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香港比较,澳门的市政议会设立很早,大概是16世纪,而海岛市的议会也在19世纪就存在。当时在澳门定居的葡人,从本土移植了中世纪市政管理自治模式,后来被葡萄牙追认颁布“法令特许状”,使得享有法律上的自治权。
根据已经废除的澳门法律第24/88/M号 (全文参看
http://bo.io.gov.mo/bo/i/88/40/lei24_cn.asp),我们还可以看到
Cidade do Nome de Deus 被中译为:“天主之名之城”。
[节录第24/88/M号法律]
《市政區法律制度》
市行政在澳門具有悠久的傳統,存在了數世紀的市政廳,便是最顯著的說明。
在七十年代中期,本地區政府體制所出現的變動,直至現在並未明顯地反映在地方行政的架構上。
為配合澳門特徵,本法律對市政區引入一項新的法律基礎,賦予市政區本身的機構,而為著履行有關職責,並將重要職權授予該機構,且加強其在行政和財政兩方面的獨立性及自我管理性。
一、澳門地區的地方行政,包括兩個市政區:
a) 澳門市政區,其總辦事處設在澳門天主之名之城,範圍為澳門半島,保留澳門忠貞議會的名稱;
b) 海島市政區,其總辦事處在氹仔鎮,包括氹仔和路環兩島。
二、市政區是具有公權的集體,設有本身的管理機構,目的在謀取本身及有關居民的利益。
三、市政區擁有其本身財產,並按法律規定具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