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下一步如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原标题:如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光明日报》记者 冯 蕾 李 慧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新的改革征程。35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从此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改革首先是从农村突破的。35年后,中国城镇化率增长到52.6%,2011年城镇人口首超农村,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如何科学看待“农民”与“土地”,“农民”与“市民”,“土地城镇化”与“人的城镇化”,需要研究。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科学审视农村问题,建立更为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关系着中国改革全局。
“更多财产权利”来自哪里?
百姓声音:山西省大井村村民郭建良一家常年在外务工,近些年,郭建良与村里的蔬菜种植户李保德协商土地流转承包,每年可以拿到3000元的土地流转补偿。“现在就盼着,能从土地上得到更多好处!”郭建良充满期待。
政策要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专家观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决定》指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意义重大。从《决定》来看,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最重要的就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民的财产权利应该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这些权利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剥夺。《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个“更多”就是权利要更加充分,更有保障。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能不能把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农民的财产权,这里面要有一系列的制度和法律来规定。比如,能不能通过农村土地的改革,让宅基地成为农民的财产权利,现在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农民土地的财产权利、农民的宅基地和房产的财产权利。下一步,只有把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使之受到制度、法律的保护,才能够找到一条解决农民获取财产权利的有效路子。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当前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针对的问题就是目前农民从土地所获取的收益还比较低,部分地方农民的土地仍被廉价地征收。《决定》指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非常重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还要建立一套让财产持续增长的制度,少数地方的村民因为拆迁获得巨额补偿款一夜暴富,但因财富来得太快而没有科学的理财理念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如何帮助农民更持久地拥有财富需要相关配套制度跟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是“一锤子买卖”。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如何“统一”?
试点探路:今年10月1日开始,温州市试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文立说,此前,农民房尚不能像商品房那样自由交易,等相关细则出台后,农房有望在温州的三个区之间实现自由交易,农村与城市将形成统一的要素流转市场。
政策背景:五年前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相比五年前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去除了“逐步”一词,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
【专家观点】
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秘书长程庆新:我国城乡差距仍然较大,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农村居民纯收入7917元,城乡居民的收入仍保持较大差距,根源就在于城乡要素交换关系不平等。在制度设计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实质权利。其中,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制度,保护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处于平等地位,真正使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被征地农民得到更多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院院长温铁军:《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劳动力、资金要素早已经市场化,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土地要素的平等交换。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最大问题是土地问题,解决土地问题的关键就是“同权同价”。
“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靠什么?
改革困惑:北京市海淀区双槐树村正面临拆迁,作为农民工子弟学校行知实验学校也在其中。校长易本耀有些担忧,学校有800多名农民工子女,学校搬走后孩子们有的要转学,有的可能就要回老家了。“只有父母备齐就业证、原籍无人看护证等五证,这些农民工子弟毕业后才能到附近的初中就读。”农民工子弟的教育问题是易本耀心中最大的牵挂。
政策要点:全国2.6亿农民工工作在城市,却享受不了和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专家观点】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决定》明确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人的城镇化”,才是合理的、真正的城镇化。我们要给予他们更好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就业培训,确保他们尽快适应角色转变。
顾骏: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除了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还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基本建成,但是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决定》明确:“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意义重大。此外,还应看到,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并不是一味鼓励农民进城,而是应鼓励就近就地就业,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真正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