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律(含憲法)只要規定「省」一級就好了;在中央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劃法中確定省一級的穩定地位,設省、分省、併省,應由全國人大通過;「地方行政區劃法」授權各省制定地方自治條例,報人大常委會,依本法規定核准後生效。
藉由中央立法,確定各省區劃穩定性,以及地方行政區劃由各省自行立法決定的原則。
各省自訂之地方自治條例,可規定轄州、縣、鄉三級,或者縣、鄉兩級。
州、縣、鄉的地方名稱由各省決定,例如州一級可稱府、道等;縣一級可名為市、旗等,鄉一級名稱可名為鎮、郡、集、屯等。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城市名為坊、里,在農村名為村。
州、縣級之城市型區劃下可分「區」,區不為一級政府,僅為該級政府之派出機關。
與上述名稱不同之各省地方區劃名稱,應報中央政府核備,但不可與三級政府之法定名稱混淆。
中央鼓勵各省在其地方區劃之實施地方自治。
=====
藉此法律,可提供各省區劃極大的彈性。彈性、彈性。
大家談這麼多分省計畫,但中國這麼大,各省差異殊多,難道最需要的不就是彈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