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台北县准直辖市的谬误与一些建议
2007-05-04 20:46:06
一、前言
96年5月5日上午立法院三读通过地方制度法第4条及第7条修正草案
条文如下:
第四条 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
县人口聚居达二百万人以上未改制为直辖市前,于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其它法律关于直辖市之规定,准用之。
人口聚居达五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
人口聚居达十五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且工商业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
本法施行前已设之直辖市、市及县辖市,得不适用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之规定。
第七条 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及区「以下简称乡(镇、市、区)」之设置、废止与该行政区域之划分、调整,依法律规定行之。
县(市)改制为直辖市,如不涉及行政区域划之划分、调整者,县(市)政府提请县(市)议会通过后,由内政部转报行政院核定之,不适用前项规定。
村(里)、邻之编组及调整办法,由直辖市、县(市)另定之。
这对台湾地方自治发展史上,应该会是重要的纪录。先前个人针对此一问题发表一篇「评台北县准直辖市化的谬误」,对照周锡玮县长欢渝的心情,似乎有点讽刺。然我依然秉持今天通过的修正条文的谬误,再深论如下,以为日后情势发展印证与留下一点历史纪录。
二、过条文解析
(一)今天通过的条文,第4条是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条文,第7条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
增订第4条第2项,人口达200万人以上之县市,于第34条、54条、第55条、第62条、第66条、第67条及其它法律关于直辖市之规定,准用之。果此台北县在上述第4条准用下有如下变动:
1.第34条:议会会期;定期会:40日每年2次,调整为70日每年2次,多60天。临时会:每次不得超过5日每12个月不得多于6次,调整为,每次不得超过10日每12个月不得多于8次,多了50天,总共多了110天,固然议会议员质询日期增加,可强化议会监督功能,但如此议会议员开会的出席费、交通费及膳杂费等费用,另外县议员依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费补助条例规定,由2位助理增至6位助理。
2.第54条:议会组职。台北县议会主任秘书,改为秘书长;行政组室由10个调整为9个,职等主任秘书从12调为13-14,单位主管从10调为11。行政人员就地升官。
3.第55条:(1)县政府组织:副县长2人(比照简任13职等)调为比照14;主任秘书12调为13-14;增设副秘书长;一级单位主管及机关首长之半数得以机要人员方式进用(列简任10-11职等)改为一级机关首长以政务人员任用(比照简任13职等)。大幅增加政务人员,我想蓝军目前一些初选失利的立法委员,应该都有位子可以安排了。周县长的政治地位更为提高。
4.第62条:主要是第62条的子法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相关直辖市的规定;设23个一级单位及7个一级机关,全部改为一级机关,规模上限32个。员额部分,从4154人(不含警、消、医院及乡镇市公所人员)增加到15400人(实质增加人数因要扣掉乡镇市公所员额。另组织编制的扩编仍需视实际业务增加量而讨论)。本条的实质内容相当丰富,例如县市政府一级单位的副局长(9职等)可调为11职等,人数可设置2人,课长8职等,调为9职等。还增设专门委员,主任秘书,当然因为各专属人数管理法律规定的主计、人事、政风的单位主管,保守估计一个一级单位改为一级机关增加15人,人数增加不是重点,重点是高职缺与职等拉高的影响。不过针对377万的人口,台北县政府公务人员职等偏低却是事实,然而过去以来面对此一现象中央主管单位也没有在更早之前提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我想应负起应有的责任,毕竟该给台北县的职等,过去中央一直未能实现,这次台北县一次要回来,反而还要更多。中央主管单位的职司人员应该自我反省。不过对于长年在台北县政府辛苦工作的基层公务人员,对于这迟来的而且是应得「实益」,还是说声恭喜。
5.第66条与第67条主要是财政收支划分的部分,全部比照直辖市,分配目前43%的统筹分配税款,但这3个地方政府要如何分?对其他22个县市政府又该如何分39%,是否要减少?想连熟悉国家财政分配的高手也未必能在短时间提出解决方案,而似乎唯一解决方案就是立法院加速通过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案。还有公共债务法中规定的2个辖市分配5.4%的规定(台北市3.6%,1.8%),如此之后,台北县800亿的负债应该如何解决?
6.其它法律关于直辖市之规定,也是准用。因此相关法律甚致法规命令,尤其是有直辖市和县市差异不同的规定,皆有调整适用的部分。此一部分还需要全面性清查才能了解。
(二)第7条修正后,增订「县(市)改制为直辖市,如不涉及行政区域划之划分、调整者,县(市)政府提请县(市)议会通过后,由内政部转报行政院核定之,不适用前项规定。」。此为一个程序性规定,但是还有其它问题,分述如下:
1.单独升格:第7条第2项,以单独升格的方式,跳开行政区划法的架构,是否单独升格的程序及条件回到第4条第1项规定?果此一些人口在125万以上的县市,都可依本条规定要求单独升格直辖市,然最后行政院还是有核定权能。不过到时行政院又要如何处理?我想也够烦扰的。
2.乡镇市该如何处理:台北县准用直辖市规定后,同时透过本项条文,125万人以上的县市,会不会依此程序,提交议会审议升格,如此乡镇市的微妙地位,要不要取消乡镇市法律地位改为区?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我想周锡玮县长必须要有一个定见。再则板桥市人口已超过50万人,会不会要求依样来个准县市呢?在进一步板桥市变成准省辖市后,目前在板桥市的台北县县治要不要搬?哇果此,周县长及台北县政府的县府大楼以及相关县政府所属机关的办公室都要离开板桥市。
3.单独升格与行政区划法间的适用关系是什么?虽然跳过行政区划法的框架,仍不可否认因为市升格直辖市这种地方层级变动,还算是行政区划的主要议题,换言之,有实质意义的行政区划不是仅为地理疆界的划分问题,他还涉及地方自治团体数目消长的政治性「统治行为」。我想这不是当初规划推动此次修法的周县长所能思考到的层次。
三、整体影响
今天(960505)三读通过地方制度第4条及第7条修正草案,对于地方制度的影响,虽然一时间尚无法清楚厘清分辨,然今天台北县民的市民主义意识,获得满足,但我的经验与知识告诉我,弊是多于利的。该如何面对如此的变革,(这种变革应算是The it’s all happening too fast approach 突发事件的改革途径)我初步建议如下
(一)短期间(1个月内):
1.院应尽速召开跨部会会议,全盘检视涉及法律的影响,以及对于组织、财政上的配套措施。将此一冲击降到最低。
2.中央应该要让台北县了解未来他要面对的权责有哪些。周县长不能只要吃鱼肉自己不挑骨刺还要别人挑。
(二)可预见的一年内:
地方自治的发展与地方制度的改革,是要有缜密的思考与充分的准备,固然过去长期以来台湾地方自治真的是「重省市、轻县市、无视乡镇市」,中央也依直要拉近县市与直辖市的差距,也不是没有努力过,然成效确实应该检讨,但这种破碎式的改革方式,经周县长的「突破」后,到2008大选前,后续连动效应已然展开,如何拉回改革的正轨,或许制度经过大破,就是大立的时机。关于这一点,个人建议如下:
1.行政院应此机会,照39年台湾行政区划的模式,成一个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划调整委员会」,(39年当时由行政院副院长张厉生筹组地方自治研究会规划台湾省的行政区划)结合学术界,将区划调整过程中所会涉及的政治性因素降到最低,规划台湾新地方制度蓝图。
2.行政区域调整或是决定升格直辖市与否,或是决定地方自治团体数目等问题基本还是一个属高度政治性的「统治行为」或是「政治问题」,在我所知的资料里头,发现当初39年行政区划调整时,因为国民政府刚撤退来台,又因韩战爆发,正值「反攻大陆」当际,时值内政部及中央高层绝大部分都反对调整行政区域(当时台湾省参议会黄朝琴议长则是极力推动),后来行政院陈诚院长独排众议,干纲独断,力挺黄朝琴议长,才能实现。
3.未来的纷乱是可想而知,正逢2008总统大选之际,一些总统候选人也有提出宏观性的地方制度改造,行政院苏院长能否掌握时机站在制高点,透过行政资源整合全国力量,提出全盘的地方制度改造?或是其它蓝绿候选人有无看法呢?或是其它地方县市长能否不以自己本位立场,提出足以引领台湾地方自治发展方向?就看诸位政治大人物的表现了。
台长 : 徐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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