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地方自治之间的区别就是是否下放自治权。其它在联邦制中下放的权力,只要是搞地方自治,一样也得下放下去。
这里就以是否应该推行县辖市(具体用什么通名,是另一个问题)的问题为例。在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地方——如苏南——,显然已经基本具备了这种区划模式所需的社会、经济基础。但是在西部的很多地方,这种模式还像另一个世界一样遥远。这时就可以通过把调整邦内行政区划的权力交给邦政府。设立什么样的行政区,标准如何,都由邦政府根据本邦的实际情况来制订。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较多的立法经验。
就算不实行联邦制,调整省内行政区划的权力,也可以放给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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