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不属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范畴,所以没有把它放在民族区域自治的版块里。近年来伴随撤乡设镇的推进,民族乡数量有所减少,各地开始纷纷出台规定限制甚至直接禁止民族乡撤乡设镇。
2017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首次关注到民族乡数量因为撤销而减少的问题。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听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民族乡群众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审议该条例的过程中明确提到制定该条例的原因是:二是民族乡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困难。在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入学招考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与其他乡镇无明显区别;三是撤乡建镇导致民族乡数量急剧减少,民族乡已从2011年的253个减少到目前的193个。
然而,贵州的这个规定只是限制了民族乡的撤乡设镇,没有完全禁止。
到了2020年,江苏湖南出台规定,明确禁止了民族乡改为镇。
2020年3月颁布的江苏省设立镇标准,则规定: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等方式。城中乡(指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和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所在的乡)不改设为镇,应逐步改设为街道。民族乡不改设为镇。
明确规定了民族乡不得改为镇,江苏只有菱塘回族乡一个民族乡,可见对民族乡的高度重视。
2020年10月颁布的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则规定: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等方式。新设立的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得超出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镇开发边界并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民族乡不改设为镇。
同样明确规定了民族乡不得改为镇。
未来有没有其他省市区出台类似规定,大家可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