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段摘录自《列国志:斯洛文尼亚》:
斯洛文尼亚的行政区划曾发生过一系列变化,作为前南斯拉夫联邦的一个共和国期间,斯洛文尼亚曾划分为64个行政区,后来变成了地方共同体;当时区的机构庞大,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职权。
1989年,斯洛文尼亚开始着手进行地方自治改革;
1994和1995年,该国通过了有关地方自治的新法规,区的设置由居民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各区对本地区的事务实行自治管理。
1994年,斯洛文尼亚举行独立后的首次多党地方选举后,斯洛文尼亚的行政区从64个增加到了147个;
1998年第二次地方选举后,为191个行政区;
2002年第三次地方选举后,为193个行政区。
斯洛文尼亚为了与欧盟国家的现行体制相一致和保证各地区的平衡发展,正在为设置二级地方自治单位———“省”进行立法准备,但尚未通过和生效,其中规定省级自治单位的居民人数应至少为1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