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现在的情况。
目前,法院是“四级二审制”。一审都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院,最高法院除了死刑复核案件和极少数上诉案件,基本上不承担审判职能。(由最高院一审的只有“四人帮”)法院和检察院则是“一对一”的,一个检察院固定向一个法院起诉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如果发生层级调整,检察院肯定要跟着调整。
其次,说说司法体制改革自身的方向:
普遍认为,现在“二审终审”太简略(也就是救济层级太少),不利于人权保障。在实践中,终审的案件在地市中院一级解决,容易被地方势力所控制。由于得不到充分救济,再审程序被普遍滥用。因此,学界认为应采取“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即,一般情况下二审终审,特殊情况允许三审,取消审判监督程序。
最后,说说行政区划精简与司法改革,以及本人的意见。
假设取消地市一级,那么就会使法院层级减少到三级。如果再加上“三审终审制”改革,可以预料,最高院将立刻承受非常大的审判压力,以最高院目前的人力水平根本无法应付。从参与诉讼人员的成本角度考察,每次都要跑北京,也非常浪费。所以,比较合适的方法,就是模仿美国等国的经验,由最高院在各个大区设立“巡回法庭”,(华北、西北、东北、东南、华南、华中、西南各一)代表最高院在各地行使一般性的审判工作。如果有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有重大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件,由最高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