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转发洪江网友收录于博客里的洪江珍贵历史文献,现在洪江矛盾的阻力完全来自于黔阳县,它们利用洪黔矛盾放肆坐收渔利,根本不敢正视历史问题:
关于恢复湖南省原洪江行政体制的请求 2009-02-12 10:30
分类:风云洪江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尊敬的国务院领导:
我们代表原洪江市近八万人民的强烈心愿,向您反映洪江民众失去十年之久的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的严重情况,并再次请求国务院解决原洪江市的行政体制问题。
一、怀化撤地设市时的“洪黔合并”酿成严重违宪和违反民意事件
1、原洪江市概况。湖南省原洪江市位于湘西南的沅、巫两水交汇处,总面积115平方公里,辖三个乡、四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7.9万人,其中城市人口6.1万人,产业工人1.9万人,是典型的老工业城市,为国家作过较大贡献。座落城中的洪江古商城,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南重要的旅游资源和新兴的旅游胜地。明末清初起,洪江以水兴商,形成如今闻名遐迩的“洪江古商城”。民国期间,成为湘西南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有“湘西明珠”、“小南京”之誉。建国初期至今,洪江区域行政建制变动十余次,但主要是市的建制。1979年由镇恢复为县级洪江市,1987年列入省计划单列市。1997年底,与黔阳县合并成新的洪江市(国函[1997]105号)。1998年7月,湖南省民政厅下文,将合并后的原洪江市降格改为雄溪镇(湘民行发[1998]第12号)。1999年2月爆发持续三个月的“洪江群体性事件”后,同年6月,湖南省委、省政府决定撤消雄溪镇,实行市、区分治,原黔阳县被称为洪江市,而原洪江市(被设的雄溪镇)则被称为洪江市洪江管理区(湘办[1999]58号)。2002年6月,湖南省委、省政府将副县级洪江市洪江管理区改为正县级怀化市洪江管理区,直接由怀化市领导,“履行县级行政管理职能”(湘办[2002]37号)。
2、撤地设市导致原洪江市体制问题产生。1979年恢复洪江市后,洪江民心安定,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1997年底与黔阳县合并后,由体制问题引发的社会动荡、经济灾难延续至今。1996年7月起,原怀化行署为了改为怀化市,具体做了6项工作,这其中就包括出台上报原洪江市与原黔阳县合二为一的“洪黔合并”方案,以及原县级怀化市分设为鹤城区和中方县的“一分为二”方案。本来,为了保持设地级怀化市后所辖12个县市区不变,完全可以不设中方县,只改原县级怀化市为鹤城区即可,然而当时怀化行署却硬要通过“合二为一”、“一分为二”的方式实现。这样做,尽管达到了目的,但却给辖区内发展带来严重后患。湖南娄底市等由行署改为市,申报在怀化之前,批准在怀化之后,由于其决策正确,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不稳定事件。两相对照,形成了明显反差。
3、洪黔合并是在程序违宪违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体制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区域更名,必须遵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规律,必须遵从人民群众意愿和地方风俗习惯,必须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有这方面的基本规定(法律条款见附件一)。但洪黔合并,撤销原洪江市,将原洪江市降格更名为雄溪镇,却没有遵从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经过原洪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议定通过。甚至人大常委会要求讨论这一重大事项时,遭到有关领导的拒绝。原洪江市委、市政府在上级强大压力下,在绝大多数常委未表态的情况下,以“默认”方式“通过”并上报了《关于洪江市同意与黔阳县合并的报告》。
4、洪黔合并是在严重违反洪江民意的情况下强制推行的。自1996年开始酝酿“洪黔合并”到1998年7月设立雄溪镇前,原洪江市干部群众反对合并的呼声和反对原洪江市降格更名的呼声就从未停止过。这期间,广大干部群众都是通过正当渠道和程序,凭事实和理由向怀化行署等反映的,没有过激的言论和行为。然而对于干部群众的种种意见,有关领导听不进去,在得到原洪江市政府同意合并的报告后,不进一步倾听和采纳民意就草率上报省政府了。
二、十年前震惊党中央的“洪江事件”
在没有经过原洪江市人民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行“洪黔合并”,合并后又没有处理好原洪江市的建设与发展问题,最终导致一系列矛盾、问题的出现和升级,酿成震惊党中央的“洪江事件”。
1、“洪江事件”起因。可以归纳为五点。一是合并后,市治搬迁至安江,然后搬迁至黔城,新洪江市领导班子的注意力没有放在了原洪江市区域,老百姓办事和向领导反映情况无法找到人,这种冷落原洪江市的状况使本来对合并有意见的广大群众产生了很大怨气。二是合并后,新洪江市经济建设的注意力没有放在原洪江市的工业上,政府财力基本没有用到原洪江市,致使企业无人过问,大批贫困居民无人关怀,原洪江市城区垃圾遍地,无清运车辆无钱清扫。遭遇1996年百年未见特大洪灾破坏的洪江本应加大投入进行恢复建设,可是却被遗忘在一边,这使得原洪江市人民异常愤怒。三是在人民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洪江市降格更名为“雄溪镇”,老百姓几十年的城市居民身份变成乡镇居民身份,而且连建议设立“洪江镇”的请求都被拒绝,群众怒火已蓄势待发。四是合并后,全市65个科级部门主要领导,有61个由原黔阳县干部担任,只有4个由原洪江市的担任,这种极不合理的做法使原洪江市群众感到被欺侮和愚弄,纷纷为原洪江市干部叫屈。五是干部进行异地交流,原黔阳县部分干部到原洪江市后,工作作风横蛮,态度恶劣,如城管人员随意踩砸摆摊市民货物等,引起原洪江市老百姓的强烈公愤。最终以“雄溪镇挂牌”为导火索,点燃了人民的怒火。
“洪江事件”简况。1999年2月12日上午,雄溪镇在前次挂牌未果后,进行第二次挂牌。当在政府大门内刚打出横幅时,街上部分群众自发涌进阻止挂牌活动,随后集聚的人群进入院内礼堂将镇党委、人大、政府、武装的竖牌扛出拿到政府大门外踩烂焚烧,洪江事件就此发生。之后,事件升级延至4月11日武警、公安进驻雄溪镇为止,到4月底基本平息,历时近三个月。这期间主要是:堵路堵桥—公安抓人—冲击政府公安等机关—掀翻车辆—群众与武警公安多次冲突—多次发射催泪弹—监控干部群众—抓人。经过武装控制,到4月底基本稳定了局势。整个事件过程,参与群众上万人,但干部没有参与,没有发生其它暴力事件,事件的诉求主题就是恢复原洪江市。在平息“洪江严重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党中央高度关注,中央领导作出了批示,前后调集了1324名武警和公安干警进驻,打出了两百发催泪弹,抓捕了十几人,怀化市进驻了四百人的工作组。事件的最后结果,就是由“洪黔合并”走向了“市区分治”。但对这样一起严重事件,一项重大决策失误,至今没有任何省、市领导人承担责任,反而是上级将责任归咎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闹事和原洪江市干部幕后策划,这是有违法理和良知的。
三、湖南省为解决洪江问题作出的不懈努力
“洪江事件”平息后,湖南省委、省政府为解决洪江问题作出了很大努力,十年来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办法措施维护洪江稳定和促进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1、以最大努力改善体制。1999年6月,湖南省以“湘办[1999]58号”文件,撤销雄溪镇,改设洪江市洪江管理区,设立中共洪江市洪江区工作委员会、洪江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随之又设立了洪江市人大常委会洪江区联络工作委员会、洪江市政协洪江区联络工作委员会等。至此原洪江市的区域独立。2001年内,经过多方工作,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公安厅同意,设立了洪江人民法院、洪江人民检察院和洪江公安局,政法机关独立。2002年6月,湖南省根据洪江管理区形势发展变化和民众的多次要求,以“湘办[2002]37号”文件,将副县级洪江市洪江管理区改为正县级怀化市洪江管理区,将洪江管理区工委、人大联工委、管委会、政协联工委、纪工委改为怀化市相应的派出机构,均由怀化市直接领导。随后各部办委局亦直接对口湖南省和怀化市相应的部门,接受业务领导。
2、以多种办法促进发展。对于原洪江市(洪江区)的发展,湖南省相当关注和支持。一是在财政补助和转移支付、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了很大帮助,有效维护了地方稳定。二是在洪江古商城的保护与开发上,给予了很大关注和支持,使古商城申报成功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成为全国十大古城之一。省政府2007年根据省委书记张春贤批示,专门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洪江古商城的保护与开发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将其列入了省重点旅游开发项目。三是在改善洪江经济发展环境上,将沪昆高速公路连接线洪江段纳入统一规划中,并给予资金支持;现沪昆高速公路连接线洪江段即将完工,这将大大改善洪江的交通条件,使洪江区位优势大大提高。
3、核心问题没有解决。尽管湖南省采取了权限内的积极措施帮助原洪江市(洪江区),但在国家层面没有户口没有位置的核心问题并未解决,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行政体制严重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已十分突出。
四、现行体制下存在的严重问题
1、现行体制的设立有悖宪法法律规定。一是设置怀化市洪江管理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不相符,是在于法无据情况下人为划定的。二是设立怀化市洪江区人大工委、怀化市洪江区管委会没有法律依据,其职能赋予也没有法律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等诸多条款不相符(法律条款见附件二)。核心问题是派出机构没有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却非法履行了主体的职能。
2、现行体制剥夺了原洪江市人民的法定权利。一是在现行体制下,原洪江市人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失去了管理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失去了向上反映情况和对外交流的话语权。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与选举法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不相符(法律条款见附件二)。二是洪江管理区因没有法律地位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资格,故颁发的法律证书,如户口簿、居民身分证、婚姻登记证、房地产权证、国土权属证等证书,都没有法律效力,这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等诸项权力。
3、现行体制极大地制约了原洪江市的发展。一是在国家层面没有名份。洪江区(原洪江市)没有国家行政机构代码,在法律定位上仍属现在的洪江市,国家不承认洪江区的存在。而市、区分开后,人、财、物等都各自独立,没有往来。二是得到不国家对洪江发展的支持。十年来国家对县市区在资金项目上的大力支持,洪江区无法获得,仅此丧失了几亿元的资金帮助。而且申请的项目、资金,国家、省有关部门不予支持。如“洪江古商城”申报省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得不到支持。三是对外交往和招商引资严重受阻。外界并不了解洪江区,不认同洪江区,投资者不放心在洪江区投资办实业。四是人才引进难且人才流失严重。五是权力与义务极不对等。县市区的许多行政待遇,洪江区享受不到,而县市区承担的义务,如各项捐款、赞助、财政上解等,洪江区却一项不少,并与其它县市区一样参加各项工作考核。多年来,洪江区每年财政定额上解1308万元,为怀化市13个县(市、区)总和的41.63%,同时每年还专项上解400多万元,上解比例之高为全省罕见。
4、现行体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民心安宁。一是人民群众对体制制约洪江发展的现状极为不满。洪江人民对本地方没有县级人民政府的“身份”和“户口”,“四大家”只是没有法律地位的上级派出机构,反映十分强烈,要求设立市或区人民政府的呼声不绝于耳。二是人民群众为恢复或改变体制不断采取行动。如每年不同规模地上访、请愿,不时张贴标语等,街谈巷议更是常事。到了春节等重大节日之前,群众就制作洪江市人民政府的牌子,欲强行挂牌。迄今为止,已有十年时间区“四大家”机关大院门口不敢挂区级领导机构的牌子,成了典型的无牌政府机关。2008年7月,洪江区市民上书省、市、区,要求万人集会“庆祝”洪江区管委成立十周年,欲悲愤发泄心中积怨,给政府施加压力。三是省、市、区等为原洪江市体制问题经常处于紧张状态。为了保证洪江区不再出现大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地方稳定,省、市将洪江区作为维稳重点监控区,稍有风吹草动,就采取措施高度戒备。
五、解决体制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
经过十年的独立运行和根据体制带来的严重问题,我们认为彻底解决原洪江市行政体制问题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本着我们党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解决原洪江市的行政体制问题,是得民心、求和谐、利发展的明智之举。一是洪江群体事件距今已过十个年头,距设立怀化市洪江区也有七个年头,是最终解决体制问题的时候了。二是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已经换届,已到了上层解决洪江体制问题的有利时期。三是洪江区域到现在一直是属三类县的机构、编制,并履行县级行政职能,因此设立县级政权机构,既不需要增加内部机构,也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只要一纸批准文件而已,技术操作上没有大的困难。四是洪江的经济社会发展已需要合法的行政体制才能继续稳步推进,如洪江古商城申报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和立法保护,都需要是一级政府才能实现。五是设立县级政权机构,仍是原洪江市全体人民的共识和强烈要求。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李必湖领衔牵头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解决洪江区行政体制问题的建议,
国家民政部以“民函[2006]425号”答复指出:“关于将洪江管理区改为怀化市洪江区,要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要求,在科学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审批”。
六是省管县模式将在全国渐进实施,现在理顺原洪江市行政体制,对于推进这一改革,促进地方发展是上下双赢的策略。
六、我们的请求
基于上述情况和理由,我们代表原洪江市近八万人民,热切祈盼国务院派出调查组,对原洪江市行政体制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详细的调查,彻底解决体制违宪和发展障碍问题,以尊重民意顺应民心,从根本上维护地方稳定和人民利益。
我们强烈请求:
(一)撤销怀化市洪江管理区,恢复原洪江市区域县级行政建制,设立洪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洪江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现有的洪江市(原黔阳县)更名为黔阳市或黔城市。
(二)如果不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一府两院”,则撤销怀化市洪江管理区,设立怀化市洪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洪江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以上请求,恳请国务院领导及时研究为盼。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PS.
附件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要求:“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地名的命名应当“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附件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二、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二、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