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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对“较大的市”应有退出机制(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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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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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较大的市”应有退出机制
  根据198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较大的市”的名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待取得经验后,再定一个办法”的要求,但“较大的市”的审批办法至今没有出台。截止到2010年,已经有16年没有再审批“较大的市”了。一边是众多的申请城市,一边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和长效机制,这多少让人觉得困惑
  文 | 马勇田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要求国务院放宽“较大的市”的审批权,以使自己所在城市获得“较大的市”地位,这样的提案基本上年年都有代表在全国人大上提交。与之相呼应的是,目前全国已经有二十多个城市已经向国务院提出“较大的市”申请。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早在1987年就提出了申请,到如今这条路走了20多年。
  争取到“较大的市”,就能获得城市立法权
  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到追求“较大的市”的队伍中来,是因为争取到“较大的市”,就能获得城市立法权。而这对这些市场经济确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城市,不仅意味着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对之前的改革成果予以保障,更能够利用制定法律法规去破解发展中的一些困难,更好地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
  所谓“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其核心就是“地方法规立法权”。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修订通过《地方组织法》,首次对“较大的市”有了初步的定义。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则沿袭了《地方组织法》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
  从1984年开始,国务院先后分四批共批准19个市作为“较大的市”:1984年批准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重庆;1988年批准了宁波;1992年批准了淄博、邯郸、本溪;1994年批准了徐州和苏州。1994年以后,国务院再没有批准新的“较大的市”。
  已有16年没有再审批“较大的市”
  分析一下已获得“较大的市”的19个城市,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一、审批工作缺乏长期机制,1984年到1994年,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年代,审批工作显得缺乏章法,前三批“较大的市”的审批间隔四年,第四批与第三批仅相隔一年,审批工作缺乏长期机制。
  二、类型单一。19个“较大的市”中自然资源类型的工业城市占了十多个,尤其是以煤炭资源工业城市为主。
  三、地域分布上以长江及其以北的中东部城市为主,尤其是东北城市。中西部只有重庆(后升为直辖市)、包头、大同。
  四、 国务院当时批准“较大的市”的标准较为简单,如以“非农业人口的多少,以省际名额划分”作为批准标准,并且缺乏科学论证。
  根据198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较大的市”的名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待取得经验后,再定一个办法”的要求,但“较大的市”的审批办法至今没有出台。截止到2010年,已经有16年没有再审批“较大的市”了。一边是众多的申请城市,一边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和长效机制,这多少让人觉得很困惑。
  确定“较大的市”具备的四个条件
  2009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浙江温州和湖北宜昌分东西两片召开较大的市审批工作座谈会,重点就规范较大的市审批工作、科学制定审批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体制、加快审批工作等听取各地的意见。
  2009年7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启动“较大的市”的审批工作,并初步确定“较大的市”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城市规模较大,城市综合实力较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大的影响力;二是依法行政水平较高,法制机构健全,法制力量满足立法需要;三是城市人文和社会环境较好;四是有着特殊的立法需求。
  这几次会议表明,国务院已经将重启“较大的市”的审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国务院设立“较大的市”的目的,是希望这些城市利用拥有立法权力,促进城市发展战略,推动改革开放,并且对辐射周边地区发挥较大作用。纵观这18个城市(重庆后升为直辖市)至今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大部分城市无论在法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取得巨大发展,并对促进周边地区的发展进步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也有些城市的发展由于种种因素而显得差强人意,未能充分利用好这一有利条件,离国务院设立“较大的市”的初衷尚有距离。
  从1994年到2010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已初步确立。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城市化水平也日益提高,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地级市已经逐步发展成为GDP数千亿,人口规模数百万的特大城市,如浙江温州、河南南阳、广东佛山、东莞等城市。
  同时,中西部一些城市的发展程度虽然不如发达地区城市,但是它们处于迅猛发展时期,并且是国家或省重大战略的关键节点,如甘肃天水、湖北荆州、新疆克拉玛依,以上这些地区限于立法权的缺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迫切需要破解发展瓶颈,这些年也纷纷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实行动态考核机制
  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对“较大的市”的界定、审批和管理进行完善和补充,制定一个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现状的“较大的市”的审批办法,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应综合考虑“较大的市”的界定标准,体现中国经济发展规律和地区差异。
  中国地域广阔,东西部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如果单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所言,要求“城市规模较大,城市综合实力较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大的影响力”,那么按新的审批标准,中西部达标城市可能不会很多。如果能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划分若干片区,再制定符合每个片区经济情况、地理因素的标准,可能会更符合实际。
  比如提出过申请的甘肃省天水市,辖两区五县,2009年GDP为260亿元,可能还不及沿海发达地区一些镇的GDP产值,在省内排名也不占优势,而且城市规模小。但是天水不仅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它还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地处陕、甘、川交界地带,是关中—天水经济区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承东启西、联接南北的战略要地,对周边地区有一定的辐射力、带动力,这样的城市如果成为“较大的市”,无疑会加速促进该市经济发展,;从长远来看,对推动西北地区经济振兴和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有重要意义。
  其次,扩大“较大的市”功能定义的外延。这次人大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推动城镇化发展,尤其是要加快发展中小城市的发展,“较大的市”应该也能够为今后的城镇化建设作出贡献。“较大的市”不仅可以立法来解决本市的经济发展问题,也应该利用这项功能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规范城市管理,建设一个经济繁荣,管理有效,公平公正的社会体系,成为那些中小城市学习的榜样。
  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现有的18个“较大的市”实行升降级制度,改变以往只能进不能出的做法,形成动态考核的长效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及有关省份的人大成立联合考核小组,从城市法制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立法实践效果等方面,对“较大的市”进行严格考核,量化管理。联合考核小组对“较大的市”应每5~10年考核一次,选优汰劣,同时,每年要对这些城市督促检查。
  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会有更多的城市达到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所说的“较大的市”的条件,届时,可酌情考虑增加“较大的市”的名额,对升降级的名额也应随之适当增加。
  动态考核机制将促使“较大的市”和那些申请城市之间形成良性竞争,督促“较大的市”的立法机关自觉从切实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为百姓民生服务的角度去制订更为严谨、更为人性化的法律法规,进而促进城市的法制建设和城市规范管理,以及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那些降级的城市,则一定会痛定思痛,深刻反思不足之处,修炼内功,与那些强劲的竞争城市一起,为获得“较大的市”资格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  (作者单位:佛山市地方志办公室)
[ 此帖被幻象岭在2010-09-21 18: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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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 奖励 +1 信息很有价值 2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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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03-23
对“较大的市”应有退出机制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对“较大的市”应有退出机制

  根据198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较大的市”的名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待取得经验后,再定一个办法”的要求,但“较大的市”的审批办法至今没有出台。截止到2010年,已经有16年没有再审批“较大的市”了。一边是众多的申请城市,一边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和长效机制,这多少让人觉得困惑

  文 | 马勇田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要求国务院放宽“较大的市”的审批权,以使自己所在城市获得“较大的市”地位,这样的提案基本上年年都有代表在全国人大上提交。与之相呼应的是,目前全国已经有二十多个城市已经向国务院提出“较大的市”申请。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早在1987年就提出了申请,到如今这条路走了20多年。

  争取到“较大的市”,就能获得城市立法权

  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到追求“较大的市”的队伍中来,是因为争取到“较大的市”,就能获得城市立法权。而这对这些市场经济确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城市,不仅意味着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对之前的改革成果予以保障,更能够利用制定法律法规去破解发展中的一些困难,更好地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

  所谓“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其核心就是“地方法规立法权”。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修订通过《地方组织法》,首次对“较大的市”有了初步的定义。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则沿袭了《地方组织法》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

  从1984年开始,国务院先后分四批共批准19个市作为“较大的市”:1984年批准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重庆;1988年批准了宁波;1992年批准了淄博、邯郸、本溪;1994年批准了徐州和苏州。1994年以后,国务院再没有批准新的“较大的市”。

  已有16年没有再审批“较大的市”

  分析一下已获得“较大的市”的19个城市,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一、审批工作缺乏长期机制,1984年到1994年,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年代,审批工作显得缺乏章法,前三批“较大的市”的审批间隔四年,第四批与第三批仅相隔一年,审批工作缺乏长期机制。

  二、类型单一。19个“较大的市”中自然资源类型的工业城市占了十多个,尤其是以煤炭资源工业城市为主。

  三、地域分布上以长江及其以北的中东部城市为主,尤其是东北城市。中西部只有重庆(后升为直辖市)、包头、大同。

  四、 国务院当时批准“较大的市”的标准较为简单,如以“非农业人口的多少,以省际名额划分”作为批准标准,并且缺乏科学论证。

  根据198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较大的市”的名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待取得经验后,再定一个办法”的要求,但“较大的市”的审批办法至今没有出台。截止到2010年,已经有16年没有再审批“较大的市”了。一边是众多的申请城市,一边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和长效机制,这多少让人觉得很困惑。

  确定“较大的市”具备的四个条件

  2009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浙江温州和湖北宜昌分东西两片召开较大的市审批工作座谈会,重点就规范较大的市审批工作、科学制定审批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体制、加快审批工作等听取各地的意见。

  2009年7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启动“较大的市”的审批工作,并初步确定“较大的市”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城市规模较大,城市综合实力较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大的影响力;二是依法行政水平较高,法制机构健全,法制力量满足立法需要;三是城市人文和社会环境较好;四是有着特殊的立法需求。

  这几次会议表明,国务院已经将重启“较大的市”的审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国务院设立“较大的市”的目的,是希望这些城市利用拥有立法权力,促进城市发展战略,推动改革开放,并且对辐射周边地区发挥较大作用。纵观这18个城市(重庆后升为直辖市)至今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大部分城市无论在法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取得巨大发展,并对促进周边地区的发展进步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也有些城市的发展由于种种因素而显得差强人意,未能充分利用好这一有利条件,离国务院设立“较大的市”的初衷尚有距离。

  从1994年到2010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已初步确立。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城市化水平也日益提高,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地级市已经逐步发展成为GDP数千亿,人口规模数百万的特大城市,如浙江温州、河南南阳、广东佛山、东莞等城市。

  同时,中西部一些城市的发展程度虽然不如发达地区城市,但是它们处于迅猛发展时期,并且是国家或省重大战略的关键节点,如甘肃天水、湖北荆州、新疆克拉玛依,以上这些地区限于立法权的缺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迫切需要破解发展瓶颈,这些年也纷纷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实行动态考核机制

  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对“较大的市”的界定、审批和管理进行完善和补充,制定一个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现状的“较大的市”的审批办法,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应综合考虑“较大的市”的界定标准,体现中国经济发展规律和地区差异。

  中国地域广阔,东西部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如果单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所言,要求“城市规模较大,城市综合实力较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大的影响力”,那么按新的审批标准,中西部达标城市可能不会很多。如果能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划分若干片区,再制定符合每个片区经济情况、地理因素的标准,可能会更符合实际。

  比如提出过申请的甘肃省天水市,辖两区五县,2009年GDP为260亿元,可能还不及沿海发达地区一些镇的GDP产值,在省内排名也不占优势,而且城市规模小。但是天水不仅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它还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地处陕、甘、川交界地带,是关中—天水经济区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承东启西、联接南北的战略要地,对周边地区有一定的辐射力、带动力,这样的城市如果成为“较大的市”,无疑会加速促进该市经济发展,;从长远来看,对推动西北地区经济振兴和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有重要意义。

  其次,扩大“较大的市”功能定义的外延。这次人大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推动城镇化发展,尤其是要加快发展中小城市的发展,“较大的市”应该也能够为今后的城镇化建设作出贡献。“较大的市”不仅可以立法来解决本市的经济发展问题,也应该利用这项功能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规范城市管理,建设一个经济繁荣,管理有效,公平公正的社会体系,成为那些中小城市学习的榜样。

  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现有的18个“较大的市”实行升降级制度,改变以往只能进不能出的做法,形成动态考核的长效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及有关省份的人大成立联合考核小组,从城市法制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立法实践效果等方面,对“较大的市”进行严格考核,量化管理。联合考核小组对“较大的市”应每5~10年考核一次,选优汰劣,同时,每年要对这些城市督促检查。

  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会有更多的城市达到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所说的“较大的市”的条件,届时,可酌情考虑增加“较大的市”的名额,对升降级的名额也应随之适当增加。

  动态考核机制将促使“较大的市”和那些申请城市之间形成良性竞争,督促“较大的市”的立法机关自觉从切实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为百姓民生服务的角度去制订更为严谨、更为人性化的法律法规,进而促进城市的法制建设和城市规范管理,以及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那些降级的城市,则一定会痛定思痛,深刻反思不足之处,修炼内功,与那些强劲的竞争城市一起,为获得“较大的市”资格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  (作者单位:佛山市地方志办公室)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0-03-23
较大的市名称听着就别很不正规,很别扭,就不能改个名吗?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0-03-23
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都应该重新命名与制定审批办法。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0-09-21
       若本建议实施,则中国城市浮浮沉沉,将有好戏看罗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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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09-21
不建议建立退出机制。既然较大的市具有立法权,那么对于这种权利的失去必然是痛苦的,并且以前市立的法的存废又将出现争议。
所以对于较大的市建议实行只进不退的机制,这样既有利于地方的自治,又利于法治的平稳。
高考民族加分不改革以后必成大患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0-09-21
引用第3楼Zorro于2010-09-21 19:22发表的  :
我觉得应该适量增加。立法权不应该变来变去的。如果一个市一开始是有立法权的,后来变得没有立法权了,那原来立的法还算不算数?

有理。
权力应该下放,让更多的城市拥有立法权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0-09-21
较大的市中,大量是北方城市,南方新兴城市无法挤入是为不公。但是,我是坚决反对出台退出机制的。
首先,权力下放是趋势,就那么一点点下放,还要保留收回的权力,显得中央太小气了。
其次,所谓较大的城市,实际都是大城市(即使是组团的大城市,那总体上也是大的),还有什么好退出的。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0-09-21
引用第5楼keating于2010-09-21 19:32发表的  :
较大的市中,大量是北方城市,南方新兴城市无法挤入是为不公。但是,我是坚决反对出台退出机制的。
首先,权力下放是趋势,就那么一点点下放,还要保留收回的权力,显得中央太小气了。
其次,所谓较大的城市,实际都是大城市(即使是组团的大城市,那总体上也是大的),还有什么好退出的。

     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

   退出机制,也就是“末位淘汰制”淘汰之前的立法可以承认。但是为鼓励竞争,还是新增加几个中西部城市,相比北方,南方多计划单列市。但是相对于东部,中西部两类城市真的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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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0-09-21
引用第6楼幻象岭于2010-09-21 19:38发表的  :
     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
   退出机制,也就是“末位淘汰制”淘汰之前的立法可以承认。但是为鼓励竞争,还是新增加几个中西部城市,相比北方,南方多计划单列市。但是相对于东部,中西部两类城市真的太少了。


淘汰之前的立法如果承认,又剥夺了新的立法权。那原法要是过时了怎么办?谁来判断过时与否,谁来修?
怕是到时候只会一并废除了。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0-09-21
引用第8楼keating于2010-09-21 20:06发表的  :
淘汰之前的立法如果承认,又剥夺了新的立法权。那原法要是过时了怎么办?谁来判断过时与否,谁来修?
怕是到时候只会一并废除了。

     那按照你的意思,存在即合理,东川区现在应该还是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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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0-09-21
东川又不是较大的市,再说,仅从地方政府权力来说,昆明市和东川市合并后,新的昆明市又没有什么降格。而较大的市退出机制,是地方政府直接丧失已有权力。

所谓能上能下的,一般都是荣誉称号。这种东西搞末位淘汰是没有价值的。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0-10-21
引用第5楼keating于2010-09-21 19:32发表的 :
其次,所谓较大的城市,实际都是大城市(即使是组团的大城市,那总体上也是大的),还有什么好退出的。

谁说“所谓较大的城市,实际都是大城市(即使是组团的大城市,那总体上也是大的)”

看看本溪(加上他的离区)中国有上百个(县级市或县城或镇)的城市规模比他大或与他相仿!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0-10-21
引用第10楼keating于2010-09-21 22:55发表的 :
东川又不是较大的市,再说,仅从地方政府权力来说,昆明市和东川市合并后,新的昆明市又没有什么降格。而较大的市退出机制,是地方政府直接丧失已有权力。
所谓能上能下的,一般都是荣誉称号。这种东西搞末位淘汰是没有价值的。

云南省东川地级市作比较的应该是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撤镇,撤县,撤区,撤市,撤地,撤省等等---该如何说呢?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0-10-21
引用第4楼tayaka于2010-09-21 19:31发表的  :
有理。
权力应该下放,让更多的城市拥有立法权

不应该仅仅限于较大的市,应该适时给予城镇乡村相应的自治权!
以人为伴 与人为善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0-10-21
引用第4楼tayaka于2010-09-21 19:31发表的  :
有理。
权力应该下放,让更多的城市拥有立法权

不应该仅仅限于较大的市,应该适时给予城镇乡村相应的自治权!
以人为伴 与人为善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0-10-21
本溪居然才邢台一小半那么大?!
真想让全世界都知道,我有多勇敢……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0-10-21
“较大的市”始于80年代,它的评定基于当时的城市规模和综合实力,许多老工业基地和地区中心城市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作为一种荣誉,应该是终身制的。党教导我们不能忘记历史。再则,如果对某些城市撤销“较大的市”,作为平常人理解,绝对不会是“城市规模落后了”这么简单,更是对这座城市发展的否定,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士气,影响招商引资发展环境。所以可以有城市加入较大的市行列,而不应当有城市退出。另外,最反对在卫星图上量一量就下定论的,较大的市可不是量出来的。刚果的金沙萨和苏丹的喀土穆建成区都挺大的。
federico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0-10-21
地方自治是治本之策,目前则是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包括县)都享有立法权是长久之策
如果没有省辖县,设立桐庐地级市。
(小号为药祖圣地)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0-10-21
应该设立一个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审批;但是,对已经取得“较大的市”资格的城市,不宜采取退出措施。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0-10-21

黑龙江 齐齐哈尔

吉林 吉林

辽宁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这俩算是历史照顾)

内蒙 包头

河北 唐山 邯郸 保定

山西 大同

山东 青岛 烟台 临沂 淄博

江苏 无锡 苏州 徐州 常州 淮安

安徽 芜湖 淮南

浙江 宁波 温州

福建 厦门 泉州

广东 汕头 深圳 佛山 东莞

河南 洛阳

湖北 襄阳

四川 南充

广西 柳州
中北海-主动承担部分中南海职能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0-10-21
不赞成分地域给名额,应该统一打分,该上就上
[b]虚省撤县,设都郡(一级),置市镇(二级)。
都为特区,郡管农事,市镇一律平等自治。[/b]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0-10-21
引用第2楼wzdhsq于2010-09-21 19:13发表的  :
不建议建立退出机制。既然较大的市具有立法权,那么对于这种权利的失去必然是痛苦的,并且以前市立的法的存废又将出现争议。
所以对于较大的市建议实行只进不退的机制,这样既有利于地方的自治,又利于法治的平稳。


还是老兄中肯,较大的市既不是荣誉也不是级别,而是法律层面的事,法律岂可说废就废说立就立。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0-10-27
从推动地方自治的角度看,较大的市没必要设置退出机制,而是应该“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而且这和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不同,不改变相应城市的行政级别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0-10-27
敢不敢起个好点的名字,像日本的中核市、特例市什么的,这帮文盲的汉语审美水平真是汗颜
两种事物特别愚蠢——愚蠢的体制以及将一切都归咎于体制的愚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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