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分县就是小县,小县就是要撤消乡镇,推行村镇自治.
分县,就是将行政中心下移,让县充当基层政权.让县作基层政府是皇权不下县的回归.县作为中国基层行政组织由来已久,历代各朝根据人口变迁经济状况社会变革等对县域作变更调整,一般就是分置,就是将一县数县析出部分设置新县.几乎只有天灾人祸才有并县.</P>
<P> 虽然现行宪法规定乡镇政府为地方基层政府,但国家很多法律政令却又不赋予其行政权,就连身份证代码也就到县这一级,即首2位省级,3-4位地级.5-6位县级.从某种法理上来说,乡镇政府只是个不完全的一级政府机构.模糊的身份注定了其地位的尴尬.
撤并乡镇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和强化中心城镇的职能作用,这个职能应该具备行政和经济两重性吧.但由于乡镇本身只是个不完全的政府机构,其行政职能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撤并后的乡镇,无论区域人口经济都应该比原来的强大,但行政职能却相对减弱,甚至会因为某些方面的职能不到位而造成空缺.那么,撤并乡镇是否就意味着分县呢?
城镇化的提出,似乎增加了我们的种种推测.
1.撤并乡镇可以看作是自下而上的行政区划改革.
但凡每一项改革都会触及某方面某团体或个体的既得利益,必然会引起反对甚至阻挠.权力权利权势都与权有关,权大利大利大势大势大力大力大权大环环相扣,丝丝入扣.反观乡镇权力最小,所以改革就从权力最小的地方开始,所以撤并乡镇就比较顺利,而不象并县阻力那么大.
2.在集权制度下,行政区域就是经济区域,区域经济等同于行政经济,行政中心就是经济中心.由于乡镇行政职能的局限性,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将行政中心下移,让县取代乡镇而成为基层政府,以完善和强化基层政府功能,保证城镇化顺利进行.
3.随着国家基础建设重点从城市向农村转移,小城镇的功能逐步得到改善,并初具城市雏形.但正如包办得了婚姻,却无法保证就能够生儿育女.同样,经济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小城镇只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在传统农业区,传统型的小城镇是农业产品的主要集散地,其中心地位是自然形成的.而一些新兴的小城镇,一是由交通便利发展起来的,二是随国家建设项目建立起来的,三是因扶贫设立的.在农业没有产业化之前,在后发展或不发展地区,在以行政经济为主导的农村地区,如果没有强盛的经济基础作后盾,小城镇,尤其是那些因某项政策而设立的小城镇,必须依赖行政中心才能生存发展.否则,城镇化,就是农民住在别墅里养猪或等待政府救济,就会沦为又一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小县,就可以撤消乡镇,实行村镇自治.
我等认为,分县后的县域规模相当于现今的3-5乡镇为宜.因为3-5乡镇的干部职数刚好相当于一个县的总量,新县级正好可以容纳原来各乡镇的所有干部,那些未到退休年龄而又不想离开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作为新县的一个特殊的派出部门--驻原乡镇处遗办工作人员.等这些人员全退休了这个部门也就不存在了.分县原则:
1.恢复旧县.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撤并的县份,如广西天等县范围内可考虑设置天等市(含天等都康宁干等乡镇),恢复进结县(含进结进远东平驮堪等乡镇),向都县(含向都金洞把荷等乡镇),龙茗县(含龙茗福新小山上映等乡镇),共一市三县.
2.借鉴原来县下设的区改置为县.
3.跨县组合.根据历史和实际情况需要而定.前者如要恢复设置广西永淳县,则涉及到邕宁宾阳.后者如浙江的鏊江和龙港的合并设市等.
4.正在撤并乡镇的地方再加大力度,为下一步撤镇设县作准备.
现在全国撤并乡镇的模式大致有四:一是以富带贫.即经济基础弱的乡镇并入强的乡镇;二是中心带边缘,即将一般乡镇并入具有中心辐射作用的乡镇;三是同类合并.即将资源相同或自然地理条件等相同的乡镇合并;四是将交通闭塞的乡镇向交通条件好的乡镇合并.这些模式基本上也就是分县模式了.
在撤消乡镇的同时,解散行政村组织结构,实行村镇自治.村为自然村(聚落),镇为相对较大的聚落如原来的乡镇驻地,以及一些传统的圩场集市村落等.村镇合并或并入市区须经当地居民讨论通过.</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