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行政区划题外话:配合行政区划、适合非行政管理的划区案/ 大家都知道一个国家、省或县什么的都可以按照经济特点、军事需要或人民的生活习俗、自我认可度等而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地区单元,具体科学意义仍有待研究讨论。相信了解了大家的相应观点后会有助于我或者任何受此标题启发的个人来完成一篇论文的,:)。我可没钱买大家的点子啊,愿者上钩。</P>
<P>先来抛块砖→如果实行省县直辖的行政管理体制,考虑设司法区划。行政可以扁平化,但这不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比如军队里层级众多,再如一个师的下属单位数目很少,这保证了军队的纪律、效率等重要方面,可是行政管理也能这样人大一级压扁人么?显然不是。所以司法体制保留最高、高等、中级、基层四级也是合理的;与比利时、丹麦等发达小国相比,这层级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如果真的废了地级,那么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哪呢?
建议如果增省,最高人民法院有设立大区分院的必要;如果稳省则不必。每省按照历史传统、人民认同度、司法管理幅度适当等原则分为<B>府</B>,包括一个或几个县的区域,设中级的巡回法院;同理,一个县分为一个或几个<B>地方</B>设立基层法院。这样全国法院体系分为
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等法院、府中级法院和地方法院。公安系统由于治安任务繁重,有类军事的特点,各级衔接之间不宜有过大的跨度。建议省公安
部(名字上淡化等级观?)和县公安部之间设立区域公安机关;大县确因管理需要可特许设立公安分部。检察系统可照此办理么?不敢乱说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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