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十日
1、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德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9号)
撤销陵县,设立德州市陵城区,以原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陵城区的行政区域,陵城区人民政府驻临齐街道中兴路155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0号)
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山区的行政区域,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阳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1号)
撤销阳东县,设立阳江市阳东区,以原阳东县的行政区域为阳东区的行政区域,阳东区人民政府驻东城镇德政路1号。
4、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2号)
撤销县级九台市,设立长春市九台区,以原九台市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区的行政区域,九台区人民政府驻九台街道九台大街67号。
5、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2014〕143号)
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378号。
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政区域,卡若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259号。
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