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连载方式公布,
待续......
资料收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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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机场、航校和航线:
1903年,美国的自行车工人莱特兄弟驾驶“飞行者”号试飞成功,人类从此实现了自由飞翔的幻想。
1910年,清政府向法国买进一架“法曼”双翼机,并在南苑的毅军操场内开辟了飞机场,这是我国拥有的第一架飞机和首座机场。
辛亥革命后,窃取了大总统宝座的袁世凯采纳法国顾问的建议,于1913年在北京南苑创建了我国第一所正规的航空学校,花费30万银元买进10架法国“高德隆”双翼教练机。二次直奉大战后,这所学校停办。但它前后四期培养的100多名飞行员,在我国航空史上起了重要作用,有些人成为后来民航飞行的骨干。
我国民航最早的航线是北洋政府交通部航空事业处筹备“京沪航线”的北京-天津段。同年5月8日正式开航。1921年7月1日又增辟了北京-济南段,同时开办了航空邮政。为此,北洋政府还发行了国家第一套航空邮票(共5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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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解释:
机场是航空事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飞机起降、停驻、维护的场所。机场的演变过程反映着民航事业的发展过程。场道使用面积和各种飞行保障设施决定使用飞机的大小、运载重量和飞行速度;净空标准和场道范围影响飞行安全。
机场一般根据跑道的长度和机场范围以及相应的技术设施等来划分等级,跑道结构是主要依据。土质、草皮、戈壁性质的跑道属四级机场;碎石、沥青结构的跑道属三级机场;混凝土、碎石混合性质的跑道属二级机场或一级机场。机场的等级不同,可起降的飞机机型不一样,承载能力也就不同。
机场根据执行任务性质,可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主要用来营运客货,通用机场多为工农业或其它小型飞机季节性和临时使用,必要时运输机场可替代通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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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4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机场秩序,提高机场使用效率,以利于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航空训练,航空作业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用于航空作业的季节性临时机场和直升机临时起降点除外。
第三条 民用机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必须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经民航局审查批准后颁发。
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用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持有机场修建批准文件和工程验收合格文件。
㈡ 具备与航空器型号、运行方式和运营业务量相适应的飞行区、工作区及其设施和人员。
㈢ 具备能够保障飞行正常和安全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申请开放仪表飞行的机场,必须符合民航局有关仪表飞行的规定。
㈣ 具备安全保卫条件。
㈤ 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 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的条件,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民航局对外公布;对外提供国际机场资料,由民航局统一办理。
第七条 民用机场必须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 。 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须经民航局核准,并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停止使用和恢复使用,均须事前报民航局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须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用机场废弃或改作他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民用机场的土地, 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提出用地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与机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在机场内修建业务所需的工程设施,应当服从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经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上级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保障飞行安全。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场环境保护工作。对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航空器,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起降。
第十一条 使用机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机场管理规章,并按规定向机场管理机构交付机场使用费和服务费。
机场收费标准,由民航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或者对机场管理不善,导致机场条件严重恶化、危及飞行安全的,民航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使用或者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等处罚;对主要负责任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放使用的民用机场,其管理机构应当在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申请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继续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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