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新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6]848号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成都新机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川发改[2016]197号)、《关于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成都新机场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有关要求情况的报告》(川发改[2016]204号)、《关于成都新机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的报告》(川发改[2016]1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承诺成都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资本金的函》(川府函[2016]65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成都及周边地区航空运输增长需求,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意建设成都新机场。
二、本期工程按照2025年机场旅客吞吐量40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70万吨、飞机起降量32万架次的目标设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机场工程:建设“两纵一横”三条跑道,东、西跑道间距2400米,其中,西跑道按4F标准设计,跑道长4000米、宽60米;东跑道按4E标准设计,跑道长3200米、宽45米;北跑道按4E标准设计,跑道长3800米、宽45米,相应建设滑行道和联络道系统。东、西跑道主降方向设置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次降方向设置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建设60万平方米的航站楼、202个机位的站坪、8万平方米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17万平方米的停车楼以及货运、机务维修、消防救援、辅助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供热、供气等设施。
(二)空管工程:建设2座空管塔台、2.8万平方米的机场配套空管业务用房和2.75万平方米的终端管制中心用房,配套建设航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
(三)供油工程:建设1座机场油库、设置4座2万立方米的航油罐,建设1座航空加油站、5座汽车加油站、33.2公里的机坪加油管线,建设铁路专用线、卸油站和输油管线等。
(四)航空公司基地工程:建设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基地工程,包括货运、机务维修、航空配餐以及其他辅助生产生活设施等。
三、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作为机场工程、空管工程、供油工程、国航基地工程、川航基地工程、东航基地工程、祥鹏航空基地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各自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项目总投资718.64亿元。其中:
(一)机场工程投资511.8亿元,资本金占总投资的60%,其中,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民航局安排民航发展基金80亿元,其余资本金由你省安排财政性资金承担20%、成都市人民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承担60%、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安排企业自有资金承担20%;资本金以外投资由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二)空管工程投资26.67亿元,由民航局安排民航发展基金解决。
(三)供油工程投资18.95亿元,资本金按35%的比例安排,由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安排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由该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四)国航基地工程投资57.4亿元,资本金按30%的比例安排,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排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由该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五)川航基地工程投资65.49亿元,资本金按30%的比例安排,由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排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由该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六)东航基地工程投资23.45亿元,资本金按30%的比例安排,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排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由该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七)祥鹏航基地工程投资14.88亿元,资本金按30%的比例安排,由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由该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六、在后续阶段,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军民航沟通协调,优化飞行程序设计方案,提高成都新机场空管保障能力。
(二)做好新机场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航站区布局和建设方案,提高机场运行效率。航站楼建设要以人为本、简朴实用、运营安全。严格控制航站楼建设高度,满足空管通视要求。
(三)完善机场集疏运系统规划和建设方案,强化机场与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方式的衔接,充分发挥机场综合交通枢纽作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修改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等工作,尽快履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为机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五)进一步研究制定噪声影响治理措施方案,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噪声影响等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六)加强机场周边地区的规划控制,保护好净空、电磁环境,同步建设场外公用配套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