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事務依種類而言,可分成:
1.自治事務:依法令該行政區本身所得處理之事務。
2.委辦事務:非法令所允許該行政區本身所得處理之事務,但依法令由中央或上級地方將屬於其自身而授權身為地方或下級地方之該行政區處理之事務。
因此凡不屬自治事務,亦非委辦事務,原則上既非該行政區所得處理之事務。
又,縱屬該行政區所得處理之事務,亦不全由其單獨決定。因依生效而言,可分成:
1.備查:由其全權決定,故完成法定程序時,即生效力。之後,陳報中央或上級地方知悉。
2.核定:非由其全權決定,故依法定程序作成決定後,尚須陳報中央或上級地方,由其等審查並決定,始生效力。
因此,尚須辨明其決定權限。
總之,須分行政區得否處理及有無全權決定權限二層次檢驗。此原則上與法令有關,須從中尋求解答,而非單純以為由該行政區決定即屬該行政區所得處理並能全權決定,中央或上級地方不得撤銷,亦不能謂中央或上級地方之撤銷即非真自治、民主。
當然,行政法令通常複雜,非一時可尋得,若欲快速檢驗,可參考事務之性質與通常分類。如涉及係屬國防、外交等通常非由地方處理者,可先歸為非地方事務,則樓主之問題自得解答,且通常不會錯矣(當然,若欲確得其答,仍需依相關法令仔細檢驗其得否處理及有無全權決定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