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启动《国内移民法》立法,取代《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市、县为单元划分户政区。
县为单一的户政区;未辖有市、县的市为单一的户政区;神农架林区为单一的户政区;
辖有市、县的市,所辖市、县以外的部分为单一的户政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户政区内户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户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自由迁移的权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入新的户政区后,即可向当地户政管理部门提交《国内移民申请》。户政管理部门接到《国内移民申请》时,
待入籍者即进入归化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户政区的国内移民归化期,不得超过三年。各户政区的国内移民归化期,应当公诸于众。
国内移民归化期内,户政管理部门有权调查
待入籍者的实际居住情况。
如果户政管理部门不能证实
待入籍者的实际居住时间不超过归化期的80%,必须批准《国内移民申请》。
户政管理部门驳回《国内移民申请》时,必须详细列明驳回理由。
待入籍者对于驳回理由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待入籍者申请复核时,应当提交证据。
对于曾经持有本户政区户籍七年以上迁出者的重新迁入,不得设置国内移民归化期。
第六条 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内移民申请》时,应当当即提出户籍凭证。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取得新的户籍之后,原有户籍即时失效。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取得户籍凭证之后,应当及时更换身份证。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因户籍迁移而丧失任何财产、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3-10-21 20:13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