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传统国际法学袭用罗马法关于财产取得的概念,将领土变更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转受取得两大类。
综合起来包括以下5种,即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
其中大部分方式体现了强权和武力的特征。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强调国家主权平等、民族自决原则,关于领土变更的方式有了新的发展,从其种类而言,主要有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在现代社会,国家领土的变更自应依据现代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因而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某些方式已变得不适用。但是,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下,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某些方式对于我们了解国家领土的原始由来,确立国家疆界和解决领土纠纷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领土变更的传统方式如下:?
(一)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包括无人居住的荒岛、荒原,没有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人居住的土地;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私人行为如果得到国家事先的授权或事后追认也可认为是国家的行为;③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单纯地发现与象征性的占有,虽然在最初产生先占的效果,但后来仅使发现国具有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即在发现国完成有效的占领所必需的期限内,暂时阻止其他国家加以占领。?
先占作为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一种重要方式,曾为许多国家所使用,也曾为殖民政策所服务。在殖民掠夺时期,西方列强先占的土地多数是土著人居住的地区。此种情况下的先占与现代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发生了冲突,因此也就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例如,国际法院在关于“西撒哈拉案”的咨询意见中认为土著部落是有一定社会或政治组织的居民的区域,不属于无主土地,就明确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当然,先占作为一种对真正的无主地领土主权取得的方式,仍然是合法的,在现代,尽管无主地的情况不多,但也不乏其例。尤其是许多国家的领土最初往往是以先占方式取得,承认先占的法律效果,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领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时效的基本条件是:①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因此,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②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③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有的学者认为关于时效造成所有权需要的时期长短不能订立一个一般规则,一切取决于各个事件的实际情形,只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一种信念产生即可,这种信念就是事物的现状符合国际秩序。?领土时效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概念。但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这种制度同国内法的时效不同,它没有时效期限标准,事实上难以确定。同时它又不以“善意”占有为条件,同国家领土主权也相矛盾。有的西方学者认为时效能够成立是基于秩序和安全的利益,占有者应视为领土的合法所有得,显然这是一种荒唐的逻辑。占领他国领土本来就是破坏国际秩序的,而承认时效为合法,不可能带来秩序与安定。不仅现代国际法排除了时效的概念,而且历史上也没有肯定时效的一般实践。?
(三)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添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围海造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国领土扩展。二是自然添附。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都可能造成领土的增加。
添附作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合法的。但是以这种方式确定国家的领土主权,同样有条件的限制,即一国不得以损害他国的方式人为地造成本国领土的增加,同时根据新的海洋法规则一国也不得在国家领土范围以外建造人工岛屿取得新的领土。?
(四)割让?
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以条约为依据,所以它不同于征服。在国际关系史上,条约的签订往往处于不同的情势之下,因此传统国际法中的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割让和非强制性的割让两类。?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结束时,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签订条约转让领土。由于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强权,强制性的割让是领土变更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例如1895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去中国台湾,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迫清政府割去中国香港,等等。现代国际法废止战争,强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通过欺压、胁迫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因此,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非强制性割让是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它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形式。如1866年,奥地利将威尼斯赠与法国,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1960年,中国将猛卯三角地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地区进行交换等。非强制性割让完全出于主权国家的自愿。因此,这种领土变更方式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
(五)征服?
根据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征服成立须满足两个文件:一是征服国有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二是征服国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已停止一切反抗。由此可见,征服与战时的临时占领不同,与强制性割让也不同,它是一种不以条约为依据的武力兼并。?
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合法,只要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一种工具被认为正当,就必然会产生征服的结果。只是这种情况在现代发生了变化,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明文规定废弃战争,《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法律文件也明确提出国家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受侵犯,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取得之对象。因此,由战争导致的征服也就不能认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