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大王"注册商标确认合法
2004-03-16 14:29:18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今年年初,因认为"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香港居民林丽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永和大王及图"商标的注册。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该商标注册合法,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永和大王"是一著名的快餐连锁店品牌,"永和大王及图"于1996年由永和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8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给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同年,林丽珍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撤销"永和大王及图"商标的申请,但被驳回。2004年初,林丽珍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庭。
原告林丽珍认为,"永和"是临近台北的一个市,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同时,永和市素以豆浆餐饮闻名,"永和"及"永和豆浆大王"在台北早就被众多的豆浆快餐业使用至今,已成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的通用名称。因此"永和大王"商标,具有夸大宣传和贬低同行的欺骗性宣传含义,不具备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永和大王"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成,该商标整体上与作为地名的"永和"不同,且"永和"在汉语中是有一定含义的词语,故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可以获得注册是正确的。
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永和豆浆"在台湾被较多中式快餐企业使用作为企业名称或其组成部分,不能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表明豆浆产地的地理标志。"大王"二字也不足以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注册和市场中的使用产生了上述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