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权,应当尽量精简,有的建议仍改为专员公署,因为意见还不一致,草案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派出机关,较为灵活机动。
6月
1988年11月李鹏同志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明确指出:从现在情况看,地改市和县级市升格存在一些问题,增加了机构编制,扩大了行政经费开支,应认真总结一下,近两年内暂停审批。对于撤县设市,也提出了从严控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从1989年开始,民政部停止了地改市和县级市升格的审核,对撤县设市坚持严格标准,控制数量。
1993年3月15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地和地级市并存于一地的,原则上要合并。
1993年5月17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 1993 38号,设立地级市的标准为: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人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199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发[1999]2号 1999年1月5日 摘要:
此外,要调整地区建制,减少行政层次,避免重复设置。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原地区所辖县改由附近地级市领导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委托地级市代管。各自治区调整派出机构——地区的建制,要结合民族自治的特点区别对待。盟的建制原则上不动。
11月,民政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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