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才可以分为区、县。
什么是“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
较大的市有何权利
这三类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我们国家正在逐步走向法制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治国的一项大忌!
目前除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是属于“较大的市”外,国务院还先后4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其中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1984年10月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个市;1988年3月批准宁波市;1992年7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199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市。
针对“较大的市”的标准规定,东部各省还有哪些城市能够上报审批为“较大的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