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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建议]省县直辖后国家机构应如何调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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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11-03

省县直辖后国家机构应如何调整?
中国目前的行政层次为中央——省——地市——区县——乡镇五级,省级为34个,地市级为330多个,县级为2800多个(包括市辖区800多个),乡镇约为37000个。中央的管理宽度为34个,省级的管理宽度平均为10个,地市级的管理宽度平均为6个(不含市辖区),县级的管理宽度平均为19个。从以上的现状来看,中国目前的行政层级过多,管理宽度不合理,呈细腰形(即上下层管的多,中间管的少)。大多数坛友都认为,应减少行政层次,实行省县直辖,撤销地市这一级,即实现符合宪法规定的中央——省——县(市)——乡镇四级。
本人在此仅就实现四级政府如何调整目前的国家机构级别、通名等问题说说自己的一点想法:
1、目前的行政级别是按照五级政府来设计的,即总理、副总理、省部级、副省部级、地厅级、副地厅级、县处级、副县处级、科级、副科级、科员级。而政府机构的通名也较混乱,特别是“局”就象行政区划中的“市”一样有多个级别,同样叫“局长”,从正部级的国家XX总局局长到乡镇XX分局局长,差别非常大。
2、我设想的调整后的行政机构通名为:
中央——部——处——科
省——厅——科
县——局——股
乡——所
说明:中央部委的内设机构称为“处”,原正部级总局改称“总署”,副部级局改称“署”,而原审计署改称审计部,“委行”不变;省级厅委的内设机构称为“科”,原厅级局改称“厅”(原直辖市的局也应称为厅),副厅级“局”改称“司”;县级局委的内设机构称为“股”,原副科级局改称“分局”。
这样改后,行政级别则为总理、副总理、省级(部级)、副省级(署级)、县级(处厅级)、副县级(司级)、乡级(科局级)、副乡级、股所级。
3、检察院和法院系统
检察院的通名比较省事,不需变动,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系统可以考虑改为:最高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县中级人民法院、XX乡初级人民法院。
4、军队系统
原七大军区与省军区也存在级别不同,但都称为XX军区的问题。对七大军区如不调整,对于省军区可以考虑改称省军分区,县级称人民武装部。
以上方案纯属个人想法,如有不妥,请坛友批评指正。

减少行政区划层级,提高行政效率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6-11-03
以下是引用皖北小城在2006-11-3 22:21:39的发言:

3、检察院和法院系统
检察院的通名比较省事,不需变动,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系统可以考虑改为:最高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县中级人民法院、XX乡初级人民法院。


就算省县直辖了,法检两院在省级和县级之间估计还是会保留一级的,不然省级院还不得累死了。

另外,乡一级没有必要设法院。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6-11-04
以下是引用lynn在2006-11-3 22:55:29的发言:
>

就算省县直辖了,法检两院在省级和县级之间估计还是会保留一级的,不然省级院还不得累死了。

另外,乡一级没有必要设法院。



1、市级院撤销后,职能会相应地并到省院或县级院去,增加省级院的人员,会累死吗?


2、现在的乡一级就设有法庭,不过是改称初级人民法院罢了,处理一些民事案件。

减少行政区划层级,提高行政效率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6-11-04

中央——部——司——处
    省——厅——处——科
       县——局——科
          乡——所——股

大家都升一级,皆大欢喜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6-11-04

支持:最高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县中级人民法院、XX乡初级人民法院。

但法院的权限不下放。

另:行政处罚权仍在县级。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6-11-04
以下是引用皖北小城在2006-11-4 20:01:39的发言:
>


1、市级院撤销后,职能会相应地并到省院或县级院去,增加省级院的人员,会累死吗?


2、现在的乡一级就设有法庭,不过是改称初级人民法院罢了,处理一些民事案件。


中院如果撤消,那么高院就直接面对数十个基层法院,上千万人,要知道二审率达到80%以上,如果真的要维持,那么高院要多少人手来对付?一省高院估计可能比国家部委的机构还要庞大

县一级已经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根本没有初级法院之说,只有派出庭一说,派出庭无固定驻地,人员极少,多为单人庭,一个检察员的法庭也能挂个"初级人民法院"的牌子?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6-11-21
以下是引用皖北小城在2006-11-3 22:21:39的发言:

省县直辖后国家机构应如何调整?
中国目前的行政层次为中央——省——地市——区县——乡镇五级,省级为34个,地市级为330多个,县级为2800多个(包括市辖区800多个),乡镇约为37000个。中央的管理宽度为34个,省级的管理宽度平均为10个,地市级的管理宽度平均为6个(不含市辖区),县级的管理宽度平均为19个。从以上的现状来看,中国目前的行政层级过多,管理宽度不合理,呈细腰形(即上下层管的多,中间管的少)。大多数坛友都认为,应减少行政层次,实行省县直辖,撤销地市这一级,即实现符合宪法规定的中央——省——县(市)——乡镇四级。
本人在此仅就实现四级政府如何调整目前的国家机构级别、通名等问题说说自己的一点想法:
1、目前的行政级别是按照五级政府来设计的,即总理、副总理、省部级、副省部级、地厅级、副地厅级、县处级、副县处级、科级、副科级、科员级。而政府机构的通名也较混乱,特别是“局”就象行政区划中的“市”一样有多个级别,同样叫“局长”,从正部级的国家XX总局局长到乡镇XX分局局长,差别非常大。
2、我设想的调整后的行政机构通名为:
中央——部——处——科
省——厅——科
县——局——股
乡——所
说明:中央部委的内设机构称为“处”,原正部级总局改称“总署”,副部级局改称“署”,而原审计署改称审计部,“委行”不变;省级厅委的内设机构称为“科”,原厅级局改称“厅”(原直辖市的局也应称为厅),副厅级“局”改称“司”;县级局委的内设机构称为“股”,原副科级局改称“分局”。
这样改后,行政级别则为总理、副总理、省级(部级)、副省级(署级)、县级(处厅级)、副县级(司级)、乡级(科局级)、副乡级、股所级。
3、检察院和法院系统
检察院的通名比较省事,不需变动,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系统可以考虑改为:最高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县中级人民法院、XX乡初级人民法院。
4、军队系统
原七大军区与省军区也存在级别不同,但都称为XX军区的问题。对七大军区如不调整,对于省军区可以考虑改称省军分区,县级称人民武装部。
以上方案纯属个人想法,如有不妥,请坛友批评指正。


转情况阅处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7-02-09
引用第5楼之江云梦2006-11-04 20:57发表的:
中院如果撤消,那么高院就直接面对数十个基层法院,上千万人,要知道二审率达到80%以上,如果真的要维持,那么高院要多少人手来对付?一省高院估计可能比国家部委的机构还要庞大
县一级已经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根本没有初级法院之说,只有派出庭一说,派出庭无固定驻地,人员极少,多为单人庭,一个检察员的法庭也能挂个"初级人民法院"的牌子?

法院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县之间:中级人民法院
县:初级人民法院
乡镇:无
减少行政区划层级,提高行政效率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7-02-10
关于法院系统,自由法律的本身的审级限制,中院不可能撤销,不可能并到高院和基层法院中。但也不可能县级设中院,乡镇设基层法院。乡镇一般太小了。我希望省以下按照人口整合法院系统。每50万人设一个基层法院,500万人设一个中级法院。所以可以一个大县几个基层法院,几个小县一个基层法院,但如果人口小县幅员很大,则单设基层法院。几个县市一个中级法院。深圳这样的可以设两个中级法院。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7-02-10
其实现在的级别可以不变,只要取消市管县就可以了,县仍为处级,市仍为厅级,但是互无关系。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7-02-10
引用第8楼QQme2007-02-10 08:49发表的:
关于法院系统,自由法律的本身的审级限制,中院不可能撤销,不可能并到高院和基层法院中。但也不可能县级设中院,乡镇设基层法院。乡镇一般太小了。我希望省以下按照人口整合法院系统。每50万人设一个基层法院,500万人设一个中级法院。所以可以一个大县几个基层法院,几个小县一个基层法院,但如果人口小县幅员很大,则单设基层法院。几个县市一个中级法院。深圳这样的可以设两个中级法院。


毕竟是科班的,说话就是比较专业。乡镇设立法院的话,真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这个50万人设立基层法院真是太好了,我看这个跟省县直辖无关,现在操作都是可以的。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7-02-13
如果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脱离,在实际司法管辖上会不会出现问题?
减少行政区划层级,提高行政效率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7-02-13
引用第11楼皖北小城2007-02-13 11:45发表的:
如果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脱离,在实际司法管辖上会不会出现问题?

现在行政区划和法院检察院就是有部分脱离的,如江汉中院在仙桃市,但是管理区域却是江汉三县级市,焦作中院似乎管着济源市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7-02-23
政府机构名称规范

中央政府:   正部级   部—厅—司                 副部级   署—局—处
省级政府:   正厅级         厅—司—科             副厅级       局—处—(股)
县级政府:   正司级             司—科             副司级           处—股
乡级政府:   正科级                 科             副科级               股

委员会,办公室,院,所等机构没有固定级别,由设立它的机构自定。
尚能如此,机构的级别一目了然,不会误解。
分省 撤地 并县 虚乡 革新市制 村社自治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7-02-24
法院确实可以和行政区域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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