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維基百科寫了一項相關條目,介紹「荷蘭王國」和「荷蘭」的區別,主要根據英文版和我所知有限的荷文版翻譯而成。可以作為這個帖的一些補充。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D%B7%E8%98%AD%E7%8E%8B%E5%9C%8B
荷蘭王國
荷蘭王國(荷文: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是一個以歐洲國家荷蘭為核心所組成的政治體,是由三部份組成,分別是歐洲大陸荷蘭(Nederland)、荷屬安的列斯(Nederlandse Antillen)和阿魯巴(Aruba)。於1975年之前蘇利南(Suriname,舊稱荷屬蓋亞那,Nederlands Guiana)也是王國的組成部份之一。在1954年之前「荷蘭王國」專指現在的歐洲大陸荷蘭,而其他部份是荷蘭王國的殖民地或屬地。於1839年之前,荷蘭聯合王國還曾包括比利時。
歷史
歷史上「荷蘭王國」是指位於歐洲西北部的荷蘭,而荷蘭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乃從屬於荷蘭之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了適應全球非殖化的浪潮,荷蘭政府決定調整與殖民地和屬地的關係。本來二戰後荷蘭的海外領土包括有荷屬東印度、荷屬西印度和荷屬蓋亞那,於1949年荷屬東印度的大部份獨立成為印度尼西亞,荷蘭於當地只保留了巴布亞島的西半,稱為荷屬新畿內亞。於1954年荷蘭公佈《荷蘭王國章程》,使原殖民地和屬地在一個「荷蘭王國」的框架下與荷蘭本土享有平等的地位。自此「荷蘭王國」於法理上就成為專指由歐洲大陸荷蘭和各前殖民地共同組成的王國,而「荷蘭」只是「荷蘭王國」的其中一個組成部份。
於1954年《荷蘭王國章程》生效時,組成荷蘭王國的有三部份,除了歐洲大陸荷蘭外,另外兩個部份分別是原稱荷屬西印度的荷屬安的列斯,和原稱為荷屬蓋亞那的蘇利南。當時荷屬新畿內亞由於已正準備過渡至獨立,因此沒有包括在王國框架之內。
1973年起,蘇利南提出獨立要求。1975年,蘇利南正式獨立,脫離荷蘭王國,自此王國改由歐洲大陸荷蘭和荷屬安的列斯兩部份組成。
1986年,荷屬安的列斯之下的最富裕的阿魯巴脫離荷屬安的列斯,成為荷蘭王國的一個部份,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自此王國改由歐洲大陸荷蘭、荷屬安的列斯和阿魯巴三部份組成。
2004年起,荷屬安的列斯的其他島嶼提出與阿魯巴相似的要求,經過歐洲大陸荷蘭與各島嶼談判後,於2005年簽署協議,決定於2007年7月1日起,荷屬安的列斯將會解散,其中的庫拉索和聖馬丁將會分別成為荷蘭王國的組成部份,各自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而餘下的三個荷屬安的列斯島嶼將會直接拼進歐洲大陸荷蘭,但於歐洲大陸荷蘭內的地位尚未決定。屆時荷蘭王國將會由四部份組成,分別是歐洲大陸荷蘭、阿魯巴、庫拉索和聖馬丁。
政府架構
理論上說,荷蘭王國政府以1954年10月28日通過的《荷蘭王國章程》(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為依歸,是整個王國的中央政府,其權力只限於《章程》所限制的四個領域,即防務、外交、國籍和引渡。荷蘭王國採取君主制,荷蘭王國的君主同時為王國各部份的君主,其中於歐洲大陸荷蘭以外的部份由總督代表君主執行職務。「荷蘭王國政府」更大程度是法理上的虛級政府,實際上荷蘭王國政府與歐洲大陸荷蘭政府幾乎重疊。
從法理上看,荷蘭王國下屬的各部份皆具「國家」地位(或稱作「自治國」)。除了《章程》規定屬王國政府的權力外,各部份皆有完全的自治權,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法,其中歐洲大陸荷蘭的憲法稱為Nederlandse Grondwet,直接沿襲自1815年的王國憲法,其名稱雖然保留稱為「王國憲法」,但法理上只對歐洲大陸荷蘭有效。王國其他部份的憲法稱為「Staatsregeling」,但不管是「Grondwet」還是「Staatsregeling」,享有的地位完全一樣,並同樣從屬於《章程》之下。
荷蘭王國的內閣議會由歐洲大陸荷蘭的所有大臣(部長)及其他部份的全權代表各一位組成。
荷蘭王國作為單一的主權國在聯合國和歐盟擁有一個席位,而在其他非主權性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奧委會)各部份可分別獨立參與。在歐盟裏,歐洲以外的荷蘭王國部份被視為歐盟的「域外國家和領地」(landen en gebiedsdelen overzee),然而由於國籍乃王國中央政府管轄範圍,因此不論是歐洲大陸荷蘭、荷屬安的列斯還是阿魯巴的公民,都具荷蘭王國國籍,並同時都是歐盟公民。現時荷蘭王國政府正建議讓王國歐洲以外部份於歐盟可取得「外延地區」(Outermost Region)的地位,使它們可全面參與歐盟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