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欧美国家的市建制来比较,其规模一般只相当于中国的市辖区、街道、甚至较大的社区而已。但欧美国家城市规模不管大小,共通之处是自治。而自治的基础,是深深扎根于市民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意味着对规则和合同规定的遵守,有争议则诉诸法律的裁决。现代商业文明的基石,是对契约的尊重。签约的时候接受了这个规定,就必须严格地遵守。
中世纪欧洲已出现城市自治,通常由国王颁发特许状,白纸黑字授予市民一定的权利和豁免权,如王室领主不得乱征税、乱罚款,市民有权选举代表管理城市,制定若干法律等等权利。市民在城市范围内获得自治权,由国家以契约方式固定下来,国王也不得反悔。时至今天,在英国要设市(city ),形式上仍须取得国王特许状(royal charter)。就西方传统来讲,城市的核心体制必然是地方自治。
中国没有城市自治传统,我们只有县以下的乡绅自治。我们讲儒家道德精神,乡绅们以家长的身份地位宣扬道德教化,遇纠纷请大家长出面调解,诉诸道德伦理力量,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非不得已不惊动官府。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讲的是为商的诚信、良知,强调自我的内向修为,情操是高尚的。至于违约欺骗的行为,自己不做但别人做了,而面对这等问题,社会该怎样制裁,如何防范未然,似乎并非最关心的事。
西方传统的城市既是地方自治体,那么国家行使主权,只有靠另一套往往是地域性的建制来执行。美国的县,代表州行使主权 (例如司法权),等于是州的分支机构,而市则是地方自治体,县、市职能截然不同。连小国摩纳哥,也设市议会和市政厅,尽管国、市同域,自治权也得落实。
城市人口集中,利益纷纭,经济和社会活动异常频繁,产生了大量的公共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甚至出现特定的城市文化。而全体市民的认同和参与意识则是保障成功实现自治的前提。市民们组成一个共同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举组织政府,监督公共财政以及各项公共用事业的管理。
现代城市建制,为了保障有效的由下而上的治理,要求规模适度,便于服务、管理和监督,又或者为了保存当地某种政治、地理、或文化特质,当城市与城市连上的时候,宁可增加地域性的协调机构,也不愿意搞合并。因为扩大规模,每一市民的选票作用就要降低。而且规模过大,会削弱管理效果,影响服务水平。不过规模过小,管理成本便增高,浪费资源。因此规模要适度,使得个体参与时作用较大,对本地认同感强。
反观中国的广域市,由于地域过广,城市化水平一般不高,发展落差大,既要照顾生产水平较落后的农牧业社会,又要实现工业化社会的管理,追求产值,甚至还要面对信息时代、市场开放、一体化的种种挑战。经济增长究竟要靠农业推动,还是工业推动,又或者靠第二、三产业推动?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取向,究竟要产值、效益,还是要社会公平?复杂的社会形态,令地方政府很难面面俱全,由于整体“跨度”太大,因此中国的广域市制客观上要求有一个“万能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