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已经变为地方政区、广域政区,完全推倒并不现实。不如以“市区”、“县城”、“单列市镇”、“新市镇”、“重点镇”基石,划定城市。
对镇进行分类
对于县级市和县所属镇:
有明显镇中心(镇中心常住人口超过总常住人口的80%)且全镇常住人口超过50万的,改为
“单列市镇” (参照“计划单列市”命名,但去掉“计划”字眼),拥有全部县级政府权限,镇政府改称
行政公署(县级),镇人大可以设置常务委员会 。如有必要可以脱离原有县或县级市。
有明显镇中心(镇中心常住人口超过总常住人口的80%)且全镇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改为
“新市镇” ,拥有民生(医疗、基础教育、扶危助困等)、城市发展(市政规划、城市管理等)、微观经济管理(一定规模以下的企业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县级政府权限,镇政府改为
市镇署(副县级),镇人大改称为镇议会 。
有明显镇中心(镇中心常住人口超过总常住人口的80%)且全镇常住人口超过20万的,改为
“重点镇” ,拥有城市发展方面的县级政府权限,设立
市政局(列为县和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政政策公众咨询团(列为县和县级市人大的顾问机构),将城镇发展方面的事务打包;其余事务仍通过镇政府接受县和县级市的指导。
其余镇,为“普通镇”,通过镇政府接受县和县级市的指导。
对于市辖区所属镇:
有明显镇中心(镇中心常住人口超过总常住人口的80%)且全镇常住人口超过50万的,直接升格为区。
有明显镇中心(镇中心常住人口超过总常住人口的80%)且全镇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改为“
新市镇” ,拥有民生(医疗、基础教育、扶危助困等)、城市发展(市政规划、城市管理等)、微观经济管理(一定规模以下的企业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区级政府权限,镇政府改为
市镇署(副县级) ,镇人大改称为镇议会 。
有明显镇心(镇中心常住人口超过总常住人口的80%)且全镇常住人口超过20万的,改为
“重点镇” ,拥有城市发展方面的县级权限,设立
市政局(列为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政政策公众咨询团(列为区人大的顾问机构),将城镇发展方面的事务打包;其余事务仍通过镇政府接受区的指导。
其余镇,为“普通镇”,通过镇政府接受区的指导。
于此同时,对地级市和县级市进行分类。
1、对于有明显的市中心(市中心常住人口超过总常住人口的50%)且全市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地级市,改为“单列市”,拥有直辖市的权限。
2、对于有明显的市中心(市中心常住人口超过总常住人口的50%)且全市常住人口超过200万的地级市,改为“重点市”,拥有城市发展方面的省级权限,设立市政厅(列为省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政政策公众咨询团(列为省人大的顾问机构),将城市发展方面的事务打包;其余事务仍通过市政府接受省政府的指导。
3、对于市中心常住人口规模超过所属地级市市中心常住人口规模50%且总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县级市,改为“特别市”,拥有城市发展方面的地级权限,设立市政局(列为地级市职能部门)和市政政策公众咨询团(列为地级人大的顾问机构)),将城市发展方面的事务打包;其余事务仍通过市政府接受地级市政府的指导。
城市架构分为
一类城市:直辖市和单列市的市区
二类城市:重点市市区
三类城市:特别市市区和规模以上地级市市区
四类城市:规模以下地级市市区、规模以上的县城和县级市市区、单列市镇
五类城市:新市镇、规模以下的县城和县级市市区
六类城市:重点镇
七类城市:达到城镇标准的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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