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是美国,不是移民建立的国家,中国从来就是一个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就是最大的内外交关系。在中国,自治不是一种简单的权力结构,而是本身就是一个逐渐归化过程。
中国古代的区域自治政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朝贡关系,即外藩,该民族维持完全的独立自主,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中央帝国政府纳贡交易,帝国政府授予该民族首领各种职位,但是没有实质的领导关系;第二种是宗主关系,即内藩,该民族维持内部自主,但是在外部上必须接受中央帝国政府的领导,民族首领具有较高的帝国正式的职位;第三种是仆属关系,即土官,该民族的自主权有限,帝国政府常常向该部族派遣官员,这些部族不仅需要接受中央帝国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较低一级的州府地方政府的领导,部族首领只拥有中低级帝国职位。
中国的民族自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逐渐推进演化的。随着帝国政府权威的加强,外藩会演变为内藩,内藩会被瓦解成数个土官,最终实现彻底的郡县化。
我们现在的民族区域自治其实就是古代这种制度的延续,不过有了更大的发展。
首先,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可以互相嵌套,这导致除了西藏外,几乎没有一个民族自治政体能够保证自身的“纯洁”,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维吾尔族实际直接自治的地区不到整个自治区的三分之一,而且版图支离破碎,大量维吾尔族占优势的地区被划归回族、蒙族等其他民族的自治政体,这些地区的自治民族甚至不到5%,一方面不使一族独大,另一方面也使得新疆的弱小民族要维持如此大的政体必须紧紧依靠中国的主要民族的支持,从而使得新疆政局保持平衡
其次,民族自治政体的政府人员民族成分受到严格控制,除了自治政体的本级书记一般为汉族或者其他民族出任,自治政体的本级行政长官因本籍回避制度而常常由其他省份的同民族官员出任,而常委和重要席位一把都由非自治民族把持,中央政府一般只保证政府公务员总数中自治民族的数量比例占一定优势,而且常常是第二第三位的自治民族优先。
再次,民族自治政体的自治权限极其有限,民族自治政体可以制订自己的单行条例,但是必须按照中央相关法规的精神,可以有所变通,但是万变不可离其宗,这导致很多自治县跟一般县一般市差异甚小,自治名号仅仅只用来换取经济政策优惠。
最后,民族自治政体的地方税种较少,地方收入严重依赖外援。一般来说,每个政区都有国税局,但是有自治区、自治州没有地税局,中央掠夺走当地的矿产资源,但是连税都大部分收走了,地税收入相当少,这使得当地政府要严重依赖外来接济,甚至部分地区出现守着金碗没饭吃的情况。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与其是一种优惠,还不如说是一把软刀子,不见血的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