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在民族杂居地区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
(一九五○年四月三日)
西南局并西北局、中南局、华南分局、华东局、山东分局、华北局、东北局:
三月二十七日电悉。西南汉族与藏、苗、彝等族杂居的专区和县的各级政府,若当地少数民族占多数时,原则上应按各民族人口比例,分配当地政府委员会及人民代表会议的名额,大量吸收少数民族中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若当地少数民族占少数时,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政府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这样组成民族民主联合的政府,在取得少数民族信任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作用很大,应该特别注意。这样的各级联合政府中,少数民族的委员就可以反映他们民族的要求和意见。政府凡在处理关涉到少数民族的工作问题时,必须和少数民族的委员充分协商,力求取得他们的同意,然后做出决定。在初解放的地区一时不可能依上项原则组成政府委员会,则可先成立民族协商委员会,遇有关系民族的重要问题,先经协商委员会协商,取得大多数同意,然后提交政府决定执行。但此系过渡方式,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争取早日成立依据上项原则组成的政府委员会。同时民族杂居地区政府的各种工作,无不与当地各个民族相关联,因此当地的整个政府都要作少数民族的工作,即不需要再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免减轻政府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对少数民族工作的责任,以致有关少数民族的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省级政府如贵州、云南,需要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如青海、新疆,即是包括两个以上具有相当数量人口的多民族省份,其政府组织也应依据上述民族杂居的专县政府组织原则,不必另设民族事务委员会。已设立者可使之成为研究和联络性质的机构。你们如有不同意见或其他意见,望告。
中 央
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