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北极星在2005-3-29 14:57:23的发言:偶看余兄的帖子也不少了,以偶的理解,按照余兄的思路,所有的聚落都是不占半寸地皮的空中楼阁。人家在大谈属于地皮划分的区域建制问题,余兄却总是大谈一通属于权利划分的聚落问题,这种牛头不对马嘴的讨论,永远也不会有什么结果的,因为谈的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嘛。
再者,余兄似乎对层级一说深恶痛绝,不知道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市镇政府这种层级是不是也要废除呢?行政体系的运行必然要求层级的存在,不可能任何情况下,每个最基层都直接对着最顶层,即使能够如此,也还存在基层、顶层两层呢。
1.关于“空中楼阁”问题,区域建制是从国家的角度设立的,聚落建制是从聚落群体的角度设立的。聚落建制不占地皮是北极星本人的逻辑,请不要强加于别人。与聚落同样占用地皮的有大型农场、林场、牧场、工厂等等,老兄是按照地皮的思路来考虑它们的问题和运作方式的么?所以才会出现相当长时间的只有大庆油田,而没有大庆市的局面,而且现在还存在着一些农垦机构代替行政建制等现象。这个主题题目是建制级别上的区别,但实际内容主要是两类建制的区别,与此相比,建制级别上的差异反而是次要的了,不是么?将聚落建制与区域建制的问题,简单地理解成上下级建制的问题,与将法院院长理解成等同于同一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副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2.关于“深恶痛绝”问题,既然老兄看了不少我的帖子,就一定会看过我的“行政区划中的两类建制体系”和“聊聊区划理念问题”那两个帖子,而且有老兄的回帖可以作为证明。我是将区域建制和聚落建制比作行政区划的左手和右手,我会痛恨其中的一只手?如果说我真地对某些做法有所痛恨的话,也是痛恨将类似于将其中的一只手(聚落建制尤其是市制)砍下来嫁接到另一只手(区域建制)的做法。既然老兄的前提就不存在,而按此前提强加给本人的所谓“废除”层级式区域建制的说法自然就不必反驳了吧?
看到北极星先生的无端指责的帖子,不管是否是针对本人,已经不止一次了,也习惯了——可能在这个论坛上有这种习惯的还不止本人。如果我没有记错,老兄应该是有过对“什么是聚落”的帖子大发雷霆的经历吧?——那是典型的“牛头不对马嘴”呀!论坛上可能有些人不接受聚落建制的提法——老兄也在此列吧?你可以反对在保持和完善层级式区域建制的同时,按聚落类型设立一套建制体系,但是大可不必对着聚落本身类似“深恶痛绝”的发泄,聚落和聚落建制虽然有联系,但毕竟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