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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撤消广域乡镇的行政区划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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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8-15
撤消广域乡镇的行政区划体系

    最近刚刚构思完整这样一个行政区划体系。大家的大多数方案的提出往往都是自上而下的到县一级为止,即使有个别涉及到县以下机构的方案也不改自上而下的方式,这都是忽略了作为整个行政体系最基本的组成——单个的人——才是整个体系的构成基石,因此本方案在阐明整个体系构成时,将从个人开始,从基层自下而上的进行说明。
一、最基层(第零层)——人
    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人可以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两类,这可以从一个人从事的职业来进行确定。一般来讲,农业人口居住地应当是非城镇建制的行政区,非农人口居住地应当是城镇建制居住地。所以,整个行政区划体系可以分为三部分:城镇建制即市制,非城镇建制即乡制,广域建制。市制和乡制是基础,是对居民点的设置,广域建制是上层,是对市制和乡制进行组织以构成广域行政区。
二、第一层——乡、村、镇、社区
    在本体系中,仍然使用了乡和镇这样的建制名称,但是他们在本体系中不再是广域建制,而是和村一样的居民点建制。乡、村、镇、社区都是居民自治的行政机构。
    乡和村是农业人口的基本建制,区别在于人口的多少,可规定为2000人以下为村,2000人以上为乡。这样就避免了一个很大的村庄被人为的分割成若干行政村的现象。同时村的人口也要有下限,可规定80人以下的自然村必须和临近居民点组成行政村,以避免过于小的行政村的出现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
    镇和社区是非农人口的基本建制。社区是连片建成区中一小块地域的居民自治行政机构,相当于现在的居委会和社区。镇是非农人口居民点的建制,其范围应当是适域的,设置标准为:人口3万以下,GDP中二三产业比重不低于90%,非农人口比重不低于85%(苏联解体前规定的基层的市的设置标准也是非农人口85%以上)。

三、中间层——坊、里、县辖市
    这一层实际上不适合称之为一层。坊和里都不是一级政府,仅仅是区域性的联合行政服务机构。坊类似于现在的街道办事处,而里相当于现在广域的乡镇,可以理解为乡镇办事处。    里的范围内包括乡、村、镇,一个里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的镇。坊的范围内以社区为主,可以有极少量的乡、村、镇,但是总人口中非农人口比重不低于85%。
    县辖市适用于较大一些的非农人口居民点,是一级居民自治的行政机构,其设置标准为:人口3—15万,GDP中二三产业比重不低于90%,非农人口比重不低于85%。县辖市不在里和坊的范围之内,由县直辖,连片建成区可以设置为不同的县辖市。

    以上两层中的乡、村、市、镇可统称为基层居民点建制。

四、第二层——县、县级市、区
    这一层行政区的规模和现行的大体相当,县和县级市的人口最少不低于25万,最多不高于120万;区的人口最少不低于25万,最多不高于60万。不符合标准的县、市、区均需进行调整。
    县是基础的建制,符合人口标准就可以设置。县的下属行政区为里和县辖市。
    县级市可以由县改制而成,可以是切块设市,也可以是整县改市。其设置标准为:全境人口符合标准,中心连片建成区非农人口不低于全境人口的60%,全境非农人口不低于全境人口的85%,全境GDP中二三产业比重不低于90%。县级市的下属行政区为里和坊。
    区为城市地区的建制,可以由县或县级市改为区。其设置标准为:全境人口符合标准,符合县级市的人口比例和GDP比例要求;中心建成区边缘和将要并入的城市中心建成区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超过5km,中间如果有坊一级的建成区,可以将其作为接力点,重新开始计算距离;不能是飞区,辖区地域必须是连续的。区的下属行政区为里和坊。

五、第三层——府、府级市
    府和府级市相当于现在的地级行政区建制。府为暂定名称,也可选择州、郡、道、路之一,但是只能有一个选择。
    府的下属行政区为县、县级市、区。一个府至少要包括两个县级行政区,并且其所辖的区至少为两个,也就是说,要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要么没有区,坚决杜绝单区的府出现。
    府级市的下属行政区为区。一个府级市至少要包括两个区。
    一个府级行政区,如果其所辖的县级行政区全都是区,则此行政区为府级市;其所辖的县级行政区只要有一个不是区而是县或县级市,则此行政区为府。
    府的驻地可以是区,也可以是县级市,甚至可以是县。
      如果只有一个县级行政区而被更高一级的省直接管辖,则称为省直辖县或省直辖县级市。

六、第四层——省、都、特别行政区
    省就是现在的省,其下属行政区为府和府级市。一个省的规模和现行大体相同。省的首府可以是府级市,也可以是府。
    都相当于现在的直辖市,其下属行政区为县、县级市、区,也可以都是区。其设置标准为:是中央认为有必要设置都的大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人口超过100万,所辖下级行政区数量超过两个;其管辖区域中,(山区面积/2)+平原面积=S,S不大于1.2万km2。
    特别行政区由国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行政区设置参照人口面积规模类似的某一级行政区执行。

七、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县、府、省,相关法律法规上一定要体现,其实行的名称有几种方案。1。名称上仍然称为县、府、省不变;2。名称上称为自治县、自治府、自治省;3。在府级,自治地方称为州,非自治地方称为府、市。要明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其自治民族的人口比例必须达到的标准,可定为30%或40%,凡是不足比例的一律撤消。同时应当改革财政补贴的制度,应当补贴的是贫困地区,而不是民族地区,如果某民族地区比较富裕,那就不应当补贴了,以此避免一些地方为了骗取上级的财政补贴,从而进行虚报民族人口、骗取设立自治地方的行为。

八、关于不同地方的设置标准的调整
    以上叙述中所列各种数值标准都是针对中国中东部地区的,但是中国地域广大,各地人口密度差异也很大,完全参照同一标准显然有失合理,因此应当将各地分成几类,参照不同的标准执行。
    1。关于地区划分:我的方案是将全国分成以下四类。
A类:包括中国人口分布线腾冲-瑷珲线以东的各地方。具体包括:中南大区全部,华东大区全部,陕西(不含榆林、延安),甘肃的平凉、庆阳、天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全境,内蒙古的赤峰、通辽(不含霍林郭勒)、兴安盟(不含阿尔山),辽宁、吉林全境,和黑龙江(不含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西南大区的重庆、贵州全境,和四川(不含雅安、阿坝州、甘孜州、木里县)、云南(不含迪庆州、怒江州、玉龙县和丽江市区)。

B类:包括轻度高海拔地区,东北气候严寒区,草原和黄土高原西部这样的轻度干旱区。具体包括:黑龙江的黑河、大兴安岭地区,内蒙古的霍林郭勒、阿尔山、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盟、乌海全境以及鄂尔多斯市的市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宁夏全境,陕西的榆林、延安,甘肃的武威、兰州白银、定西、临夏州、陇南,云南的玉龙县、丽江市区。

C类:包括西北中度干旱地区和西北、西南的中度高海拔地区。具体包括: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甘肃的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新疆的北疆各地(包括乌苏市、沙湾县,不包括哈密地区的伊吾县、巴里坤县以及塔城地区余部、阿勒泰地区)以及和田地区(不含策勒县、民丰县)、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不含柯坪县)、阿拉尔、图木舒克、克孜勒苏州
(不含阿合奇县、乌恰县),青海的西宁、海东地区,四川的雅安,云南的迪庆州(不含德钦县)、怒江州(不含贡山县)。

D类:包括西北的重度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原的重度高海拔地区。具体包括:内蒙古的阿拉善盟,新疆哈密地区的伊吾县、巴里坤县和塔城地区(不含乌苏市、沙湾县)、阿勒泰地区、以及策勒县、民丰县、柯坪县、阿合奇县、乌恰县,青海的各自治州,四川的阿坝州、甘孜州、木里县,云南的德钦县、贡山县,西藏全境。

以上四类参照不同的数字指标进行行政区设置。数字指标调整时,人口和GDP的比例指标不变,仅调整人口规模的指标。以县辖市、县、区的指标为例,A类分别是3—15万、25—120万、25—60万,B类分别是2—10万、18—90万、25—60万,C类分别是1—5万、8—60万、20—60万,D类分别是0.5—1万、3—25万、15—60万。这样既严格控制了标准,又照顾到了各地巨大的自然差异,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总之,本体系实行的是省—府—县—乡村市镇的四级体制。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8-15 16:10:06编辑过]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3-08-15
出发点独特,但是怎么感觉好像要严密监控社会的样子,尤其是基层分得太细了。偶觉得大的自然村如果人口实在多,那就可以上升到镇了。合理的上升途径确立的情况下,你的担心不存在。
看下来,还是没明白,乡是广域村不是?镇呢?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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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3-08-15
我主张乡镇在现在的基础上缩小一下规模就可以了,现在的乡镇尤其撤并乡镇后规模太大,太广域了。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3-08-15
就是把现在的
省——地、市——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
改为
省——府、市——县、市——里、坊、县辖市——乡、村、市、镇

我觉得是一一对应,根本没有大变。不过市制控制的严格了
潜入水底,冷眼旁观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3-08-15
基层不过四种而已,怎么叫分的太细?城镇建制两种,乡村建制两种,都是根据人口多少的分类,村人口很多可以上升为乡,只要非农指标达不到就不能是城镇建制。乡、村、市、镇都是居民点建制,居民点还有广域不广域的说法吗??在符合指标的前提下,他们不可能是广域的。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3-08-15
居民点当然不是广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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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3-08-15
以下是引用天下大同在2003-8-15 12:09:11的发言:
我主张乡镇在现在的基础上缩小一下规模就可以了,现在的乡镇尤其撤并乡镇后规模太大,太广域了。
撤并后的大乡镇很好,可以就地改编成我所说的里——乡镇办事处。这样的改革震动要小,效果要好。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3-08-15
我所说缩小乡镇规模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1.乡镇基层最终会走向自治,基于自治的考虑,乡镇规模宜小不宜大,地域越大,域内各村间共同利益点越少。反过来,一村与周围数村共同构成一乡,彼此同处一地,共同利益点多,比较适合共同组成一个自治体。
2.镇的发展终极形式是市,一般县辖市都为中小城市,中小城市的发展空间一般为几十平方公里即可满足,即城镇区加周围部分村,而我们现在的很多镇都有一百多平方公里甚至几百平方公里,这么大面积够得上大城市特大城市的面积了,也就是说从城市发展的角度讲,乡镇规模也不宜过大。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3-08-15
如果是现行的的乡镇制度,当然不应该扩大,但是如果按照我在定楼提出的方案,乡、村、镇、县辖市都是接近于狭域的适域行政区建制,都是实行基层自治的居民点,那么现在扩大了的广域乡镇正好可以就地改组为非一级政府的乡镇办事处——里的服务区,那就是正好的了。我也同样是考虑到了完整的基层自治的。一个村自己就是一个居民点,就构成了一个天然的最基层的自治体,为什么要和周围的村合起来才能实行基层自治呢?基层自治应当从居民点作起。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3-08-15
层次太多了吧?你不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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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3-08-15
省—府—县—乡村市镇的四级体制你还说层次多,那么请你提出怎样有一个层次更少的方案???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3-08-15
你的县镇之间还有一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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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3-08-16
一看就不是同路人
不但没有撤级,反而添加了一级县辖市辖乡镇
基本上和以前的县辖区差不多
但是现在县辖区撤的差不多了

不管怎么说,从规范划齐角度讲还是很好的
林香雨气新,山寺绿无尘。
遂结云外赏,共游天上春。
鹤鸣金阙丽,僧语竹房邻。
待月水流急,惜花风起频。
何方非坏境,此地有归人。
回首空门路,皤然一幻身。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3-08-16
看来一些人还还是没有看懂我的基层设置。

我提的这个体系中,乡、村、县辖市、镇都是最基层的居民点行政设置,在他们之下没有别的行政区级别了,直接就是个人了,县辖市根本没有下属乡镇。

里只是一个区域性的联合行政服务机构,就好象现在一些城市中的行政服务中心一样,既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就好象现在的体系中,县里向下属乡镇进行行政拨款时,肯定是通过县财政局拨给所属乡镇的,但是绝对不可能因此就说在乡镇级和县级之间还存在一个财政局级。也可以用美国的联邦巡回法院来理解,联邦巡回法院并不是是国家中央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的一个司法级别,而是国家最高法院的地方巡回机构。

对县辖市和乡村镇分别处理,是考虑到县辖市的经济能力和人口数量,以及一个县里的县辖市数量和县辖市需要报请上级的事务比较多,都使得县辖市有能力经常性的直接到县政府驻地办理事务,而乡村镇一方面财力有欠缺,一方面必须到县驻地办理的事务比较少,因此可以通过县政府的派出机构——里来办理经常性的事务。如果你对里这个名字容易理解混淆,把他当成一级政府的话,也可以给他换个名字叫做乡镇办事处。

县政府各个需要经常处理乡镇事务的处局,每个处局派出1到2人,组成一个里的机构,总人数一般控制在15人以下,最多不超过20人。其中没有专职的里长,也就是没有不办具体事务的闲人,里长由某一个办事人员兼任,里长没有总的行政决定权限,只对他自己代表的那个县里的处局由一定程度的处理权限。并且,不是必须由乡镇人员和县里处局领导面对面才能解决的事务,都由里的人员进行汇总后代为跑腿解决。

总之,里就象一个处的某个科室一样,是处理和代办具体事务的,不是处和基层之间的一级。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3-08-17
关于乡镇办事处——里的补充解释:如果一个县的面积足够小,交通足够发达,那么不设置这个机构也是完全可以的,这要由各地的不同情况决定。也就是说,里不是一个必备机构。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3-08-17
基本上是对现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区划体制的一种完善。除了省级建制之外,即使考虑了地区上的差别,人口因素仍然很浓噢。一种结果可能是捆住市场经济体制,另一种结果可能是行政区划地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变个不停。看后觉得先生与范缜交流比较合适。除了划分方法略有不同,两个人的理念很接近噢。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3-08-17
范缜基本上是纯人口论,而且主张撤县,这两点都是和我的本质区别,不能算是理念接近。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3-08-17
思路比较新颖,除所谓的中间层外,其余基本都能认同。
还没入管理群的,赶紧扫码入微信管理群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3-08-17
to 河东狮 兄
关于中间层的进一步解释,请参看15楼河16楼的文字。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3-08-17
中国有可能出现你这种不认为是一级的中间层吗?要没撤消,要么演化为一级政权和机构,地级就是典型的例子!
所以这种假设还不如不设,多了一级就是多了一级啊,很没必要!



吾之所愿——复我汉唐 兴我华夏!
大中华帝国——万世长存!
自由—民主—我可以为此奋斗终生!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3-08-18
按此方案,地(府)级市辖县级市没有了,但直辖市(都)辖县级市又出来了,而且还多出了省直辖县或省直辖县级市。
按此方案,县改区、改县级市,县级市改区会很频繁噢。府改府级市也许会慢些,但是在全国看变动量仍然会较大。
市由目前的省、地、县三级增加到省、府、县、坊(里)四级,那个新的都还是目前的直辖市么。乡和镇道是降了半级。
总的体系是四级半,坊(里)和乡(镇)差的半级将来是变成一级还是消失就难说了。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3-08-18
按此方案,县改区、改县级市,县级市改区不可能会很频繁。单单非农人口85%、非农GDP90%这两个指标,就足以使现在的绝大部分县级市和郊区改回成县。之所以把指标定的这么高也就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频繁变动。按照这个指标,估计西部85%以上的县永远也不可能改为县级市或区,而东部沿海各省的县,也要有一半以上永远也达不到这个标准。所以余澜涛 兄的担心是不可能出现的。

至于省直辖县或省直辖县级市,那和中央直辖的特别行政区一样,不是体系中正规的部分,而是对于个别的特别地方的非正规临时性措施,其设置时间不应当超过10年,10年还达不到升格标准的,重新归入正规的府辖县体系,并且10年以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直辖。在任何时候(大规模战争时期和动乱时期除外),全国省直辖县的数量都应控制在全国县的数量的1%以下。

坊这种城市建成区内派出型的机构,我的看法是不设置也可以,因为在现在社区功能加强以后,城市一个区的面积不会很大,交通也方便,社区完全可以直接和区建立联系,坊(街道办事处)就成为不必要的机构了。所以完全取消这个机构是完全可行的。在取消这个机构的基础上,可以直接把现在的社区和居委会改称为坊,毕竟行政区的通名用一个字还是比较顺耳。

关于里,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交通很方便的地区完全可以不设,但是在深山区、荒漠区、高寒地区这些交通不不便、县面积广大的地方,直接让各个居民点和县政府驻地建立联系是困难的,所以里的设置就成为必要的了。毕竟中国这么大,各地差异也很大,在基层设置上是要考虑到各地的差异的。

都的确是现在的直辖市改成的,不过加了一个面积指数的限制,这就绝对避免了象现在重庆直辖市这种超级变态直辖市的出现。都的下属设置本来就是完全参照府进行的,当然可以辖县级市。改称为都也有避免出现市辖市的情况出现的意思,主要还是为了通名的统一性和层级专指性。

任何体系的设置都是要有设置标准的,没有合适的标准,设计的再好的体系也会执行的一团糟,所以麻烦各位在阅读我的体系设置的时候,务必注意各个行政区的设置标准。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3-08-18
市辖市错在不是一个名字上的问题,而是本质的。
你的府分为县、县级市和区,可见和地级市没有差别,仅仅改了名字而已。如果省县之间有一级,偶只赞成地区(一不是实级,而不是城市型的)。

“府的驻地可以是区,也可以是县级市,甚至可以是县。”
那样只会更加混乱。要么府只分县和市。
-----------偶的理解是:省县(市镇村),前两者都是地域型单位,把市的管辖级别(不是指处级厅级之类的)提高,后患无穷。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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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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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3-08-18
不错,如果有市辖市的话,当然错在不是一个名字上的问题,而是本质的。问题在于现在根本不存在本质上的市辖市,而只存在名称上的市辖市。现在所谓的市辖市其实都不过是广域行政区政府注重驻地所在建成区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在现在的省、地、县、镇各级都存在,以所谓“市辖市”问题来攻击地级行政区的存在,本身就是“愈加之罪,何患无词”的表现。
要论本质,现在的“地级市”只能是地级,而不是市,所以其实完全不改名称都可以,我之所以要改名称只不过是为了避免名称上的市辖市。我的体系中的府,本来就是广域行政区建制,所以不存在“把市的管辖级别提高”的问题。你总不能因为省会的存在,就说“把南京城市管辖着全江苏省”吧。

“府的驻地可以是区,也可以是县级市,甚至可以是县”指的是有区驻区,没区驻县,不可能有任何混乱。现在的地级行政区也是这样,也没有混乱嘛。

偶的理解是:省府县都是广域型行政区,不存在本质上的市管市。要和我谈取消地级市,等德国取消了州,法国和意大利取消了大区在来和我谈吧。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3-08-18
我觉得府级市完全没有必要,就算有府达到标准,也不应该设。

你的市有府级县级县辖,比现在更乱,难保将来不会出现什么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市,听了都头大

县级市最好也少设吧
潜入水底,冷眼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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