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me的观点我基本是赞同的,对于设市,我的标准比较高,城区人口在30万以上,当然还有少数有特殊意义的小型城市不必拘泥于此条件,可以设市, 对于一些人数比较多但又不够此标准的,可以设镇,归县管,所以我的设镇标准也相当高,一般一个县只在县城设,另外可加设几个,数目控制在5个以内.
我的体制大致可写为:
①都----市-----区② 省(自治省)------市 -------区 ③州-----区
县-----镇、乡 县 -------镇、乡
自治县----镇、乡
介绍一下,‘都’就是直辖市,在任何一个城市,主城区只设一个市,‘都’下辖一市数县,
市下辖数目较多的区,区的规模因市规模的改变而有一定变化。
‘省’就是今天的省,自治省是自治区,乡是县下的一般设置。
‘州’是香港、澳门,名称有所不妥,先取着,区当然几是乡镇级别的。
我也很看不惯现行的以官名为行政名的,所谓的委员会嘛,怎么成了区划名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