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第一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国家,是自愿联合的各民族和这些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作为塞尔维亚共和国组成部分的伏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治省和科索沃社会主义自治省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以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共同体。
第二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社会主义共和国、马其顿社会主义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作为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部分的伏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治省和科索沃社会主义自治省、克罗地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和黑山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
第三条 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建立在民族主权以及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的国家,是劳动者和公民以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共同体。
第四条 社会主义自治省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的享有自治权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社会政治共同体,劳动者和公民以及各民族在其中行使自己的主权,而在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确定符合整个共和国和劳动者和公民以及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也可在共和国内行使自己的主权。
第五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是统一的,由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构成。共和国的领土未经共和国的同意不得改变,自治省的领土未经自治省的同意不得改变。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边界未经所有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同意也不得改变。共和国之间的边界只有在有关共和国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改变,如果涉及自治省的边界,则只有在自治省表示同意的基础上才能改变。
第六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国徽,四周是麦穗,麦穗的下端由一条蓝色带子束连。上书日期29·XI·1943。两束麦穗上端的中央是一颗红五角星,国徽中部是合成一簇火焰的六把斜放着的火炬。
第七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国旗由监、白、红三色构成,中央有一颗红五角星。旗宽和旗长的比例是一比二,蓝、白、红三色自上而下地依次平行排列。三色各占旗宽的1/3。星的五角均称,四周金黄边。五角星的中心是国旗对角线的交点。星的顶角占国旗蓝色部分的一半,两底角在国旗红色部分的相应位置上。
第八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国歌。
第九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首都是贝尔格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