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挖出来的各种文字材料,比如里耶秦简、三国吴简不是都已经告诉大家答案了吗?至少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级政权是很正规而庞大的。
孙闻博:走马楼吴简所见“乡”的再研究 ——兼论孙吴时期的乡官里吏
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涉及孙吴初期临湘地区“乡”的材料,为增进我们对孙吴时期乡政与乡吏的认识颇有裨益。伴随简文的陆续公布,相关探讨与研究业已展开。这里在吸收前贤研究成果基础上,利用已公布的《竹简〔壹〕》、《〔贰〕》、《〔叁〕》着重对乡界的核定及其意义、乡吏的职能及演变等基本问题作进一步探讨。简文除涉及乡劝农掾、典田掾等乡吏外,还见有“魁”、“闾长”等里吏,“力田”等乡官,及“比伍”、“亭伍”、“岁伍”、“月伍”诸种身份。相关讨论也有益于增进我们对孙吴基层社会面貌的认识。
一 “隐核”“乡界”
吴简中所见的“乡”,《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 竹简〔壹〕》出现有28个。之前刊出的《新收获》列出有40余个,与上重复者不计,尚有:下乡、奕乡、绍乡、肿乡、新乡、环乡、荩乡、小乡、佃乡、曲乡、冉乡、乡、筦乡、韶乡、小韶乡、富岁乡、唐下乡、□片乡、□町乡、同(?)化(?)乡、小吉阳乡。新出版《竹简〔叁〕》又见有“幸乡”(叁·1443)、“亭片乡”(叁·8010、叁·8077)。“亭片乡”或即《新收获》所列“□片乡”。目前吴简中所见“乡”约有50个。上述各乡都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除“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人名为簿。辄科核乡界,……”(J22-2543),“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界,……”(图三五)等记录外,《竹简〔叁〕》又见有“乡界立起波溏合一百卌八人并有饥穷茠除未讫出杂禾一百卌八斛给(?)□”(叁·6)。文献中多见“州界”、“郡界”、“县界”的记录,而吴简中关于乡界的核定,进一步扩充了相关认识。
在吴简中,既有一乡的户口集计:“集凡乐乡领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户口食七百九十五人 ”(壹·8482);又有一乡的专项人口统计:“集凡南乡领军吏父兄弟合十九人 中”(叁·464),“集凡平乡领州吏三人父 子 兄 弟合五人”(叁·3032)。孙吴时乡劝农掾负责一乡户籍,为保证上述统计准确,乡内之民均得核查,故有“科核乡界”工作的开展。“科核”之“科”,谢桂华先生对照图版,释为“料”字,可从。黎石生先生并注意到《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孙皓传》“皓时又科实广州户口”,《资治通鉴》卷八〇《晋纪二》作“会吴主料实广州人口”。不过,“流传过程中的抄写、刊刻之误”之外,当时使用似已不尽严格。《三国志》于人口检核选取,多用“料”字。即以《吴书》为例,《陈武传》“策破刘勋,多得庐江人,料其精锐,乃以武为督,所向无前”;《陈表传》“皆辄料取以充部伍。所在以闻,权甚嘉之。下郡县,料正户羸民以补其处”;《胡综传》“刘备下白帝,权以见兵少,使综料诸县,得六千人”等,皆为此义。《孙綝传》载孙綝上书孙休有“悦于美色,发吏民妇女,料其好者,留于宫内”之语,选取之外,审核之义亦明。而同书中,我们又见数处使用了“科”,如《孙亮传》“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选大将子弟年少有勇力者为之将帅”,《孙皓传》注引《江表传》“科出宫女以配无妻”,《妃嫔传·孙皓滕夫人传》注引《江表传》“皓又使黄门备行州郡,科取将吏家女”。这里“科”与前举“料”,涵义是一致的,或许“科”字本应作“料”,因“科”、“料”形近,书写极易相混,而彼此在意义上又存在相通,当时已有相混或讹误。古代对疆界的厘定是国家建立对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标志。《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讲到“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畮,正其经界”。史书中还多次提到王侯擅出部界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宁侯魏指、绛阳(或作终陵)侯华禄、杨丘侯刘偃均因坐出国界,而有罪、国除,或“耐为司寇”。处理的严厉充分体现了“界”在政治上的限制功能。
“科核”之外,尚有“隐核”一语。学界以往多倾向“秘密调查”之义。侯旭东先生认为“隐核”的含义是计算、审察核实。前揭黎石生文结合文献材料亦予证实。而《竹简〔贰〕》、《竹简〔叁〕》则有:
已□□□□
1. 草言府隐核市贾顷□以(?)有卖买缯织(?)者言□人□知明除□□□□所(?)
嘉禾三年正月六日金曹……白(贰·8896)
2. 簿尽力隐核有遗脱续簿复(?)(叁·299)
3. □隐核叛吏区苏家财□传送□(叁·6869)
4. 光黄肃等隐核□□波唐田顷亩令光等各列簿(叁·7241)
简1是金曹禀告县廷的上行文书,请求对布匹等“市贾”予以“隐核”,简2内容与前举乡劝农掾隐核乡界、核实户口简应属同一类别。简3是依法对“叛吏区苏”家财进行审核查处。简4是乡吏按县廷命令统计陂塘田亩,制作相应簿册。这些材料显示,吴简中“隐核”确无秘密进行之义。但将其进一步理解为“根据已有文书进行核对,大约无须当事人申报。它应属与‘科核’时的‘户民自代’”相对的办法,不必惊动百姓”,“‘隐核’与‘科核’或许代表了当时户口核查时的两种不同方式”,则或可斟酌。前举“广成乡劝农掾区光”简与“东乡劝农掾殷连”简内容类似,性质相同,“科核乡界”与“隐核乡界”对应。“东乡劝农掾殷连”简“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语,在“广成乡劝农掾区光”简作“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前已论证,“隐核”即审实义。而相关“破莂保据”,又均为“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即为同一天制作之物。由此而言,这里应从前揭谢桂华文意见,“科核”与“隐核”是意义相同的。上举《竹简〔贰〕》、《〔叁〕》中,简2的隐核“市贾”,简3的隐核叛吏家财,以及简4乡吏隐核各乡陂塘及灌溉田地顷亩数诸事务,应当不是仅“根据已有文书进行核对”即可。上述“隐核”的信息,显然需要负责官吏持据文书,亲往实地核查登记,才可获得。
《汉书》卷八一《匡衡传》是文献中少有言及“乡界”的史料,值得重视:
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隄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临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至建始元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及赐、明阿承衡意,猥举郡计,乱减县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
“衡封僮之乐安乡,南以闽佰为界”,颜师古注:“佰者,田之东西界也。”“闽佰”、“平陵陌”或以此为基础发展为东西向道路,并进而成为乡界划分界域的依凭。“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按汉代有关于地方疆界四至的详细绘图,即“舆地图”一类。这种图籍制作、保存于郡者,或称“郡图”。而从检举匡衡的上奏者所言“猥举郡计,乱减县界”来看,乡界记录在性质上是被视作县图籍的组成。而由“郡乃定国界”、“正国界”来看,乡界某种意义上亦属“国界”的概念范畴。“至建始元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表明成帝即位元年,乐安乡所属的临淮郡重新核定了境内行政区划的界域四至,制作出一郡新的图籍,并作为上计中央的“郡计”“计簿”的重要构成。杨光辉先生已注意到“土地广狭对列侯租税量多少确有相当大的影响”,而从“乡界”角度理解,除人口核查意义外,这对所领田地的统计同样重要。吴简见有“南乡领复民田六十四亩亩一百廿步 收□”(壹·1605),“平乡领州吏田一顷卌四亩收 米十四斛二斗四升”(叁·6254),“东乡领余力田一顷一百廿步收租米十一斛二斗”(叁·6256)等。这种“某乡领某类田多少亩每亩收米若干”记录的有效建立显然有赖于乡界的核定。
二 “乡劝农掾”论考
吴简中涉及到乡的吏员有“劝农掾”、“典田掾”及“乡吏”。“劝农”一语较早见于《吕氏春秋·季夏纪·音律》“仲吕之月,无聚大众,巡劝农事,草木方长,无携民心”,及《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上曰:‘……其于劝农之道未备’”,本义即指督劝农桑。而“劝农掾”一职,则出现较晚。正史中见于《续汉书·百官志》、《晋书·职官志》。出土文献中,悬泉置汉简记:
5. 出东书四封,敦煌太守章:一诣劝农掾、一诣劝农史,……。(Ⅱ0114②:294)
元始五年(5),为平帝在位的西汉末年,是时王莽已掌权。居延新简又提到有建武年号:
6. 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 张掖居延都尉谌行丞事城骑千人躬告劝农掾禹谓官县令以春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 (E.P.T20:4A)
7.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仓长印封丞邯告劝农椽
褒史尚谓官县以令秋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丞循行(E.P.F22:153A)
据简5、简7,劝农掾外尚有“劝农史”一职,相关职责且不仅涉及劝科农桑,还管理地方祠祀等事务。
严耕望先生论秦汉“郡府”一级“列曹”条,魏晋南北朝“郡府”一级组织“分曹”条皆列入“劝农掾史”,与“田曹”为一栏。《秦汉官制史稿》与此同。《隶续》卷二一所录残碑,在中部、北部、监江督邮下,有“中部劝农筑阳阙斐令元 南部劝农南乡阎沃泰宗\ 北部劝农掾阴代竫公密”;《金石录》卷二〇“晋彭祈碑阴”又有“中部劝农、西部劝农”,当为郡府之属吏。不过,上述两种论著在县一级吏员中,则均未列出“劝农掾史”。按严氏提到“(廷掾)是亦如郡五官掾职。然则县廷掾实兼郡五官掾、邮督、劝农等职”,当据《续汉书·百官志五》“各署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而论之。《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又有“郡国及县,农月皆随所领户多少为差,散吏为劝农”。所言劝农职务随宜而置,非常职的特点与《续汉书》有类似之处。这些均说明汉晋时县府组织中确有此吏员,且行事于乡。新出版《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两封匣提到有“临 湘 ‖东部劝农邮亭掾周安言事”,“隐□‖左部劝农邮亭掾夏详言事”。整理者指出此为兼劝农、邮亭两职的县掾吏。此外,汉代行“劝农”事务掾吏兼行他务者,尚见有:“□□□劝农督邮书掾”,“部劝农贼捕掾”,“兼劝农掾兵马掾”(16·10)。而走马楼吴简中所见劝农掾,既有郡级掾吏,如“嘉禾四年二月庚戌朔廿一日庚午长沙大守兼中部劝农督邮书掾昆当……”(壹·6971),又有明确为县分曹属吏的,如前面已经提到的“东乡劝农掾殷连”(J22-2543)、“广成乡劝农掾区光”(图三五)、“东乡劝农掾番琬”(J22-2695)等。
这里,县派驻某乡称某乡劝农掾,与前举东牌楼简称某部劝农掾有所不同。简文“府前言部乡吏番琬发遣待事史陈晶所举私学潘奇诣”(3.3828),与前举“东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木牍(J22-2695)所记录为同一事。“乡吏番琬”与“东乡劝农掾番琬”当为涉及同一人的不同表述。又,“府前言部吏番羜郭宋黄原区光等□遣……私学□□”(叁·7250)中提到黄原、区光,从“农掾黄原付□”(贰·5005),“□月十一日劝农掾区光白”(叁·7067)看,也都是乡劝农掾。《续汉书·百官志》本注提到“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似以县治为中心,分东南西北中五部。但从孙吴实际操作上看,更显灵活。相对县廷,派驻各乡之吏属县下分部之“部吏”;然若明确其职责,具体则为某乡劝农掾。关于乡吏职务调动,有学者认为“部典掾烝若”(J22-2540)考实许迪盗米事在嘉禾四年十二月,而竹简中常见的“模乡典田掾烝若”在嘉禾五年十二月,则烝若在四年底以前为部典掾,五年则改任模乡典田掾。而由上讨论,这里的“部典掾”应即“乡典田掾”。而据“禾三年二月十八日模乡典田掾烝若白”(贰·6844),“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模乡典田掾烝若白”(叁·6020正)等简文,烝若于嘉禾三年二月至六年正月期间应当一直担任模乡典田掾。这也反映烝若参与处理许迪盗米事的嘉禾四年,其本人并未调职。
县劝农掾尚有径称乡吏者。“入桑乡嘉禾元年麂皮五枚嘉禾二年二月廿二日劝农掾刘平付库殷连受”(贰·8883)中提到的 “桑乡”“劝农掾刘平”,在“入桑乡口算麂皮卌二枚嘉禾二年正月七日乡吏刘平付库吏殷连受”(贰·8879)作“桑乡”“乡吏刘平”。而“入桑乡羊皮二枚嘉禾二年二月十七日乡吏刘卒(?)付库□□殷连受”(贰·8913)中“卒(?)”字,或当作“平”,所指为同一人。有学者认为“‘乡吏’似乎是专称,而不是泛指乡内的诸吏。它应是不同于乡劝农掾的吏”,“三国初年”“只是啬夫改称劝农掾了” 。现在看来,这些认识尚需斟酌。
乡劝农掾除负责户籍管理外,前举居延新简提到郡下劝农掾还有负责县内春秋二时社稷祭祀等职能。乡劝农掾涉及相关祠祀事务是可能的。而劝农掾本职——于地方劝科农桑,亦不应忽略。《续汉书·百官志一》本注言公府“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事,职能与劝农掾颇为对口。严耕望曾论“郡国户曹是否兼劝农事不可知;而民户祠祀之事则确然可考”,又言县廷之户曹“职主户口民籍婚庆祠祀诸事如郡制”。吴简中多见“户曹史”,且位居诸县吏前列,其与乡劝农掾在具体业务上可能存在的对口联系是值得关注的。
三 也说“乡典田掾”
吴简中还多见“乡典田吏”,涉及都乡、模乡、桑乡等多个乡。“而这一名称目前似为首见。按职名所示,它与田地管理当关系密切。秦代,县一级有“田啬夫”,其下有“部佐”、“田典”,与乡啬夫、乡佐、里典是平行的系统,作用十分重要。“部佐大概为也是田啬夫设于乡的田佐”,而田典作为田啬夫的下属,或即为银雀山汉简《田法》中“主田”。这说明“乡典田掾”的类似设置及管理模式或出现很早,而“田典”与吴简“典田吏”只是文字换位,意义应该比较接近。吴简中出现有“郡典田吏”(壹·330背),说明这是郡县乡一线下来的系统。汉代后来出现有“田曹”,郡县均有设置。因东汉资料缺乏,不少学者怀疑后汉已不再设置此职,而为劝农掾所取代。吴简中县廷一级“田曹史”多见,与仓曹、户曹业务关系密切。而县乡机构中,劝农掾又与之并存,而职责有别。这反映田曹或许未被取代。
这种乡吏目前仅出现于吴简一种户品纳钱简上,如:
8. 模乡郡吏何奇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临湘侯相 见 嘉禾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模乡典田掾烝若白(贰·8259)
而更多此类简背面还写有“入钱毕民自送牒还县不得持还乡典田吏及帅”。简文主要记录诸乡吏民按照户等品级,交纳相应钱数给临湘侯相。据张荣强先生研究,“孙吴时期的完税凭证至少是三份,除当事人双方(纳税人、经手人)保有外,尚有一份由吏民上缴乡或县吏以作完税之证”。上举“牒”即此户品纳钱简或由乡典田掾出具,“正面”简文除“见”字很可能为乡典田掾及其佐助人员所书。背面的简文要求吏民纳钱完毕后,须将完税凭证直接送交县廷,乡典田掾不再汇总。这实暗示一般情况下,相应凭证是要交还各乡乡吏。此类户品纳钱简目前发现较多,或为县廷所编簿册之一部分。从简文“□□谨以所领户出钱上中下品人名为簿”(贰·8256)看,编册后正式名称当为“某乡领户出钱上中下品人名簿”。
吴简中户品分四等:上、中、下品及下品之下。前三品均需纳钱,其中又有新户、故户之分。前揭张容强文讨论户品时推测“‘故户’是与‘新户’相对而言”,“户品简中特别标出的‘旧户’,是新附户与其承担的赋役有别的缘故”。所论甚是。而吏民按新、故户及户等,所交纳钱数又是相对固定的。之前学者较难确定的“故户下品”交纳额度,从“都乡郡卒张仲故户下品出钱四千四百侯相”(贰·6753正)等简文可知为4400。之前曾被引用的“四千”(壹·476正),文后原有断简符号。“二千四百”(壹·1400)仅此一例,“二”为“四”之讹,或因漫漶误释。而“真 故 户 下 品 出 钱 千 百 九 十 四 侯 相”(壹·381正),与新户下品“都乡大男□□新户下品出钱五千五百九十四侯相……”(贰·2945正)交纳较为接近而有省略。“故户”或当作“新户”。关于乡内吏民向临湘侯纳钱的具体数目,可相应整理如下:
故户
新户
上品
12000
13000(?)
中品
8000
9000
下品
4400
5594
由上表,新户在纳钱上并非如之前研究者所估计那样受到国家的特别优待。这里,新户纳钱较故户反而分别增加了1000、1000与1194,相应增加比率分别为8.3%、12.5%与27.1%。如暂不考虑货币等可能因素的影响,这体现了孙吴功臣侯者在增封之余,所获收益以另一种形式在增加。而在这一变化当中,下品民户的负担进一步加重了。
吴简更多是径称“乡吏”者。前论乡吏并非一种专称,而是泛指诸乡吏。因为他们作为县吏派驻于各乡,所以本质属于县吏。如学者常举的“乡吏五训”,在简壹·7908及《吏民田家莂》简5·524中为“县吏五训”。吴简中这些吏员称呼的变化似存在一定规律:属县吏向上级汇报工作的简文,一般自称某乡劝农掾\典田掾;属上级布置具体任务或仓库记录所收租税钱米时,一般记作乡吏、某乡乡吏或某乡吏;属需注明身份的“吏民簿”或登记耕种田地及税率的簿册时,则一般记作县吏。
表2 吴简所见劝农掾、典田掾表
乡名
劝农掾
任职时间
简号
桑乡
刘平
嘉禾二年正月-二月
贰·8879、贰·8883
五
嘉禾三年五月
贰·5888
东乡
殷连
嘉禾四年八月
J22-2543
广成乡
区光
嘉禾四年八月
图三五
东乡
番琬
J22-2695
文□
贰·6181、叁·7211
黄原
贰·5005
都乡
爰史
嘉禾元年正月
叁·5943正
都乡
监□
嘉禾元年正月
叁·5916正
都乡
蔡忠
嘉禾二年十二月-六年正月
壹·249、贰·4201正等
模乡
烝若
嘉禾三年二月-六年正月
贰·6844、叁·6020正等
黄欣
嘉禾五年
贰·3167
□乡
李嵩
[嘉禾]五年十二月
贰·6746
桑乡
五陵
贰·6582
文腾
贰·436
资料来源:《发掘简报》、《竹简〔壹〕》、《〔贰〕》、《〔叁〕》
四 里魁、闾长考
走马楼吴简目前所见除劝农掾、典田掾等乡吏外,还出现“魁”、“闾长”等里吏,“力田”等乡官,及“比伍”、“亭伍”、“岁伍”、“月伍”诸种身份。探讨这些群体,有益于更全面认识孙吴初期的乡里行政与基层社会面貌。
里作为中国古代地方社会的基层组织单位,在户籍制定、赋税征收、法律诉讼等事务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里负责人的称谓有多种。先秦时称“里有司”、“里尉”、“里宰”、“假士”、“里胥”等。秦汉时则出现“里典”、“里正”、“里吏”、“里中长老”、“里父老”、“里祭酒”、“里祭尊”、“里唯”,及“(率)敖”、“正典” 等多种相关称谓。其中,“里典”应是秦代里吏的正式称谓。“里正”则为西汉不复避讳下里吏的正式称谓。至于《续汉书·百官志》“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一定程度上则是东汉情形的反映。吴简中有数量众多的里,并出现有如下简文:
9. □里(魁)周鹊领(贰·2890)
整理者注:“‘’,‘魁’之俗体,见汉《石门颂》。又,《龙龛手鉴·鬼部》。”按此简残损较多,新近披露的《竹简〔肆〕》部分内容中则有更多完整简例:
10. ·集凡五唐里魁周□领吏民五十户,口食二百八十九人。(肆·380)
11. ·集凡东里魁邓(?)□领吏民户五十五,口食二百七十七人。(肆·428)
12. ·集凡小赤里魁黄仨领吏民户五十,口食百卌五人。(肆·495)
13. ·集凡曼溲里魁□忽领吏民五十户,口食二(?)百五十七人。(肆·568)
这些简书写格式与简9同,均属“吏民簿”各里的户口集计简,一般位于各里户口簿册的结尾。孙吴时期里的负责人作“魁”,与东汉基本一致。
前引《百官志》,李贤注引《风俗通》曰:“《周礼》五家为邻,四邻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旧欣,通其所也。”上举“五唐里”、“东里”、“小赤里”、“曼溲里”户的规模正在50上下,之前所见“广成里”(贰·1671)、“弦里”(贰·1974)、“高迁里”(叁·4460)的户数均作“五十户”,与《周礼》所载相合。孙吴时期里的规模并非完全整齐划一。《竹简〔壹〕》中出现的“高迁里”“领吏民卅八户”(壹·10229),“平阳里”、“吉阳里”均“领吏民卅六户”(壹·10248、壹·10397),而较小的“石门里”则只有“十一户”(叁·6073)。这显示,孙吴临湘地区里的性质同秦汉时期较为接近。秦汉时期户口统计与户籍制定以里为基本单位,里吏负责对一里内各户吏民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列簿”上交于乡。吴简“吏民簿”涉及近50个里。其中,登录每户信息最主要的一种格式为:首支简作“某里户人公乘某某”或“某里大女某某”,并及年龄、徭役、健康状况,之下则依次书写户中其他家庭成员信息,结尾作“右某里领吏民若干户口食若干人”。这些里户籍从前引简文看同样当由里魁书写制作并上呈,乡劝农掾等县吏进一步汇总。
又,前引简10等集计简后,“尚有关于人口性别及职业构成的附带说明”,如:
14. 其一百六十二人男(肆·379)
15. 其一百廿七人女(肆·378)
16. 其四户县吏(肆·377)
17. 其二户郡吏(肆·376)
18. 其□户州吏(肆·374)
19. 其五户给新吏(肆·373)
20. 其一户县卒(肆·372)
21. 其一户佃帅(肆·371)
我们知道,秦汉时期的里吏由于是里中居民各项情况的真正了解者,故在赋税征收、徭役分派及案件调查等事务中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必不可少的参与者与执行人员。而吴简上述性别统计及身份信息登记则说明,孙吴时期的里吏应当同样发挥着类似的作用。当然,吴简公布以来很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大量“丘”的存在,且吏民主要是居住及耕作于各种“丘”中。一般认为,“丘”是住宅、田地所在,“里”为户籍所在。需要提到的是,里吏同样居于某丘之中,如:
22. 嘉禾二年布二匹三丈九尺嘉禾二年八月廿三日曼溲丘魁黄谊付库吏殷连受(贰·5458)
此为嘉禾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库吏殷连对曼溲丘里魁黄谊交纳布匹的登记记录。从“入中乡嘉禾二年调布二匹三丈七尺嘉禾二年八月八日曼溲丘大男黄颜付库吏殷连受”(贰·5549)看,曼溲丘属于中乡。而记录黄谊交纳租税的竹简目前还发现一些:
23. 乡曼溲丘男子黄谊二年布六匹三丈八尺(贰·5014)
24. 嘉禾二年八月十二曼溲丘黄谊付库吏殷连受(贰·5555)
前一支简称“曼溲丘男子黄谊”,后一支则省称作“曼溲丘黄谊”。因同丘同名,且时间接近,上述“黄谊”很可能为同一人。仓库出纳简重在记录交纳米税钱布的具体数量、时间及所属乡,对于交纳者身份信息并非特别关注,故这里并未出现里魁之名。而这,或许可以部分解释目前吴简中少见里魁的原因。
而前引简1中记录的 “周鹊”,在其它简文也有出现:
25. 锡(?)丘周鹊付库吏殷(贰·7275)
26. 斛□田周(?)鹊(?)主(贰·8982)
27. 皮一枚嘉禾二年十一月廿五日禁惕丘男子周鹊付库吏殷连受(叁·454)
与简26格式相近且涉及里魁的简则有:
28. ……魁区桐主(贰·1882)
而简25中“锡(?)丘”与简27“禁惕丘”,很可能即是同一丘,“周鹊”应即简9所记录的里魁,居住或耕作于禁惕丘。这里,包括里魁在内的吏民大量分散于各丘的状况,在说明孙吴时南方地区居民散居的同时,实际也凸显了另一问题,即在国家垂直管理,特别控制人口方面里吏作用的突出。可以想象,在上述状况下,国家派出乡吏前往各地进行实地工作,特别是调查广泛分散居住在各丘的乡里吏民时,相关任务的最终完成显然需要里吏的全力协助。孙吴时期的户籍管理一定程度上是严格的。吴简中除“私学”:
29. 长沙黄豊,年廿六。状:豊白衣,居临湘都乡吴溏丘,龚傅主。有□。(肆·3979)
30. □□长沙李俗,年廿。状:俗白衣;居临湘东乡茗上丘,郑各主。(肆·3991)
及作部工师等特殊人口有专门制作的名籍外,一般吏民都是纳入户籍编制,编入各乡里的户口簿中。
里魁之外,吴简中还见有“闾长”:
31. 丘闾长区(壹·8104)
32. 九日窟丘闾长毛独(?)付库吏殷连受(贰·4231)
33. 布二匹嘉禾元年十一月十四日横溪丘闾□郑□付库吏殷(叁·238)
以上多为交纳赋税时库吏的登记记录。简32出现的“窟丘”参考其它简文当属乐乡,而耕种或居于此丘多有毛姓者;而简33出现的“横溪丘”则属都乡。“闾”在《周礼·地官·大司徒》“五比为闾”中是居民的组织单位。有时也用于泛指里本身,文献中多有“乡闾”、“闾里”之称。但“闾”更普遍的使用是指里的门。据学者研究,一里之门尚有多座,闾长应是相关负责者。《管子·立政》提到“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莞键。莞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又说“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这里“闾有司”,虽不掌“莞键”,但负责里门的开闭和出入里门人员的具体核查,是里正的下属。秦及西汉,此职多称作“里监门”或“里监门吏”,《史记》、《汉书》多有记载。陈直先生言“战国至西汉时,监门多隐君子”,并举侯生、史举、姚贾、张耳、陈馀、郦食其等事例,反映了当时特殊的历史文化现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记“田典更挟里门籥(鑰),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三〇五、三〇六)。提到汉初是“田典”掌管 “里门籥(鑰)”,以时开闭。而《后汉书》卷七〇《孔融传》注引《韩子》曰:“宋人有沽酒者,斗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而酒不售,酒酸。怪其故,问所知闾长者杨倩。”则是关于“闾长”一称的较早文献记载。
吴简中又见有:
34. 领并闾民一户下品(贰·803)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并阴山至辽东”,“并海上,北至琅邪”,“并”作依傍、沿着讲。“并闾民”之“并”,含义当与此接近,而“并闾民”当是指居住于闾门附近的民户。吴简中出现有“都乡邑下”(壹·4404、壹·7533)、“南乡邑下”(壹·3542、壹·6833、壹·9990)等地名。这里的“邑下”一般认为是“相当于‘治所’的办公地点”。人口当会更为聚集,或存在布局较规整的里。而此简与又简贰·802“领县卒一户下品”编号紧邻,记录性质上近似,作为专项统计对象的“并闾民”应当承担着特别的工作,很可能与闾门有关。
王素先生指出:“在长沙东牌楼新出东汉灵帝时期简牍中,不仅有‘益成里’,同时还有‘度上丘’,说明早在东汉后期,‘丘’、‘里’就已经并存了。”这一意见值得重视。吴简所见临湘地区,里魁似仍负责基础性的人口统计与户籍制定,当地还多有闾长、并闾民的存在。同时,正如上面所谈到,每里户数的浮动范围又和汉代大体接近。这些说明,孙吴时期里的建置与功能一定程度与秦汉、特别东汉时期当地的状况较为接近。吴简“里”与“丘”关系的讨论,更应放在东汉以来当地区域社会的长时段和大背景下作进一步思考。在孙吴临湘地区的城邑之外,相对于民众居住、耕作的“丘”,“里”作为政府设立的非自然行政单元,在户口登记与人身役使等方面,仍发挥着相当的作用。里吏等相关人员如何调查吏民、制作簿书,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管理,是今后结合陆续公布吴简资料,需要进一步开展的工作。
五 力田与比伍、亭伍
吴简中尚见有“力田”一职,目前较集中出现于《竹简〔贰〕》中,如:
35. 入都乡嘉禾元年税米廿一斛五斗嘉禾二年正月□日刘里丘力田邓□关邸阁郭据付仓吏黄讳史潘虑受(贰·375)
36. 斛嘉禾元年十一月十一日东丘力田邓将关邸阁郭据(贰·1168)
37. 入中乡嘉禾二年税米二斛二斗嘉禾三年正月十六日郭渚丘力田蔡砀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潘虑(贰·2720)
38. 入南乡嘉禾二年调布七匹三丈九尺嘉禾二年七月廿五日丘力田李帛(?)付库吏殷连受(贰·5537)
汉代重农,设置力田以奖劝生产。作为乡里民官,“力田”在西汉惠帝四年(前191)首次被提及:“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至高后元年(前187),“二月,赐民爵,户一级。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力田一职正式设立。颜师古对此解释说“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文帝时“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更进一步制度化,规定了大体员额。此后,两汉中央政府经常对力田进行赐爵、赐帛等各种嘉勉。这种提倡一直延续到明清等后代。汉简中亦有对“力田”的记载,如居延汉简:“县置三老二 行水兼兴十二 置孝弟力田廿二”(5·3,10·1,13·8,126·12)。简文显示,“孝”、“弟”、“力田”等设置具体由所属县来操作。吴简中力田居于某丘,目前所见分属都乡、中乡与南乡。他们主要交纳“税米”,对应耕种民田性质为税田,每亩额度一斛二斗。除力田外,大男、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军吏、州卒与郡卒均有交纳税米者,且以大男为大宗。上举简36中提到的“东丘力田邓将”,在简贰·379“禾二年税米十二斛一斗嘉禾三年三月十六日东丘大男邓将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潘虑”中,又作“大男邓将”。这与前面提到里魁有时径称男子的情况类似。
吴简中更多见的是与“伍”有关的各种身份,目前所见有“比伍”、“亭伍”、“月伍”、“岁伍”等。至于户籍简中的“士伍”(或作“仕伍”),作为无爵者之称谓与上述性质有别,这里暂不涉及。
吴简中关于“比伍”有如下简文:
39. 嘉禾□年十一月二日州吏孙比伍濯(翟)存关邸阁郭据付仓掾黄讳史潘虑受(贰·601)
40. 禾元年十一月廿一日郭渚丘比伍杜忽关邸阁郭据付(贰·888)
41. 元年十一月一日栗中丘比伍周达(贰·6908)
42. □日区 山丘大男子瓮住比伍(叁·313)
43. □璆比伍□(叁·5268)
伍最初为军事编制,后也用作民户编制。前引《续汉书·百官志五》有“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五家为伍,设有伍长。里耶秦代户籍简每户简末多书有字体略大的“伍长”或“五长”。东汉中晚期的伍长则“著赤帻”,“守街治滞”。同伍之人,则称为伍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涉及连坐时提到“伍人”。《法律答问》还见有“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简九九)的问答。《汉书》卷九〇《酷吏传》言尹赏“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颜师古注:“五家为伍。伍人者,各其同伍之人也。”至于“比伍”一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记:“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查,出入相司。”《汉书》卷七六《尹翁归传》又提到“盗贼发其比伍中”,颜师古注:“比谓左右相次者也。五家为伍,若今五保也。”《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又记:“(王莽)乃更轻其法: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食货志》这一内容,同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同样有载,记作:“敢盗铸钱及偏行布货,伍人知不发举,皆没入为官奴婢”,“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文字接近。对照来看,当时“比伍”与“伍人”的含义应当是相同的。
吴简中,简39比伍与州吏并列,简42中与大男子并列,及简43与名“璆”者并列,且都紧接书写在上述人名之后,他们与前者似乎是“比地为伍”的。不过,简40及41都是“比伍”书写在前,甚至是单独“关邸阁”而纳租税。此外,有学者注意到几例“士伍”缴纳租税简中,“‘士伍’大都似为‘比伍’之误”。这一意见值得重视。此类简目前所见有壹·3416、壹·3420、壹·3539、叁·3248、叁·3897、叁·4040、叁·4109,共7枚。今核对图版,简壹·3416、叁·3897、叁·4040中“士”、“士”、“仕”,所存笔画已不完整,较难判断;简壹·3420中“仕 伍”,学者疑当作“子 弟”,据图版大体可从。剩余三枚简:
44. 月廿七日下俗丘士伍胡元关邸阁李嵩付仓吏(壹·3539)
45. 下爽丘士伍张利二年财用钱二千嘉禾二年十月十 九 日……(叁·3248)
46. □□丘仕伍唐升关邸阁郭据□(叁·4109)
核检图版,“士伍”、“士伍”、“仕伍”,皆当作“比伍”。也属于独自“关邸阁”者。由此,所谓“比伍”似也可视作单独的一种身份。这里出现的郭渚丘、栗中丘、下俗丘分属中乡、都乡与西乡。
吴简中又见有“亭伍”称谓:
47. 入东乡亭伍李息二年布一匹嘉禾二年十月十九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壹·7601)
而吴简中“不得废 关 亭囗”(叁·3256)“□二亭长□当”(叁·4894),“□□亭长□□年□”(叁·4977)等简文,也涉及孙吴时期“亭”的有关情况。“吏民簿”中还见有:
48. 年廿二给亭复人(壹·8670)
49. 民男子朱苌年六十七□□亭复人 苌妻大女礼年卌三算一(贰·1773)
50. □成里户人公乘周从,年廿三,给亭复人。(肆·2633)
51. 嘉禾四年广成里户人公乘朱苌,年六十六,刑左足,给亭杂人(肆·2042)
上述所谓“亭复人”、“亭杂人”等简文反映了给役于亭的情形,或可增进对“亭伍”的理解。居延等西北汉简中见有“亭卒”。而尹湾汉简所记亭吏除亭长外,也提到有“卒”,在《集簿》中位居里正之后,邮人之前,数量为2972人。当时东海郡有亭688,平均每亭有“卒”约4.32人。由上,这里出现的所谓“亭伍”,当是在亭供役、充当亭卒的百姓。
六 岁伍、月伍补议
吴简中还出现有“岁伍”、“月伍”,目前所见相关竹简大致分别有20与10枚。其中,涉及“岁伍”者,主要有:
52. 右岁伍卒□领吏民八十八户(贰·519)
53. □岁伍番祝领吏民五十五户(贰·619)
54. ·右岁伍谢胥(?)领吏民七十五户 (贰·1105)
55. □岁月伍五户(贰·525)
56. 领岁月伍五户下品(贰·580)
57. 十六人 岁 伍 区 将 主(壹·8054)
58. ……人 岁 邓 客 主(壹·8899)
59. □所主岁伍朱政龚□(贰·6585)
60. ·右出岁伍郑者东田丘嘉禾元年租米七斛…… (叁·7028)
61. 右出岁五郑若唐□丘税米六斛顷丘税米二斛…… (叁·6300)
62. 入都乡二年新调布一匹嘉禾二年八月廿日因疒丘岁伍吴民黄汉付库吏殷连受(贰·5318)
63. 入都乡皮二枚嘉禾二年八月廿六日吴唐丘岁伍供便付库吏殷连受(贰·8888)
64. 入中乡所买鋘贾钱六千嘉禾二年五月廿四日岁伍潘苌付库吏殷 (叁·3185)
而涉及“月伍”者,主要有:
65. □□伍烝开月伍黄□□主丘(壹·8546)
66. 伍娄尾月伍娄樵(?)所主殷 (壹·8586)
67. 丘月伍翟孝杨□□□等三人领四□(叁·2074)
68. 入广成乡调杋皮一枚嘉禾二年八月十三日弹浭丘月伍李名付库吏(壹·8368)
69. □二年税白米二斛嘉禾三年五月十一日进渚丘月伍刘喜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潘虑(贰·701)
70. 入都乡嘉禾二年税米五斛嘉禾三年正月十一日绪下丘月伍五大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潘虑(贰·703)
目前涉及岁、月伍的上述诸丘,分属都乡、中乡、东乡、乐乡、广成乡、小武陵乡等。黎石生先生对“岁伍”、“月伍”已有论及,注意到吴简中“领吏士”、“领帅士”者,“均为军事职官,属军事编制。而吴简中之‘岁伍’所领系吏民之户,当属齐民编制”。黎文还对“岁”,“月”的用字做了推断,指出“‘岁伍’和‘月伍’可能与文献之‘更’有关。‘岁伍’系指戍边‘一岁一更’者,戍边完毕,返回原籍后,仍以‘岁伍’著籍。‘月伍’则指‘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李均明先生则结合《竹简〔肆〕》中的“月伍”材料,认为“‘岁伍’为一年一轮换、‘月伍’为一月一轮换”,且岁、月伍之“伍”,“当指役伍,服役时的一种组织形式”。
关于孙吴时期的“更”,吴简有:
71. 斗弟公乘床年廿八算一更一(壹·3939)
吏民如有需服更役者,“吏民簿”似会作出相应注记。而吏民若“给郡吏”、“给县吏”等,“吏民簿”中同样会予以标注。但我们目前未见标注有“给岁伍”、“给月伍”者。此外,上述提到更役的户籍简目前仅见一枚,如与标注“算人”的同类简牍比较,数量未免偏少。吴简中有依“大口”、“小口”、“算人”、“更人”收钱的简文:
72. 其三百卅四人小口々收钱五合一千六百七十(壹·4436)
73. 其六百八人大口々收钱廿八合一万七千廿四钱(壹·4464)
74. 其八人吏人收钱三百合二千四百(壹·4755)
75. 其二百五十二人筭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卌(壹·4980)
76. 其□人更人收钱三百 (壹·9786)
77. 其百廿人筭人收钱百卅 (壹·9791)
按简74、76出钱均为300,正合汉代更赋数额。“吏”“更”形近,今对照图版,简74之“吏”字当作“更”。上举前四枚简均属第十一盆,编号接近;后两枚属第十四盆,编号上则更为临近,可大体视作两组。其中,前一组的小口、大口、算人的登录人数分别为334、608、252,而更人仅为8人;后一组中更人人数虽未能释出,但“□”仅占一字位置,最大估计情况下仍然要远少于同组对算人登录的120人。这一状况与前论“吏民簿”中更役注记很少出现或可对应,一定程度反映了各类杂役颇有增加的孙吴初期,更役已不再占有以往秦汉时期那样重要的地位。
西汉武帝以后,百姓多不亲践更卒之役,而是出钱与官府雇人代替。这笔代役钱就逐渐转变为类似人丁税的赋税了。上述材料显示,孙吴时需服更役者也主要交纳更赋。“岁伍”、“月伍”如果与“更”有关,当为政府雇佣的实际服役者。而据简52、53、54,岁伍多有登记吏民户数并向上呈报的职能。这与戍边一岁的代“更”者身份似乎并不相符。居于某丘的“岁伍”及“月伍”,或许是政府将居在丘上民户也以“伍”编制后的具体事务负责者。吴简中的户口集计以乡里为单位,“领吏民”者主要是里魁及乡吏。上举“岁伍”也“领吏民”,显示他们可能是基层居民管理中的一种身份。目前所见岁伍领吏民之户数分别是88、55、75,与里魁所领一里的吏民户数相当而略高。关于“月伍”,目前尚未见“领吏民”若干户一类的简文,但据简55、56“□岁月伍五户”、“领岁月伍五户下品”,岁、月伍放在一起统计来看,两者身份当有相近之处。简67“丘月伍翟孝杨□□□等三人”,提到此丘有月伍三人。而前举格式为“□伍某某月伍某某所主(某丘)”的简65、66同样反映一丘的岁、月伍不止一人。此外,从上列仓、库出纳简看,岁、月伍主要交纳税米、税白米。简61中提到的“岁伍郑若”,还交纳了在“唐□丘”、“顷丘”两丘耕种所得的税米。而简60则显示,个别岁伍还有交纳租米者。然而,目前未见岁、月伍交纳从事各种“给役”者通常交纳的“限米”。他们在身份上也当与后者有别。
岁、月伍还有交纳调布、调皮及“某乡所买鋘贾钱”。“鋘钱”指因购买生产农具而向官府交纳的钱,而“买鋘贾钱”,或是“鋘钱”、“鋘贾钱”的更完整表述。这种钱的交纳,目前来看多为一般民众。此外,一些涉及岁伍交纳钱米布的出纳简如简62中,交纳者有书写为两人者,格式多作:“某丘岁伍某某民某某”。有学者认为后面的民是岁伍所辖之民。不过,参考前面出现的比伍与他人一起交纳钱布的简文,两人一起交纳或更多反映他们居于同丘,且耕种了性质近似的田地。而简64提到的中乡“岁伍潘苌”,在“入中乡嘉禾二年新调布二匹嘉禾二年七月十二日小赤丘大男番苌付库吏殷连受”(贰·5468)、“入中乡所贾鋘贾钱一万嘉禾二年五月廿日小赤丘男子番苌付库吏殷连受”(叁·3166)中,又分别作“小赤丘大男番苌”,“小赤丘男子番苌”。三人同属中乡,交纳时间均在嘉禾二年,且简64与简叁·3166又都是交纳“中乡所买鋘贾钱”。所记当是一人。岁伍在出纳简中被记作男子或大男等普通百姓。这一点与里魁、力田的情况,同样是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