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口密度在50人/平方公里以上,总人口在20万以下的县级单位撤销。
2、人口密度在10-50人/平方公里,总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级单位撤销。
3、人口密度在1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总人口在5万以下的县级单位撤销。
4、面积在3万平方公里以上的的县级单位,不论人口多少,都不撤销。
5、对于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海岛地区或其它自然地理环境特殊地区,可另议。
6、并县不采取简单二合一的办法,要将撤销的县级行政区域切块就近划入相邻的多个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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