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民 (注:原文有一些明显的错误,但能看懂)
象山历史上有一个叫做“石浦厅”的机构。对于“石浦厅”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石浦厅”是确实存在的;另一种认为,历史上不存在“石浦厅”。本人不揣浅陋,谈谈一些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历史上关于石浦厅的记述
《清实录·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七十(道光四年七月丙寅[初五,1824年7月30曰]):改铸浙江宁波府石浦厅同知关防,并象山县石浦巡检司印信。从护巡抚黄鸣杰请也。
《大清会典事例》卷152载:道光元三年移宁波府海防同知驻石浦。
《清史稿》志四十:道光三年移府海防同知驻石浦。
民国《象山县志》史事考载,《皇朝经世文编·朱桂祯奉抚扎查勘南田山开垦状》略:“本司于道光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渡石浦港……应请移驻同知一员,作为南田海疆直隶同知,……。”志案云:道光二年(1822),朱庄恪以按察使入南田查勘,进状:拟开禁设官,而闽浙总督赵慎轸、浙江巡抚帅承瀛不从。道光三年,疏皆仍旧封禁。道光县志载《督抚合奏南田疏》,略曰:臣等伏查南田地方,四面滨海,周围八九十里,三面俱属大洋,直达闽粤及外藩诸处,北面与石浦相距稍近,隔水程十有余里。前面与定海、玉环两处,皆在封禁之列,嗣定海、玉环先后展辟,而南田屡次议开,仍行封禁,并经载户部则例。如有混请开垦者,从重治罪。……移驻宁波府海防石浦同知一员。
民国《象山县志》正文后,有一注说:原役差役,不敷派遣,还设民壮二十名,于鄞、慈、奉、镇四县额设内,裁减五名,将减裁工食银两批解同知衙门转。石浦密迩南田,仅一巡检,不足以资弹压,乃以宁波分驻大嵩之同知,移置石浦。奏请改铸“宁波府海防总捕驻扎石浦同知关防”一颗,查照浙江省玉环同知,因系海疆要缺,定例于三年任满,保题升衔。再满三年,以应升之缺升用。
1912年,浙江民政司司长屈映光令(第二次公布案):“……至将来移驻地点,即以石浦为准,并将旧有石浦抚民厅改作南田县署。仰即遵办,无讳此令。”
1912年,南田县知事兼执法长孙乃泰《通告》:“照得昌石镇,奠南乡划隶南田一案。前奉民政司长令饬,以奉都督批准实行,并饬移驻地点,即将石浦旧抚民厅改作南田县署。”
1912年,《南田县知事呈都督、民政司长》: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案,奉均司(民政司)令饬,奉都督批准,昌石、奠南二区现在实行划隶南田县管辖……,所有昌石、奠南二处征收地丁及各种行政事宜,凡行会同两自治会详细筹议,绘具辖境全图呈候转呈,并饬移驻地点,即以石浦为准,而以旧有石浦抚民厅改作南田县署,等因奉此……”
以上是关于石浦设“厅”,甚至是“抚民厅”的资料。
对于石浦厅的设置,经史学家陈汉章先生是持否定意见的。他在《南田山杂志》中云:
自帅中丞不用朱庄恪言,道光间,士大夫多论其失。而夏氏、魏氏、夏用魏说,各有说处。同知驻石浦,以封禁南田,石浦未尝为厅,误一。
以上两种观点,孰是孰非?本人就此作粗浅的探讨。
二、历史上的“厅”制
什么是“厅”?“厅”原是官署中听事文案的办公场所。后来指一些大机关里一个办事的部门,如办公厅,今指省属机关的名称,如教育厅、财政厅。明代已经萌生了“厅”的制度。一些原先与知府同驻一城的佐贰官同知、通同知自隶于布政司者为直隶厅,“府分其治于厅”,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则为佐贰官,不列于厅。从这里可以看出,厅制在明代已萌发,那时府的同知、通判的数量比清代要多,他们作为知府的佐贰官,负责全府或府内的数个州县的某一事项。他们分掌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常配,各府所掌不同。到了清代,沿袭旧制,但“厅”的分类逐步明确。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行政区划的抚民厅,这种“厅”,具有行政区划上的意义。在清代,在北方蒙族地区有专管地方的“理事厅”,其长官会理事同知、同判;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抚民厅”、“抚彝厅”等。嘉庆《清会典》首次载入“抚民厅”的概念。典卷四《吏部》:“理事、抚民有专管地方之厅”“或属于府,或属于道,或属于将军。”卷十《户部》“直隶厅、直隶州皆亲辖地方,亦领县。……厅、州、县皆分辖地方。”清光绪时《清会典》载为:凡抚民两个条件,一是同知、通判的管辖区域必须是“专管地方”即“辖区不与其同级行政区划重叠”;二是厅的长官是“抚民同知、通判”,这就是说同知、通判要有“抚民衔”。这就构成了“抚民厅”的二个标志,一是内在标志,要有专管地方;二是外在标志,主管同知、通判要有“抚民”衔。对于抚民厅的形成,抚民厅设置的条件,学术界有许多讨论、可以说众说纷纭。一些学者认为,形成行政区划的必要条件是一个行政区划必须有一定的区域范围,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充分条件是存在一个行政机构,处于一定的行政层级中。地方行政长官主要职责不外乎“刑名钱谷”相关的权力。当一个同知或通判被授予管理“刑名钱谷”的权力时,也就是理所当然地成为管理区域的地方行政长官,这也是检验这个管理区域是不是行政区域的一个充分条件。
第二类的“厅”,是属于散厅:即由知府派驻在城外“负责某一地方某一专项事务”的派出机构办事之所。往往称之为“厅”,按照这些外派同知、通判所管事务的性质,习惯上为水利厅、海防厅、捕盗厅等,这些厅只是分管府内一定区域的某些专项事务,因此不是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厅”。这是一类隶属于府的行政层级,与州、县并列。
“厅”是府中派出的机构,以后逐渐演变为抚民厅这样的行政区划。它萌发于明代,完善于清代。它的发展完全是一种渐进式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厅”制发展过程中多样性、复杂性、渐变性,往往使人很难区分究竟是“抚民厅”还是道府派出的机构的散“厅”。“石浦厅”的争论或许就源于此。
三、石浦厅的性质
关于历史上的“石浦厅”存在与不存在的争论,其实是涉及石浦厅的性质问题。即石浦厅是属于散厅呢,还是属于抚民厅的问题。
陈汉章先生认为“石浦厅未尝为厅”说得太直接了点,但推想他的原意,应该是:石浦厅不是抚民厅。
笔者认为,历史上的石浦厅是存在的。这一点应该肯定,无论《清宣宗实录》还是《清史稿》等,都说到石浦厅。并铸有宁波府石浦厅同知关防,因此石浦厅的存在是历史的事实。
最近,我们在编辑南田地方文献丛书第一辑《南田诸志集成》的第一册《南田志稿》时,誊清了冯登府的手稿,在建置志第三,就有关于厅署的记述:
同知署,石浦同知自大嵩移置后请帑建署。初原议以守备旧署改为之,初以其基湫溢,乃于其旧设千总署基创建。深二十九丈九尺,广十七丈四尺。前有街道,临城壕,旧墙于壕旁。左右为辕门,列杆。杆左有鼓吹楼;设门三间;两翼为壮兵,胥役房间;进为仪门,门左右曹吏房六间;中为大堂五间,堂之左为官司厅,后有轩。轩之左为曲直翼房二间,与轩相接,曰:川堂三间。川堂之右间以墙,墙有门,门内院落相对,为内宅八间。川堂之左有墙,墙外为庖堛,内宅之前蔽以墙,墙外间为民居。同知邓指挥购其地,建屋五间供奉关帝。墙后屋五间,前后分为二:北为囗画小房,南为囗青书房。山房前后轩,与墙接;左有短廊,直接角门,门外即仪门也。又有短廊,直接墙,有门,以统内宅。堂屋前墙左有角门囗,各一,前后凿池二围,甃以石缭,以朱阑其隙地,杂莳花木,以为公余之所。道光四年建立,五年飓作,仪门、花厅俱圮,是年十月重修,先后董其事者,同知邓廷彩也。
从厅署介绍中,可以证明,石浦厅在道光四年建立,与清实录的“道光四年丙寅”完全吻合。
现在争论的实质是“石浦厅”属于散厅,还是属于抚民厅?
笔者的意见是“石浦厅”属于散厅,而不是抚民厅,从这个角度看,陈汉章先生说“石浦未尝为厅”的结论是有道理的。
(一)“石浦厅”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造成对石浦厅认知产生分歧的根源。
本文二“关于历史上的‘厅’制”中,我们提到抚民厅的二个标志:即内部标志与外部标志。首先从内部标志:“要有专管地方”看,石浦厅确有专管地方,即南田,有明确政区界限,且“不与其同级行政区域重叠”。从外部标志看,是从宁波分驻大嵩之同知,移置石浦。有“宁波府海防总捕驻扎石浦同知关防”一颗,查照浙江省玉环同知之例设立。而玉环同知,是任职于玉环抚民厅的。因此很容易让人认为石浦厅,也是属于抚民厅的。再说,从行政机构设置看,石浦于道光四年在北门设置了同知署的机构,,处在一定的行政层级中。因此不仅在普通百姓心目中,甚至在史书上都有误认为石浦厅是属于抚民厅的。
(二)石浦厅是“散厅”而不是“抚民厅”的理由。
只要对“石浦厅”的历史情况作一客观的分析“石浦厅”是散厅而不是“抚民厅”的。理由也是明显的。
1.石浦厅是宁波府的派出办事机构。众所周知,南田是明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实行“海禁”以后留下来的一个历史问题。当年同被“海禁”的舟山、玉环都先后被开禁了,唯有南田仍以种种理由“仍旧封禁”。康熙以后许多地方大员屡议开禁,都被否定。道光二年(1822),朱庄恪以按察使身份入南田查勘,拟开禁设官,亦遭闽浙总督赵慎轸,浙江巡抚帅承瀛的否决。但南田屡禁不绝,入山私垦者为衣食之计,大量涌入。其移民不下六千人,村岙有一百零八岙。清廷除下令驱散回原籍重新封禁外,又专门成立“石浦厅”。“石浦同知有专司禁山之责”。由此可见,石浦厅的性质是属于散厅,是宁波府派出的一个办事机构,专门掌管南田的封禁事宜,它分管的是区域内(南田)的某专项事务,附属于府的行政层级。
2.“石浦厅”,如果顾名思义话,应该是专门掌管石浦这一行政区域事务(甚至包括刑名钱谷)的机构,其实不然,当时的石浦仍然属于象山管辖,所有地方的刑名钱谷均属象山管理,换句话说这个地域的行政管理属于象山县。由此可知,石浦厅不是行政区域意义上的厅,也就是说不是属于“抚民厅”一类的“厅”级机构。
3.“石浦厅”是以宁波派出机构驻地石浦而命名厅名,而它管辖的土地是南田,是一块封禁之地,它的厅名与治辖地名是不统一的。从理论上说它是有管辖行政的地域,但无地域上的居民(仅管有大量游民移入,但清政府是不予承认的)。它虽然有公署的机构,通俗地说有“刑名钱谷”处理、征收的权力,因此它不是抚民厅意义上的“厅”。情况是很显然的,所以陈汉章先生说“石浦未曾为厅”。从这一点看,陈先生是说得有道理的。
石浦厅的首任同知邓廷彩,道光四年(1824)任,号云阶,崇庆州人,军功议叙,后升知府。历任宁波、台州等地。此人是担任石浦同知次数最多的一人。道光四年(1824)任,道光五年(1825)十一月回任,道光十三年(1833)回任,道光十四年(1834)十一月回任,道光十五年(1835)三月回任,道光十五年(1835)十二月回任,道光十七年(1837)八月回任,道光十八年(1838)七月回任,十一月升补宁波知府。一生中共八次任石浦厅同知。当时又称宁波府海防总捕驻石浦同知。另有道光二十五年李汝霖是宁波府知府兼任,道光二十八年九月徐敬是宁波府知府兼任。杨殿才是同治十三年(1874)任石浦同知,对于开禁南田出过不少力。秦业鸿于宣统元年(1909)任石浦同知,最后一任是金遵祖,于宣统三年任石浦同知。
以上浅探肯定有许多不当之处,敬请大方之家批评,以期更多人关注这一历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