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行政区层面:
①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恢复大行政区并作为一级行政区。
大行政区首府权限与原直辖市权限相等。
②特别行政区制度暂不废除,然改为享受大区首府同等待遇。
二、三级行政区层面:
①撤销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
②原地级区划辖县划归大行政区直管;
原代管县级市划归大行政区直管,改名自治市;
原地级市辖境缩小至现有市辖区,改名广域市。
自治市与广域市辖区平级,自治市不辖区,广域市可设立市辖区。
撤销林区、特区等特殊建制。
③设立广域行政组团,俗称地区。
地区与广域市平级。
组成方式之一:至少一个作为都市圈核心的广域市,与若干县,不得包含自治市。适合大部分原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
组成方式之二:若干广域市与若干自治市,无县。适合部分高度建制市化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胶东。
若为第一组成,则在原地级市权限基础上,赋予广域市申请扩为地区,并管理地区辖县的权限。
④原自治县、旗、自治旗,在重新进行少民人口分布统计的基础上,全部撤销、整并。
统计显示为少民聚居县份者,改制为自治市。
三级行政区以下层面:
①撤销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民族苏木,整并改为社区。
简单层级划分:大行政区——广域行政组团、广域市——市辖区、自治市、县——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