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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国的地方行政机构:市镇,省,大区及其职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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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9-21
法国的地方行政机构:市镇,省,大区及其职能

  法国的地方行政机构共分三级,即:市(镇),省和大区。全国共有3万6千多个市镇,本土共分22个大区和95个省。每个大区包括几个省。现将这三级地方行政的组织与权限情况简要个绍如下:

1 市(镇)(la commune)

  市镇建制继承了旧制度的教区。它目前的性质由1884年4月5日法律所定,现行市镇法又沿用了这一法律规定。

  法国市镇版图的特点是极其分散:截止1990年,法国共有36 763个市镇;仅法国一个国家就占了整个欧盟所拥有的市镇数的一半以上。

a)组织

  市镇由一个议事机构-市镇议会和一个行政机构-即自1882年3月28日法律以来由选举产生的市长进行管理。

市镇议会(Conseil municipal)任期六年,人口在3500人以下的市镇以两轮多数选举(scrutin majoritare ?deux tours)产生,在3500人口以上市镇采用多数制(liste majoritaire)(给予第二轮获多数名单半数席位)与比例制(r閜artition propotionnelle)(剩下一半席位按各参选名单获票多少进行比例分配)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scrutin mixte)选举产生。

  市镇议会拥有总体权力:“议决市镇事务”(市镇法第L。121-26条)。这一授权使得市镇议会有权在市镇权限范围内处理任何它想处理的事务。市镇议会表决预算,批准年度财政,设置市镇机构,管理市镇财产和决定市镇签署的合同。

市长(le maire)和副市长(adjoint au maire)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市长负责准备并执行市镇议会决议,管理市镇财产,签署市镇合同并向市镇议会汇报其管理工作。

  市长拥有特殊的市政警察权力,在采取与维持公共秩序相关的措施方面享有广泛权限,依照市镇法第L。131-2条表述,公共秩序概念包括正常秩序,公共治安与卫生。具体而言,市长职责特别包括:管理交通与公共安静,维护秩序,运送死者遗体,管理市场,防止公共灾难和组织救护。

b)权限()

  根据市镇法第L 121-26条,市镇在其管辖事务领域享有总体权限条款,而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方面有:道路,卫生,环境保护,胍牵?鹊取?/font>

  地方分权法律把小学校园建设,卫生与医疗及域市规划(制订土地占用规划)等领域的权限从国家行政部门转移给了市镇。

市镇作为普通法地方分权的级别而存在:市镇预算占地方行政总开支的三分之二,而工作人员则占地方公务员的90%。

2。省(le departement)

a)组织

  省由省议会(conseilgeneral)管理。省议会成员由两轮单名多数投票制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一选区(人口在1 000到20 000人之间不等)选举一名省议员。省议会议员每三年更换一半。

  省议会选举一名议长和一个包括4至10名副议长(或其它成员)的常务委员会(commission permanente)。

  省议会享有解决本省事务的总体权力。省议会采取一切重大决策并规定行政机构的工作范围。省议会决定预算,省公共行政部门的设置与发展以及产业管理。

常务委员会接受省议会除预算与财政决定之外的一切授权。

  省议会议长(pr閟ident du conseil g閚閞al)于1982年接替省长(pr閒et)成为省级行政长官。省议长主持省议会辩伦,负责准备并执行省议会决议。省议长为本省收支拨款的审核者和省行政部门主管。省议长管理省属产业并行使除市长和省长权限以外的相关警察权力,尤其在交通方面。

  省议会议长唯一负责本省管理;但有权以议长决定方式并在其监督和负责之下将部分权限授予副议长,或在副议长不能履职时,授予省议会其它成员。

省行政部门在1982年之前只包括办公厅,省议会秘书处和若干受省长和国家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的省级公务人员,随着实行地方分权之后,各省都获得了在量的人事转移,并对履行受转移任务的行政部门取得了完全的支配权力。

  行政部门设主任一名(通常为调任的省长职系成员)。机构一般分为三大局:行政与财务局。

b)权限(comp閠ences)

  省的权限已由于实施各项地方分权法律而得到大大加强。它们包括:卫生事务(母亲与儿童保护事务,防止社会灾害)与社会救济(儿童 家庭 老年人,中学建设以及学生交通,农业装备,住房,道路(省级公路的维护)等。

3大区(leg閞ion)

  大区在1982年3月2日法律生效后才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在此之前,它曾首先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工作选区(1960年6月2日和1946年3月14日法令)而存在,后来又通过1972年7月5日法律以大区公共机构形式取得法人资格。

  大区获得地方政府地位后,便在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通过一个选举产生的大区议会进行自由管理;二是从只行使与经济发展相关的专业权限过渡到了行使有关大区事务的总体权限。

a)组织

  大区权力机构的组织与省级机构相似。

  大区议员在每个省以比例制名单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六年,大区议员席位变化不等,最少的法属圭亚那仅31席,最多为巴黎大区,共有209个席位。

大区议会(conseil r間ional)议决大区事务。议会选举一名议长,负责处理事务并执行决议,议长有权把除预算表决和行政财务批准以外的部分权限授予常务委员会。此外,大区还有另外一个作为与各种经济和社会利益集团商议场所的议事机构-社会与经济委员会(comit? conomique et social),该委员会可就预算方针,计划合同的准备和履行以及就转移给大区的各不同权限领域的方案和计划提供咨询。委员会成员以省长决定方在企业界,非受薪职业界,工会组织,社团协会和专家名人中指定。

  自1982年以来,大区的行政部门扩大了10倍。机构设置包括大区议会议长办公厅和由一名总务主任主管的各技术部门(行政与财务管理,经济活动,职业培训,学校建设)。

b)权限

  大区的权限主要集中在经济,罕和文化发展方面,其权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行使:

  -与国家或地方机构一起共同投资仍益于大区的集体性设施;

  -以国家名义对有利于大区发展和就业的企业投资进行财政支持;

  -对大区经济发展公司和混合经济公司进行资本投资。

  各大区通过每四年会谈一次的计划合同(1982年7月29日法律),已成为国家实施领土整治和经济发展政策的优先合作者。

  此外,大区在职业培训,学徒训练,交通教育(中学与专业教育设备)等领域拥有特殊权限。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3-09-21
法国经济社会领域之外的一场改革
近来,"DECENTRALISATION"似乎成为法国一个热点话题。按词义,它通常可理解为权利下放。实际上它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权利与义务的一次调整,是法国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更好地治理国家,而在经济社会之外展开的一场机构改革。

一、改革回顾
一般认为,法国是个中央集权程度较高的国家。也正因为如此,法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重视如何充分发挥地方集体的积极性。史料记载,自1790年法国大革命时期地方省级和市镇级行政机构创建以来,在赋予地方政府权利的改革方面,可以说是时进时退。直至1871年和1884年,省和市镇(commune)两级行政组织的形式才相继确定下来。而最终得到认可的是1946年10月27日宪法以及之后的1958年宪法。
二次大战后,国家需要重建以及为此实施的重建计划,大大强化了国家的作用。50~60年代,为加快经济重振,法国制定了领土整治计划,并为此创建了相应的22个大区。1972年,大区正式成为法国的公共机构。
这一时期,法国地方行政组织的主要问题是,市镇数量多、规模小,难以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国出台了许多重要文件和建议,其中包括成立县级机构、城市共同体和将过小的市镇合并起来。不过,有关建议没有全部付诸实施,结果不够理想。
70年代后半期,为继续改善地方行政组织结构,法国前任部长Peyrefitte、Guichard、Aubert曾分别提交专门报告,1979年内政部长Christian Bonnet还提交了一份法律草案。经过几年的准备,1982年3月2日,一部关于《市镇、省和大区权利与自由》的Defferre法令出台,它被视为权利下放改革的基石。1982年7月22日,又颁布了一项相关法令。两项法令的主导思想是:取消国家对地方行政和金融上的直接干预,取而代之的是建立事后监督机制,彻底分开国家事务与省内事务;将大区改造为地方政府。此后10多年间,法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和确定了它们各自的运作方式。如:1983年1月7日法令确定了国家、大区、省和市镇各自的权限;1983年7月22日法令和1984年1月26日法令确定了领土管辖内的公共职能。
1992年起,改革再次加速。这次改革的重点是强化市镇间的合作,以及如何使合作更加简化和合理化。合作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市镇共同体(communautéde communes)、居民区共同体(communautéd'agglomeration)和城市共同体(communautéde urbaine)。在这次改革中,还赋予了地方政府一些新的职责,如职业培训(1993年),社区生活多样性(1995年),环境保护(1995年),年青人就业(1997年)和组建城市警察(1999年)等。
法律方面的措施有,1995年2月4日颁布的领土整治与发展纲要;后经补充的有,1999年6月25日颁布的领土持续整治纲要和2000年12月13日颁布的有关新城市和团结一致下的地方行动新领域的法令。
法国这场持续的改革,不仅加强了地方政府机构的作用,而且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减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增强公共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任心,起到积极作用。重要的是,这场改革远没有结束。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应对措施,法国又将权利下放改革向前推进了一步。

二、改革新进展
可以说,拉法兰政府自2002年6月上台执政后,就着手进行新一轮改革。这次改革虽是过去的延续,但与过去相比,这次口号响亮得多,动作也较大。7月3日,拉法兰发表施政纲要演讲,强调改革要使共和国政权更加接近人民。10月16日,拉法兰总理在部长理事会上再次强调要建立一个"单一的和权利下放的共和国",同时"发展地方民主"。在这次会议上,内政部长提交了有关共和国权利下放修改宪法的报告建议。此后至2003年1月,法国各地按计划举行26场研讨会,着重研讨修宪问题。随后,正式向议会提交改革法案。
根据修宪报告,此次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正式将"共和国是一个权利分散的机构"写入宪法。同时规定,权利分散不能损害国家的统一与团结。认可大区,大区与省和市镇一样,视为地方政府。
第二,赋予地方政府新的职能。将地方管辖的职能转交给地方,认为地方会很好地实施这些职能。允许国家立法机构、政府在向地方政府转让职能过程中,颁布和实施一些临时试验性法规。这些法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与现行法规相抵触。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对临时试验法规进行修改,认为这些修改对此后确定赋予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相关法规是有益的。当然,对于临时试验性法规有严格的规范,它不能涉及那些用以确定公共自由以及宪法权利基本条件的标准。试验期内,新老规章实行相互辅助的原则,是共存的。试验期结束后,选择最合适的规章,优胜劣汰。
第三,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自给能力。准备分三步骤进行,即:1、从宪法上认可地方政府"对所有税种全部或部分地征税"的权利。这样,地方政府不仅可以征收地方税,而且可以从国家获得一部分转让的税收。2、从宪法上认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规确定的幅度,自行确定不同的税率和税盘。3、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所有职能转让",均包括转让相等的财源权利。
第四,在权利下放的同时,给予地方公众更多的民主和发言权。具体体现在:1、允许地方政府在其职能范围内组织当地公众对重要决定进行投票表决,而不是以往那样的意见咨询。2、地方选民有请愿权,可要求当地政府将其管辖内的任何问题,列入磋商大会的议事日程。
第五,修改章程,将"海外领地(territoire d'outre-mer)",改为"海外地方政府(collectivitéd'outre-mer)"。海外地方政府将实行"特殊的立法原则",而不再象以往那样实行的与法国本土相同的"似同立法原则"(principe d'assimilation legislation)。这一变化考虑到海外的特点,可使当地政府管理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具体地说,根据新的法律原则,海外地方政府可以自行颁布该地涉及就业、公司成立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然而,海外地方政府的行为仍然要受到宪法第34条款的约束,即不能改变议会这一最高立法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涉及地方政府自由度、职能和财源的基本原则的法令只能在议会表决通过。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3-09-22
法国的大区和省分别相当于中国的什么行政区?
“海外领地”跟“海外省”有什么区别?
法国两个具有特殊地位的行政区中的“特殊地位”是指什么?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3-09-22
大区相当于我国的省级,省相当地市级
海外领地是指还未被法国议会批准为海外省的地区,另外海外省可派代表参加法国议会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5-12-28
大区相当于我国的地级行政区
省相当于我国的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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