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与地方自治
引言人:黄锦堂
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行政区划一直是我国流行的政策议题之一.前行政院长萧万长先生於民国八十七年底三合一选举,民国八十九年总统大选,均提出台中市升格或台中县市合并升格之构想;台北县希望能独立升格为院辖市,或修改地方制度法而成立「院辖县」或「准直辖市」.”
“地方制度法(民国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第三条规定,地方划分为省,直辖市;省复划分为县,市(亦即早先所称之省辖市).县之下划分为乡,镇,县辖市;直辖市及省辖市之下均划分为区.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第二项则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该条并未规定「院辖县」或「准直辖市」之制度,台北县曾一度申请设立直辖市,但遭当时之省政府与行政院驳回,理由在於其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发展上并无特殊需要,台北县为避免重蹈覆辙,并为使案件能自「一事不再理」起死回生,乃改由如上的策略.台北县内所选出之立法委员已经协助於立法院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台中市则因为人口未达要求,所以无非经由修法,否则不合升级之要件.内政部长张博雅有意将直辖市人口门槛降为一百万人,引来为台中市量身订作之议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