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温州湾新区的批复
浙政函〔2022〕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设立温州湾新区的请示》(温政〔2021〕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温州湾新区。温州湾新区规划控制总面积约158.48平方公里,空间范围包括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片区、龙湾二期围垦、瓯飞一期(北片)。四至范围:东至瓯飞一期东堤,南至温州市龙湾区与瑞安市交界处、滨海二十五路、瓯飞一期(北片)南堤,西至茅竹岭、瓯海大道、滨海大道,北至瓯江南堤。
二、温州湾新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全面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全力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大建设”决策部署,完善大湾区“一环一带一通道”发展格局,发挥民营经济特色优势,坚持节约集约,统筹资源要素,突出主导产业,深化产城融合,着力打造全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长三角先进制造集聚高地、浙江东南沿海科技创新高地、温州都市区产城融合新城区。
三、温州湾新区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提升全省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体制架构,保持原有国家级牌子(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变,撤销省级以下牌子,与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设置管理机构,并按程序报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协调。
四、温州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发展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重点工作任务,高起点编制实施温州湾新区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温州湾新区与规划联动区的规划协同,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以大整合加快推动温州湾新区高质量发展。
五、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温州湾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