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所辖政区行政级别较高,应按照大政区的方案重新划设层级。
一、城区人口密度较高,市辖区为正厅级(经批准可有副部级例外),人口不得低于100万,低于100万的核心城区市辖区应予整并。
二、城区市辖区下设乡镇,原则上不再派出街道办事处。人口大于20万的镇,行政级别可定为正处级。人口在10-20万的镇,行政级别可定为副处级。人口在10万以下的镇及乡,行政级别为正科级。
人口在20万以上的镇,应修法允许其人大机关可增设常委会,酌情根据需要可增设政协机关(如无必要,尽量不添设),本镇可设部分局委及区局或分局的支局(避免使用分局)。
三、人口在20万以上的镇,可设派出机构——办事处,行使镇政府的派出职能,行政级别为正科级。
郊区和远郊县区仍维持现体制不变,郊区和远郊县区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其所辖乡镇一般为正科级,经批准的部分乡镇可为副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