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设立南京直辖市。南京直辖市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地级)、句容市、仪征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滁州市区、来安县、全椒县。撤消地级南京市、滁州市和马鞍山市。
02、南京直辖市设立玄武区、鼓楼区、建邺区、白下区、秦淮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栖霞区、江宁区、六合区、马鞍山区、滁州区,下辖仪征市、句容市,溧水县、高淳县、来安县、全椒县和当涂县。
03、南京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北京东路。
04、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地迁往润扬市。在过渡期内暂住南京市北京西路。
05、将安徽省天长市、泗县和山东省郯城县划归江苏省管辖。
06、设立地级润扬市,撤消地级扬州市和镇江市,将原属扬州市和镇江市的部分行政区划划归润扬市管辖。地级润扬市设立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瓜洲区、江都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代管丹阳市、天长市、扬中市和高邮市。润扬市人民政府驻广陵区。江苏省人民政府驻润州区。
07、将仪征市的朴席镇划归润扬市瓜洲区管辖。将原江都市的塘头镇划归泰州市海陵区管辖,浦头镇划归泰州市高港区管辖。
08、设立地级新沂市,撤消新沂市(县级)。新沂市管辖郯城县、沭阳县,代管邳州市。设立新沂市新安区,以原县级新沂市的行政区划为新安区的行政区划。
09、将江苏省昆山市和太仓市划归上海市管辖。设立上海市昆山区和太仓区。以原昆山市和太仓市的行政区划为昆山区和太仓区的行政区划。
10、泗县划归宿迁市管辖。
11、将安徽省定远县、凤阳县划归蚌埠市管辖,明光市由蚌埠市代管。蚌埠市更名为凤阳市。凤阳县更名为凤阳市钟离区。凤阳市中市区更名为珠山区,东市区更名为龙湖区,西市区更名为张公山区,郊区更名为蚌埠区。
12、将寿县划归淮南市管辖。
13、将河南省永城市、夏邑县、固始县、淮滨县、商城县划归安徽省管辖。永城市由淮北市代管,夏邑县由淮北市管辖,固始县、商城县由六安市管辖。淮滨县由阜阳市管辖。
14、撤消地级巢湖市,将巢湖市居巢区、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巢湖市居巢区更名为合肥市巢湖区。
15、将舒城县划归合肥市管辖。将长丰县划归淮南市管辖,将长丰县双墩镇、岗集镇、吴山镇、土山乡、三十头乡、罗集乡和夏店乡划归合肥市包河区管辖。
16、撤消铜陵市和池州市,设立地级九华山市。九华山市管辖枞阳县、青阳县、石台县、铜陵县。设立九华山市铜陵区,以原铜陵市区为铜陵区行政区划,铜陵县更名为九华山市陵阳区。池州市贵池区更名为贵池市(县级)。
17、将东至县划归安庆市管辖。
18、设立符离县,县人民政府驻符离集镇。以原宿州市涌桥区部分行政区划为符离县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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