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都會區,原本有一個官方定義的,
行政院主計處定義
1.都會區係指在同一區域內,由一個或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連結與此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合為一體之市、鎮、鄉(稱為衛星市鎮 )所共同組成之地區,且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
(1)中心都市:都會區內之中心都市,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①人口數達二十萬人以上。
②居民百分之七十以上居住在都市化地區內。
③就業居民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在本市、鎮、鄉工作。
(2)衛星市鎮:在一個區域內,中心都市界限以外的市、鎮、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劃定為衛星市鎮,但不與中心
都市或其所屬之衛星市鎮相毗鄰者,應不視為衛星市鎮。
①該市鎮鄉內之就業居民,至少有百分之十通勤至中心都市工作者。
②該市鎮鄉內之就業居民,通勤至中心都市未達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居民有百分之四十以上是住在與其中心都市屬同一個都市化地區者。
③均未達①、②兩項之標準,但其四面皆被衛星市鎮包圍者。
④若一市、鎮、鄉依其就業居民通勤比率,同時可劃入兩個相異都會區時,則以通勤比率較高者為準,若比率相同時,則以距離中心都市較近者為準。
2.都會區以其人口數之多寡分為大都會區與次都會區:
(1)大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一百萬人以上者。
(2)次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一百萬人以下者。
3.都會區之名稱以區內人口數最多之中心都市名稱命名。
4.兩個或兩個以上都會區,若其最大中心都市相距在?公里以內或相毗鄰連接面達一公里以上,且在就業通勤上有緊密之聯繫者,得合併成一個都會區,都會區之名稱則須以兩個較大都會區之最大中心都市之名稱同時命名,其名稱之先後以中心都市人口數多寡為序。
而最後一次分類定出來結果也是1993年公佈的,距今快20年了也沒有訂正,所以可能不一定符合目前的分佈。
當時公佈的結果如下
臺北基隆大都會區:臺北市、板橋市、三重市、中和市、永和市、新莊市、新店市、樹林市、三峽鎮、淡水鎮、汐止市、土城市、蘆洲市、五股鄉、泰山鄉、林口鄉、深坑鄉、石碇鄉、三芝鄉、石門鄉、八里鄉、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金山鄉、烏來鄉、基隆市、瑞芳鎮、萬里鄉。
中壢桃園大都會區:中壢市、楊梅鎮、龍潭鄉、平鎮市、新屋鄉、觀音鄉、桃園市、鶯歌鎮、大溪鎮、蘆竹鄉、龜山鄉、八德市。
臺中彰化大都會區:臺中市、潭子鄉、大雅鄉、烏日鄉、大肚鄉、龍井鄉、霧峰鄉、太平鄉、大里市、彰化市、和美鎮、花壇鄉。
高雄大都會區: 高雄市、鳳山市、林園鄉、大寮鄉、大樹鄉、大社鄉、仁武鄉、鳥松鄉、岡山鎮、橋頭鄉、燕巢鄉、彌陀鄉、梓官鄉、旗山鎮、美濃鎮、杉林鄉、屏東市、麟洛鄉。
臺南大都會區: 臺南市、七股鄉、安定鄉、仁德鄉、歸仁鄉、關廟鄉、永康市、湖內鄉、茄萣鄉。
新竹次都會區: 新竹市、竹北市、竹東鎮、新埔鎮、穹林鄉、橫山鄉、北埔鄉、寶山鄉。
嘉義次都會區: 嘉義市、水上鄉、中埔鄉。
**都會區、非都會區之分類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二年七月頒訂「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第一次修正)」報告
但依據主計處在2010年5月18日發布的新聞稿,上述定義範圍連同全台灣各種統計地區的分類定義,將在當年12月25日停止適用。
理由如下
一、「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於民國 74 年訂頒,目的在於統一政府統計之地區分類,內容包括聚居地分類、都市化地區分類、都會區分類及區域分類等 4 項,自 82 年 7 月第一次修訂迄今近 17 年,各項分類已不合時宜。
二、鑑於國際上並無通用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且各機關習慣以行政區域發布統計資料,加以編修作業不符成本效益,故自本(99)年 12 月 25日起停止適用本分類。
所以目前台灣都會區沒有官方定義。
但就算在接近20年前,台灣都會區的範圍也是跨越行政區的。就算用現在的行政區來看,當時的台北基隆大都會區就跨越台北,新北,基隆三個行政區。中壢桃園大都會區雖然主要在桃園縣,但也包涵了新北市的鶯歌區。台中彰化大都會區也跨越了台中和彰化兩地。台南都會區跨越了台南和高雄,高雄大都會區跨越了高雄與屏東。新竹次都會區跨越新竹縣市,嘉義次都會區跨越嘉義縣市。
以台灣的經驗,都會區跨越行政區是常態。
另外,回覆上面幾樓的幾個誤解
1.在“五都”中,除了台南市完全涵盖了台南都会区以外,其他如台中、高雄都没有完全涵盖整个都会区,台北与新北就更不用说了。-->這並不對,台灣五個直轄市,沒有一個直轄市的行政區是涵蓋整個都會區的。幾乎每一個都會區都有跨界。
2.台湾的建制市,就是面积比都市区还大-->這也有點不真實。理由如上一條。
[ 此帖被minimal在2012-02-11 00:09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