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央广网5月31日
(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关于沙湾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沙湾县,设立县级沙湾市,以原沙湾县的行政区域为沙湾市的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沙湾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统一部署,沙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至选举产生沙湾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止。
二、沙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至选举产生沙湾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三、沙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四、沙湾市所辖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